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湖南一高校班長組織同學買賣銀行卡和微信號獲利,被留校察看

據中南林業科技大學涉外學院網站消息,該學院4月13日發佈《關於給予伍某等4名學生紀律處分的決定》稱,伍某,男,2019級國際經濟與貿易4班學生,經查該生作爲班長及班級防電詐宣講員,在寒假期問組織班級同學買賣多張銀行卡、多個微信賬號並獲利,情節性質極其惡劣。

謝某飛,男,2019級國際經濟與貿易4班學生,經查該生在寒假期間出租個人銀行卡、微信號給伍某並獲利,個人銀行卡現已涉嫌洗錢。

劉某根,男,2019級國際經濟與貿易2班學生,該生在寒假期間出租個人銀行卡、微信賬號給伍某並獲利,事發後該生認錯態度差。

易某柱,男,2019級國際經濟與貿易3班學生,該生在寒假期間出租個人微信賬號給伍某並獲利。

中南林業科技大學涉外學院表示,根據《中南林業科技大學涉外學院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第二章第十七條第八款的規定:違反憲法基本原則和有關基本法律制度實施其他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第二章第二十三條第四款規定:在知情的情況下,將本人使用的賬號轉讓、租借給他人不正當使用,或者盜用他人、組織的賬號、密碼,造成不良影響的,除賠償損失外,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根據《中南林業科技大學涉外學院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第二章第十七條笫八款及第二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

決定給予伍某、謝某飛、劉某根留校察看處分,給予易某柱嚴重警告處分。

中南林業科技大學涉外學院表示,被處分的學生如對本處分有異議,可以在接到該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如未在申訴期內提出申訴的,學院不再受理。

據中南林業科技大學涉外學院網站介紹,中南林涉外學院位於湖南省長沙市,學院成立於2002年6月,是經教育部批准設立,具有學士學位授予權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學校先後獲“中國十大品牌獨立學院”“中國教育教學示範院校”“全國先進獨立學院”等榮譽稱號。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