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一楼房屋购买的购房者,不少都是看中一楼自带的院子或天井。市民孙阿姨,日前就购买了一套有天井的一楼住宅,然而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竟然在天井里发现了化粪池窨井盖。大吃一惊的孙阿姨要求解约退房,但遭到拒绝,买卖双方因此闹上法庭。那么,天井有化粪池窨井,房东没有明确告知,孙阿姨也没及时发现,到底谁的责任更大呢?

孙阿姨打算在孙子学校附近买一套二手房陪读,在中介带看了几套后,她相中了一套一楼带天井的老公房。2019年8月底,孙阿姨与房东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277万元。

第一次看房时,孙阿姨对房屋带有一个天井很满意,但没想到的是,该房屋天井中的窨井盖下方,是一处化粪池。打开窨井盖,黑色的污物乍现,臭气随之溢出。窨井旁边围墙的墙洞上还有个孔洞,孔洞上方开设了一个带门栓的小门。

孙阿姨说,第一次看房时,已是晚上有五六点钟,天接近黑了,并没人告知她化粪池的事情。对于记者询问"既然很心仪天井,为何对于细节没有仔细查看",孙阿姨说,她从没碰到过这种事情,也不懂怎么看。

在按约先支付了20万元房款后,孙阿姨拿到了钥匙,再次入内查看时,发现了问题。孙阿姨说,因为准备装修,她和老伴去问物业能否把窨井盖和孔洞封起来,谁知物业告诉他们,这是化粪池窨井,定期要来抽大粪,不能封。

孙阿姨要求解约,房东返还20万元房款,但交涉无果,孙阿姨也未再支付剩余房款。之后,孙阿姨将卖家告上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卖家返还孙阿姨购房款20万元,但同时孙阿姨也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解除合同违约金共计12万元。孙阿姨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卖方是否隐瞒了不利因素,未尽告知义务。

上诉方表示这个窨井盖,购房者是不会想到的。作为房东,他肯定是知道存在这样一个窨井盖,所以出卖房屋时应该明确向买受人告知。

被上诉人则辩称,天井的面积是属于产权面积之外的,属于随房附赠的一块地方。不属于他们对房屋信息披露的范围之内。

对此,法院结合房屋来源、有人上门抽粪等情况,认定卖家对天井存在化粪池窨井应属明知。上海一中院民事审判庭法官严佳维说,从产证的附图来看,天井确实不在附图的范围之内,但是双方在补偿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双方是按照现状交房,现状是包括天井在内的,而被上诉人一味强调不在产证之内就可以不予告知,合理基础不足。

同时,购房人在看房时没有审慎对待、仔细核实,也存在一定责任。严法官说,如果孙阿姨当时看到窨井盖、看到洞口,及时地向卖家进行核实,核实之后再签订合同,可能也就不会导致本案的纠纷。所以也希望购房的老百姓在购房中慎之又慎。

在法院的主持和释明下,双方握手言和,一致确认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房东在扣减孙阿姨已付房款5万元后,将剩余15万元购房款退还。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张帼霞 冯家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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