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曾春亮已被執行死刑

明知曾春亮殺了人

卻還爲其提供財物助其逃脫

殊不知,這種行爲

已經觸犯法律紅線

日前

江西省豐城市人民法院

審理了這起案件

2020年8月8日早上8時許

曾春亮(已執行死刑)

在撫州市樂安縣殺人後

逃至豐城市並找到朋友陳某

當日下午14時許

陳某帶曾春亮

去崇仁縣等地送雞蛋時

曾春亮在車上向陳某借錢

當日晚上20時50分許

陳某、曾春亮在回豐城的高速上

陳某接到電話得知

曾春亮殺人的事情

但陳某在知道曾春亮

殺人的事實後

仍先後兩次

微信套取現金給曾春亮

並請曾春亮喫飯

之後曾春亮離開

被告人陳某明知曾春亮系犯罪嫌疑人,仍爲其提供財物,幫助其逃匿,其行爲已構成窩藏罪。

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案發後,被告人陳某案發後主動自首,且願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與事實、證據相符,本院予以採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

最終,江西省豐城市人民法院以犯窩藏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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