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未经许可使用画家画作,网课APP开发者被判赔21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这一条款适用于网课吗?合理使用的边界在哪里?因为自身创作的美术作品被自考网课使用,某漫画家一纸诉状将网课APP的开发者告上了法庭。4月1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宣判,并在一审判决中认定该网课APP的行为侵权。

原告林女士(化姓)是一名漫画家,她发现被告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开发的APP上的网络课程中使用了她创作的1幅美术作品。原告认为被告行为的性质和目的是适用于课程内容宣传,将原告作品与其授课方式结合在一起,引起同学的关注,使广大同学购买课程,被告以此获取品牌宣传和巨大的商业利益。同时,学员可以通过直播或重播反复观看课程。

林女士认为,侵权软件使用其作品,未署名、未支付费用,严重侵犯了其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判令被告在侵权软件首页置顶位置、某报纸首版显著位置均连续30天登载致歉声明并消除影响;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律师费、公证费共计22000元。

被告提出抗辩认为,自身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不予承担责任。原告提供的公证书中记载,系学员报名了由其关联公司甲公司提供的培训服务的自学考试课程,该关联公司向学员提供网络培训服务。在收到本案的诉讼材料后,被告第一时间通知该关联公司提出反驳或停止使用涉案图片。被告认为自身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尽到相应的义务,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还认为,涉案图片使用在课堂教学中属于合理使用,不应承担责任,此外,涉案的图片出现在课程中,未出现在宣传中,涉案图片与学员是否报名无关。

被告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吗?法院认为,根据各项法律规定,“合理使用”因满足三个要件:一是符合特定目的和特定范围;二是符合特定使用条件;三是使用对权利人的影响有限。结合本案中实际情况,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首先,购买网课的广大不特定学员均可以通过直播和重播方式获得涉案作品,就使用范围而言,已经超出了“学校课堂教学”的范畴;就使用对象而言,网络课堂中受众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使用对象也超出了“教学或者科研人员”的范畴。其次,合理使用制度限制的主要是著作权人的经济权利,对署名权仍予以保护,但涉案美术作品在使用过程中未被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最后,涉案作品出现在网络课程中,在网络环境下极易造成作品大范围的传播,对著作权人的利益的影响比较大。

由于漫画家林女士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法院没有支持其提出的赔偿数额。最终,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在涉案APP中首页置顶位置连续四十八小时刊登致歉声明就侵犯署名权一事向原告致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公证费合计2100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在线教育中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时,一定要擦亮眼睛,明确区分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否则很容易构成侵权。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