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9日訊 日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網站公佈的《關於對商丘金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採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股轉系統公監函〔2021〕055號)顯示,經查明,商丘金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蓬股份”,870188)有以下違規事實:

2020年8月,金蓬股份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牛勇超持有公司股份3773.54萬股被司法凍結,佔公司總股本65.97%,司法凍結期限爲2020年9月3日起至2023年9月2日止。全國股轉公司判定,上述被凍結股份如全部被行權,可能導致金蓬股份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金蓬股份未及時披露上述事項,後於2021年3月24日補充披露。

金蓬股份未能及時披露上述股份凍結事項,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構成信息披露違規。作爲金蓬股份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牛勇超未能及時告知重大事項,配合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治理規則》第七十五條的規定。

作爲金蓬股份時任董事會祕書,王亞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第三條的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爲負有責任。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6.1條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全國股轉公司決定對商丘金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對牛勇超、王亞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金蓬股份成立於2008年9月26日,註冊資本5720萬人民幣,牛勇超爲第一大股東、實控人,持股比例65.97%。公司於2016年12月12日在新三板掛牌,主辦券商爲華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試行)》第九條規定:主辦券商應督導掛牌公司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會計覈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以及對外擔保、重大投資、委託理財、關聯交易等重大經營決策的程序與規則等。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第五十一條規定:掛牌公司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的,應當及時通知公司並予以披露。精選層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質押股份佔其所持股份的比例達到50%以上,以及之後質押股份的,應當及時通知公司,並披露質押股份情況、質押融資款項的終用途及資金償還安排。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治理規則》第七十五條規定:掛牌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應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及時告知掛牌公司控制權變更、權益變動和其他重大事項,並保證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掛牌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應當積極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不得要求或者協助公司隱瞞重要信息。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第三條規定:掛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他證券品種交易價格、投資者投資決策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並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掛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6.1條規定: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對本業務規則1.4條規定的監管對象採取下列自律監管措施:

(一)要求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或者其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主辦券商、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對有關問題作出解釋、說明和披露;

(二)要求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聘請中介機構對公司存在的問題進行覈查並發表意見;

(三)約見談話;

(四)要求提交書面承諾;

(五)出具警示函;

(六)責令改正;

(七)暫不受理相關主辦券商、證券服務機構或其相關人員出具的文件;

(八)暫停解除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九)限制證券賬戶交易;

(十)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有關違法違規行爲;

(十一)其他自律監管措施。

監管對象應當積極配合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日常監管,在規定期限內回答問詢,按照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要求提交說明,或者披露相應的更正或補充公告。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收購人、破產管理人、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及相關主體出現違規行爲的,全國股轉公司或業務部門可以實施以下自律監管措施:

(一)口頭警示,即以口頭形式將有關違規事實或風險狀況告知監管對象,要求其採取措施及時防範、補救或者改正;

(二)約見談話,即要求監管對象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就有關違規行爲接受質詢和訓誡,並要求其作出解釋說明,採取措施及時防範、補救或者改正;

(三)要求提交書面承諾,即要求監管對象提交在規定時間內爲或不爲一定行爲的書面承諾;

(四)出具警示函,即以書面形式將有關違規事實或風險狀況告知監管對象,並要求其採取措施及時防範、補救或者改正;

(五)責令改正,即要求監管對象停止違規行爲或者限期改正;

(六)要求公開更正、澄清或說明,即要求監管對象對信息披露中的錯漏事項進行公開更正,或者對有關事項或風險情況予以公開澄清或說明;

(七)要求公開致歉,即要求監管對象對違規事項以公告形式向投資者公開致歉;

(八)要求限期參加培訓或考試,即要求監管對象限期參加指定機構組織的專業培訓或考試,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識、職業操守和執業能力;

(九)要求限期召開投資者說明會,即要求監管對象限期召開說明會,就特定事項公開向投資者作出解釋或者說明;

(十)暫停解除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股票限售,即在一定期限內不辦理相關人員所持掛牌公司股份的解除限售申請;

(十一)建議掛牌公司更換相關任職人員,即建議掛牌公司更換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並及時選聘符合資格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

(十二)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其他自律監管措施。

以下爲原文:

當事人:

商丘金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金蓬股份),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火車南站東側300米。

牛勇超,男,1963年9月出生,金蓬股份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王亞,女,1989年8月出生,時任公司董事會祕書。

經查明,金蓬股份有以下違規事實:

2020年8月,金蓬股份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牛勇超持有公司股份37,735,400股被司法凍結,佔公司總股本65.97%,司法凍結期限爲2020年9月3日起至2023年9月2日止。

上述被凍結股份如全部被行權,可能導致金蓬股份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金蓬股份未及時披露上述事項,後於2021年3月24日補充披露。

金蓬股份未能及時披露上述股份凍結事項,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規則》)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構成信息披露違規。

作爲金蓬股份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牛勇超未能及時告知重大事項,配合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治理規則》(以下簡稱《公司治理規則》)第七十五條的規定。

作爲金蓬股份時任董事會祕書,王亞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違反了《信息披露規則》第三條的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爲負有責任。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6.1條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我司做出如下決定:

對商丘金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對牛勇超、王亞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應當按照《業務規則》《信息披露規則》等業務規則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保證信息披露真實、完整、準確、及時。

特此告誡你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應當充分重視上述問題並吸取教訓,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否則,我司將進一步採取自律監管措施或給予紀律處分。

對於上述懲戒,我司將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掛牌公司應自收到本自律監管決定書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及時披露相應信息。

全國股轉公司公司監管一部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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