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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AI系統和智能工具爲何成僞原創的幫兇?

來源:工人日報

近年來,一些智能寫作助手被用於洗稿領域。那些僞原創的文章可在內容創作平臺賺取平臺補貼和閱讀收益,有的甚至藉助高度流量曝光率接入廣告,賺取高額的廣告費用。專家指出,新修訂的著作權法,對作品定義進行了科學設定,引入了視聽作品概念、實行懲罰性賠償等,無論線上還是線下,都將更有利於優化作品創作、傳播、管理和保護的環境。

輸入一段文字,三秒實現重組改寫;輸入相關的主題詞,系統立即就能生成一篇初稿,用戶還可以添加框架或進行段落修改……這些智能的編輯平臺、寫作軟件等,日益成爲提高寫作者內容生產效率的助手。

然而,一些智能寫作助手也被用於洗稿領域,成爲快速創作網絡爆款文章的工具,對網絡文字創作生態構成了不良影響。

人工智能“進化”爲洗稿工具

專門從事洗稿寫手培訓的小磊,向記者推銷其洗稿課程,內容包括寫作方法、文章源和發佈渠道等各流程,資源打包售價399元,包含課程則售價爲1299元。他告訴記者,“人工洗稿需要自學掌握寫作要領,熟練上手之後就是一本萬利。”

如今,人工智能系統被引入內容創作,成爲洗稿團隊的一大“利器”。蘇先生既是一名從業13年的互聯網產品開發者,又在自媒體平臺向公衆普及互聯網產品與開發知識。他以“我把張三打了”爲例向記者解釋說,原始的僞原創工具會把“打”替換成工具庫裏的相似詞組,從而變成“我把張三揍了”。AI洗稿的結果就是不預置同義詞,而是通過系統學習大量文章後,替換成更加通順智能的結果,例如“張三被我欺負了一頓”。

記者還在網絡上查詢到諸多教學視頻、軟件廣告等,它們引導用戶使用自媒體編輯器進行洗稿。例如,某視頻網站就有使用黑雲自媒體編輯進行AI洗稿的演示,視頻簡介中提及:“採用全球頂級的AI智能寫作技術,可以迅速高效地將文章進行二遍仿寫。雖然語句上會有少量錯誤,但閱讀起來完全沒有問題。”

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總幹事張洪波指出,對他人稿件的整合、利用,傳統媒體之間早已有之,只是由於以前互聯網、新媒體技術不那麼發達,這種行爲沒有迅速成爲社會熱點。“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有12種,但所有構成合理使用的適用條件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同時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

藉助AI洗稿提高權重和排名

蘇先生告訴記者,AI文字創作其實存在一定的技術難度,現在許多軟件都是付費使用。記者所查詢到的“智能創作”“祕塔寫作貓”等智能創作平臺,根據字數及享有的智能服務等級不同,均有不同的收費,部分智能軟件還需要付費購買。

從事自然語言處理產品研發的業內人士向記者表示,實現語義通順難度隨着文本長度遞增而遞增,現在的確能實現給定主題簡介生成大段相關且通順的文章,同樣也是隨着文本長度遞增而難度遞增。“但是現階段的這種技術是非常先進的,需要足夠的技術人員來進行適應與改進,存在一定的技術門檻。”

2020年11月11日,新修訂的著作權法正式發佈,並將於今年6月1日起實施。新修訂的條文中,將“作品數字化”認定爲屬於複製行爲,同時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含義以及法定賠償的限額、銷燬侵權複製品及製造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方面均進行了修改完善。

法律規定對著作權的保護越來越嚴格,AI系統和智能工具爲何反而成爲僞原創的幫兇?蘇先生認爲,基礎的人工智能對文本意思進行了破壞性替換,相對原始的人工洗稿不那麼通順,不適合真人閱讀,卻適合給“爬蟲”或者機器來閱讀。“這樣做的目的就是讓搜索引擎‘爬蟲’認爲你的網站定期大量更新內容,並且內部判定的原創指數會更高,會給予一定的權重提升。”

蘇先生認爲,網站藉助高位的權重和排名,就能更容易被用戶看到。“如果不做任何刪改處理,一個網站大量地複製粘貼,被實踐證明會降低權重,‘爬蟲’甚至不會收錄”。一旦有了曝光度,這些僞原創的文章就可以在內容創作平臺賺取平臺補貼和閱讀收益,有的甚至藉助高度流量曝光率接入廣告,賺取高額的廣告費用。

AI洗稿傷害創作生態

AI產品的研發初衷,是爲了提高人們工作效率,但使用往往難以得到約束和監管。而未被及時監管的AI洗稿,以其快速化、批量化的特點,對內容創作生態構成不良影響。

蘇先生認爲,AI軟件本身是創作者的有效助手,用於洗稿則不僅損害了優質內容創作者的著作權,還打擊了他們的創作熱情,平臺最終也會流失優質作者和優質內容。“另外,讀者被動看了大量非原創者的作品,得不到第一手的內容,也就失去了獲取原創信息的可能性。”

張洪波認爲,獨家採訪付出了很多智力勞動和人力物力成本,除了版權問題,提前獲得原創媒體的許可,協商支付一定的“資料費”“授權費”,是對原創媒體智力勞動最起碼的尊重,這也是起碼的倫理道德和法律意識。他認爲,某些新媒體、自媒體,不但沒有新聞採編資質,還長期對原創媒體進行“洗稿”“攢稿”“扒稿”,不僅涉及最起碼的新聞倫理道德問題,也會造成新的社會不公平。

張洪波認爲,著作權法修訂後,從作品定義的科學設定、視聽作品概念的引入、實行懲罰性賠償等新設計來看,無論線上還是線下,都將更有利於優化作品創作、傳播、管理和保護的環境。“後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還會進行修改完善,希望著作權法的一些新規定能夠細化,讓各類侵權行爲得到有效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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