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今年7月1日施行 地方金融組織需向消費者如實充分提示風險信息 

昨天上午,《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由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今年7月1日施行。

條例爲地方金融組織及其活動套上“緊箍”,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批准不得設立地方金融組織,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地方金融組織的業務活動。提供金融產品或者服務時,地方金融組織應如實、充分提示風險信息,必要時簽署風險提示書。

未經批准不得設立

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權,條例明確,地方金融監管對象是指國家授權由地方實施監督管理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地方交易場所以及國家授權地方監督管理的其他金融組織。

條例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批准不得設立地方金融組織,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地方金融組織的業務活動。地方金融組織不得超越經營範圍從事金融業務活動,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變相出租、出借金融業務活動經營許可證或其他審批文件。

劃定營銷宣傳底線

“超高利率,搶到就賺”“網絡刷單,躺着賺錢”……網絡上層出不窮的金融廣告和鋪天蓋地的虛假宣傳讓消費者不勝其擾。爲此,條例規定了地方金融組織經營行爲和營銷宣傳的底線,規定其有保障“金融消費者的財產安全、知情、自主選擇、公平交易、信息保護等權益”的義務。

條例要求,地方金融組織提供金融產品或者服務,應當瞭解金融消費者的風險承受能力,如實、充分提示可能影響金融消費者決策的信息、金融產品或者金融服務的性質和風險,必要時簽署風險提示書。不得超越經營範圍或者採用虛假、欺詐、隱瞞、引人誤解等方式開展營銷宣傳。

存在重大風險隱患可限制資產處置

一旦地方金融組織解散,債務該由誰來清償?針對很多消費者最擔心的這一問題,條例提出,地方金融組織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可以出具書面承諾,在本組織解散或者不再從事金融業務活動後,承擔未清償的債務。地方金融組織可以將承諾情況向社會公示。

如果地方金融組織經營活動存在重大金融風險隱患,且嚴重損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有權採取一系列限制措施,並在必要時向社會提示風險。例如,可以責令其暫停部分業務,或是限制其重大資產處置等。

設立“雙罰”制度

條例明確,地方金融組織應當制定金融風險應急預案,在發生重大待決訴訟或者仲裁、接受刑事調查、重大負面輿情以及羣體性事件等風險事件時,應當立即啓動風險應急預案,及時採取應對處置措施,並在24小時內報告情況。

一旦形成重大金融風險,有關部門有權適時扣押有關財物,查封有關場所及其設備設施,採取凍結涉案資金、限制相關涉案人員出境等措施。

條例還特別提出設立“雙罰”制度。對地方金融組織給予行政處罰的,可以根據具體情形,同時對負有直接責任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一定期限的市場禁入。(記者 高枝)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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