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5月12日電(記者孝金波)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海外同胞的境況牽動人心,個別自媒體中宣揚“疫情之下的XX,華商太難了”引發網民關注。然而,這些內容其實是由“範本”直接更改地區和人名後批量生產發佈的虛假信息,近日,法院審結了該起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案件,3名涉案人員被判刑。

通過微信檢索關鍵詞“華商太難了”的部分結果。

人民網“求真”欄目觀察到,2020年2月底起,以關注國外華商爲題的文章在多個自媒體微信公衆號上傳播,而這些所謂涉及多個國家的內容,實際只換了國名和人名,其他基本雷同。2020年3月20日,薛某等三人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據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通報,2017年,薛某控制使用以海外同城人人幫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某傳媒有限公司、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爲主體申請註冊的多個微信公衆號,通過微信公衆號發佈廣告和文章獲取點擊流量方式營利,其中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系薛某大舅子郭某註冊成立供薛某使用。

2020年2月底,薛某在“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控制期間,爲吸引流量、提高公衆號的關注量,便萌生利用該文章編造誇大境外華人因疫情受到很大影響文章的想法,後薛某將文章發給其公司員工林某,並編造虛假疫情信息的文章標題“疫情之下的XX(外國名稱):店鋪關門歇業,華人有家難回,華商太難了”,要求林某按照該標題編輯修改文章發佈至微信公衆號上。

林某明知該文章標題及內容是虛假疫情信息,卻根據薛某的要求編輯一篇虛假的境外疫情文章“範本”。之後,林某將上述虛假疫情文章“範本”發給臨時聘用的寒假工學生餘某(另案處理),要求餘某將其中的國家名稱和華人名稱更改後發佈至薛某控制經營的微信公衆號上。

作爲公司臨聘員工,餘某明知該文章系虛假疫情信息,但按照要求進行國家名稱和華人名字替換編輯後,交由林某審覈同意後提交至公司控制的微信公衆號上。再經微信公衆號後臺發佈管理者薛某以及郭某確認同意後發佈至18個境外國家名稱的微信公衆號上予以網絡傳播。

虛假疫情文章在上述18個微信公衆號上發佈後,截至微信公衆號被查刪止,此類文章被閱讀數量共計2.1萬次,其中郭某控制下的微信公衆號的文章共計閱讀量爲8200餘次。該類虛假文章發佈後誤導境內外華人以爲上述18個國家發生疫情、該國的華人受到很大影響,無法回國,造成惡劣影響,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福清法院經審理認爲,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編造、傳播虛假疫情信息,不但給防控工作帶來干擾,更容易對社會秩序造成負面影響。薛某、林某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爲博取眼球,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上傳播,郭某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其行爲已經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鑑於薛某、林某、郭某犯罪後投案自首,且均認罪認罰,遂判處3名被告人一年三個月至八個月的有期徒刑。

求真觀察

人民網“求真”欄目採訪了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北京市法學會“百名法學青年英才”蔡曦蕾對本案進行解讀。

在本案中,公安部門以“尋釁滋事罪”對薛某等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法院最後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判處刑罰,其中有哪些考量?

蔡曦蕾介紹,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本來屬於一種特殊的尋釁滋事行爲,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設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後,在信息網絡上編造或者故意傳播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這四種容易引起公衆恐慌的信息,屬於一種特別的法條規定,按照刑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適用準則,應當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來定罪;2020年2月6日,兩高兩部出臺《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中,明確了“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爲司法人員對“涉疫謠言”的法律適用提供了準確標準與尺度。

“在本案中,公安機關以尋釁滋事罪對嫌疑人刑拘,可能出於高效打擊、遏制犯罪的出發點;法院最終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量刑,保障了刑法的明確性品格,爲一般民衆提供了清晰明瞭的行爲模型。”蔡曦蕾說。

如何從法律層面避免營銷號這種爲了流量不惜編造虛假內容的做法?蔡曦蕾認爲,新媒體作爲民衆獲取信息的重要途徑,特點是傳播速度快、社羣圈內傳播,更具迷惑性,需要系統化地規制。在本案中,實施犯罪行爲的是單位,但最終只能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責任,這是因爲刑法未將單位作爲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的犯罪主體,有必要增加單位作爲該罪的犯罪主體,從而將以公司形式存在的、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營銷號等新媒體一併納入刑法的管制範圍;在非刑事規制手段上,也應當通過設置網絡平臺運營者的行政責任,敦促其自我管理,負起社會責任。同時,還應當落實平臺用戶註冊實名制,積極利用大數據、區塊鏈等技術識別、追蹤虛假信息,最終實現技術對踐法的助力與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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