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书记、市政法委书记、市纪委书记、政法队伍教育整改督导组及各家媒体:

我是山东济宁精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锐公司)的法人代表张荣梅,身份证号:370811196912236045,手机号:17705476992。现向你们反映省高院以调解书确有错误为由指令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再审,该院经再审认为原调解书认定案件事实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作出(2020)鲁0811民再1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我的再审申请。任城法院的裁定不仅违背了山东省高院的裁定,否定了高院的意见更重要的是该裁定剥夺了我上诉的权利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精锐公司成立于2006年,由于我名下的顺畅汽车大修厂未及时年检进入了黑名单,导致我名下的精锐公司无法正常年检,因此我在2009把法人代表变更为周长运。2013年我发现周长运损害公司利益(签署多份借条、担保、虚构巨额借款)后,将法定代表人再次变更为我本人张荣梅,我恢复法人代表身份后持续维权至今。

庭审法官询问虚假诉讼和刻公章的笔录

周长运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其中有2012年5月6日周长运给杜林峰出具290万元现金借条;2012年5月14日周长运给杜林峰出具300万元现金借条;2012年5月28日周长运给杜林峰出具260万元现金借条。杜林峰和周长运两人通过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田鹏学法官一人作出三份调解书。我在2013年恢复法人代表身份后第一时间进行维权诉讼,济宁市中级法院以超时为由驳回了我的再审申请后,在济宁市任城法院走院长发现程序时,任城区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下达了(2014)任民监字第4号、第5号裁定书,“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调解书的借款未实际履行,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我没等到再审,等来的是(2015)任民再字第3号、第4号民事裁定书,称“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杜林峰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经协商被告原法定代表人以退还款为由申请撤回原审起诉。”任城法院发现是虚假诉讼甚至涉嫌诈骗的情况下并没有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终以借了还了为由撤销两份调解书。唯独没有撤销的是2012年5月14日周长运给杜林峰出具300万元现金借条所做出的(2012)济中区民初字第1683号民事调解书。这份调解杜林峰和周长运说我精锐公司因经营需要向杜林峰借款现金300万元,我公司从08年下半年就停止经营,说是现金没有银行流水明细等一切证据,杜林峰和周长运又一致改口说是替张荣锋担保,也没有书面的担保文书。

在2019年山东省人民高级法院以案涉1683号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为由指定济宁市任城法院再审,任城法院的法官谭某、辛某充当杜林峰的保护伞,杜林峰与周长运二人相互勾结,周长运明知自己是挂名法人的情况下私刻于2008年精锐公司登报声明作废的编码的公章给杜林峰打现金借条,通过当时中区法院的法官田鹏学的调解,达到诈骗我精锐公司巨额资产的目的,法官谭某、辛某不但不依法向公安机关移交反而在无实际证据的情况下,断章取义偏听偏信枉法裁判维持了原调解书,我的证据如下:

1、周长运在没有对价的情况下作为我精锐公司的挂名法人,没有权利表态承接任何债权债务。

2、杜林峰、周长运、杜海洋等均系本案利害关系人,其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3、借条上的公章是周长运私刻我精锐公司登报声明作废的编码的公章。

4、杜林峰与张荣锋的债权债务关系与精锐公司无关。

5、张荣锋的润通公司与我的精锐公司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6、他们所说的转接的张荣锋的债务其实是张荣锋自己都抵偿超了的,并不欠杜林峰的钱了,这些都可以移交公安经侦进行彻查!

检察机关的调查笔录

由此可见,调解书只是杜林峰与周长运以达到诈骗目的的一个手段,杜林峰和周长运涉嫌虚假诉讼、伪造公章、诈骗等犯罪行为,应依法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依法追究当事法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犯罪行为。杜林峰由于认为自己背后有关系有人有所依仗,任城法院法官为其撑腰,近日强行带人破锁霸占我租赁的地上的房屋和院落,在我面前极其嚣张的说“你去法院告我啊,你告到北京我也奉陪,最后反正是任城法院审理。”后在派出所民警面前说出类似话语。(公安全程录音可调阅)。2012年杜林峰还虚构个借条,这次直接霸占。我们的国家啊,我们的法官啊,还有真事不?还让没钱没权没关系的老百姓活不?!

尊敬的市委书记、市政法委书记、市纪委书记、政法队伍教育整改督导组及各家媒体,请你们百忙之中,关注我的控诉和祈求。依法依规进行纠错,确保这起司法案件的公平公正,维护精锐公司和我的合法权益。

特此控诉

山东省济宁精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荣梅

202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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