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書記、市政法委書記、市紀委書記、政法隊伍教育整改督導組及各家媒體:

我是山東濟寧精銳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精銳公司)的法人代表張榮梅,身份證號:370811196912236045,手機號:17705476992。現向你們反映省高院以調解書確有錯誤爲由指令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法院再審,該院經再審認爲原調解書認定案件事實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作出(2020)魯0811民再11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了我的再審申請。任城法院的裁定不僅違背了山東省高院的裁定,否定了高院的意見更重要的是該裁定剝奪了我上訴的權利侵犯了我的合法權益。

精銳公司成立於2006年,由於我名下的順暢汽車大修廠未及時年檢進入了黑名單,導致我名下的精銳公司無法正常年檢,因此我在2009把法人代表變更爲周長運。2013年我發現周長運損害公司利益(簽署多份借條、擔保、虛構鉅額借款)後,將法定代表人再次變更爲我本人張榮梅,我恢復法人代表身份後持續維權至今。

庭審法官詢問虛假訴訟和刻公章的筆錄

周長運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爲其中有2012年5月6日周長運給杜林峯出具290萬元現金借條;2012年5月14日周長運給杜林峯出具300萬元現金借條;2012年5月28日周長運給杜林峯出具260萬元現金借條。杜林峯和周長運兩人通過濟寧市中區人民法院田鵬學法官一人作出三份調解書。我在2013年恢復法人代表身份後第一時間進行維權訴訟,濟寧市中級法院以超時爲由駁回了我的再審申請後,在濟寧市任城法院走院長髮現程序時,任城區法院於2014年12月29日下達了(2014)任民監字第4號、第5號裁定書,“本案經本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爲,調解書的借款未實際履行,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經審查符合再審條件。”我沒等到再審,等來的是(2015)任民再字第3號、第4號民事裁定書,稱“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審原告杜林峯於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請,以經協商被告原法定代表人以退還款爲由申請撤回原審起訴。”任城法院發現是虛假訴訟甚至涉嫌詐騙的情況下並沒有依法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最終以借了還了爲由撤銷兩份調解書。唯獨沒有撤銷的是2012年5月14日周長運給杜林峯出具300萬元現金借條所做出的(2012)濟中區民初字第1683號民事調解書。這份調解杜林峯和周長運說我精銳公司因經營需要向杜林峯借款現金300萬元,我公司從08年下半年就停止經營,說是現金沒有銀行流水明細等一切證據,杜林峯和周長運又一致改口說是替張榮鋒擔保,也沒有書面的擔保文書。

在2019年山東省人民高級法院以案涉1683號民事調解書確有錯誤爲由指定濟寧市任城法院再審,任城法院的法官譚某、辛某充當杜林峯的保護傘,杜林峯與周長運二人相互勾結,周長運明知自己是掛名法人的情況下私刻於2008年精銳公司登報聲明作廢的編碼的公章給杜林峯打現金借條,通過當時中區法院的法官田鵬學的調解,達到詐騙我精銳公司鉅額資產的目的,法官譚某、辛某不但不依法向公安機關移交反而在無實際證據的情況下,斷章取義偏聽偏信枉法裁判維持了原調解書,我的證據如下:

1、周長運在沒有對價的情況下作爲我精銳公司的掛名法人,沒有權利表態承接任何債權債務。

2、杜林峯、周長運、杜海洋等均系本案利害關係人,其供述不能作爲證據使用。

3、借條上的公章是周長運私刻我精銳公司登報聲明作廢的編碼的公章。

4、杜林峯與張榮鋒的債權債務關係與精銳公司無關。

5、張榮鋒的潤通公司與我的精銳公司不是同一法律關係。

6、他們所說的轉接的張榮鋒的債務其實是張榮鋒自己都抵償超了的,並不欠杜林峯的錢了,這些都可以移交公安經偵進行徹查!

檢察機關的調查筆錄

由此可見,調解書只是杜林峯與周長運以達到詐騙目的的一個手段,杜林峯和周長運涉嫌虛假訴訟、僞造公章、詐騙等犯罪行爲,應依法追究他們的法律責任,依法追究當事法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犯罪行爲。杜林峯由於認爲自己背後有關係有人有所依仗,任城法院法官爲其撐腰,近日強行帶人破鎖霸佔我租賃的地上的房屋和院落,在我面前極其囂張的說“你去法院告我啊,你告到北京我也奉陪,最後反正是任城法院審理。”後在派出所民警面前說出類似話語。(公安全程錄音可調閱)。2012年杜林峯還虛構個借條,這次直接霸佔。我們的國家啊,我們的法官啊,還有真事不?還讓沒錢沒權沒關係的老百姓活不?!

尊敬的市委書記、市政法委書記、市紀委書記、政法隊伍教育整改督導組及各家媒體,請你們百忙之中,關注我的控訴和祈求。依法依規進行糾錯,確保這起司法案件的公平公正,維護精銳公司和我的合法權益。

特此控訴

山東省濟寧精銳工程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榮梅

2021年4月13日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