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2018年9月,我應聘進入一家公司工作,並簽了5年的勞動合同。2020年11月懷孕後,由於不能太勞累,我減少了跑客戶活動,並導致連續幾個月均未能完成銷售任務,公司則以不能勝任工作爲由通知我解除勞動合同。

我以自己處於孕期不得解僱爲由據理力爭,但公司還是開了退工單。由於公司違法解除合同,導致我在孕期內難以找到工作,各項損失較大。

請問:我可以要求公司同時支付給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嗎?

讀者:董瑾

董瑾讀者:

解除勞動合同方式包括依法解除和違法解除兩種。

支付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關係應承擔的義務,在於人道性幫助。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只要勞動者存在身體狀況、工作能力不適等狀況,或者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用人單位就可以提前30天通知解除合同,但需要給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提出解除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也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則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相反,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列舉的過失情形,用人單位行使解僱權時,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支付賠償金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承擔的責任,帶有懲罰性質。《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合同,依法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由此可見,經濟補償與經濟賠償的性質完全不同。勞動者遭遇違法解僱時,只能選擇其中一項訴求。本案中,公司解僱尚處於孕期的你,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之規定,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如果你不要求與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則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但無權再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關於勞動者可同時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情況,確實存在這樣的規定,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但是,你的情況不在上述規定之列,並不適用該條規定。

潘家永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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