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頂”百億私募基金,賠了!銀行“連本帶利”賠償65%,這是什麼操作

來源:資事堂  

2015年,A股高點之際,投資者楊某買入兩隻百億私募基金。

數日後,市場開始經歷大幅波動,投資者要面臨牛轉熊的體驗。

對於“抄在頂部”的楊某來說,尤爲如此。更爲“不幸”的是,她買的知名私募基金等了四年光陰,也沒有收回本金,虧了近20%。

這位投資者還買了名爲“保本理財”的產品,但也沒有保住本金。

最終,楊某選擇將代銷機構告上法庭,併成功拿回部分本金和利息。打破剛兌的時代,她是如何做到的?

01

高淨值客戶“抄頂”

投資者楊某是一位高淨值客戶,2015年5月-6月,她在平安銀行瀋陽分行(後簡稱 “瀋陽分行”)購買投向二級市場的私募基金。

申購基金的時點,恰好是A股漲至高點之時。

據裁判文書,當年5月份,她買入了和聚2號基金,申購金額爲101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產品的管理人是北京私募和聚投資,當時是百億規模的私募機構。

一個月後的6月11日,這位投資者又耗資101萬元申購了另一隻私募基金——星石7號。該基金管理人是另一家北京百億私募星石投資。

一週後,投資者楊某還配置了一個結構類理財產品,名爲“平安財富私人銀行專享結構類(90%保本掛鉤ETF)資產管理類2015年37期人民幣理財產品”,投入的成本是50萬元。

這場耗資260萬的高淨值投資之旅,結局卻頗爲“遺憾”。

先從結構類理財產品說起,2016年6月(買入後一年)贖回,楊某隻拿回了45萬元。

2019年5月,買入和聚2號四年後,只拿到了近81萬元的回款。

2019年12月,楊某持有星石7號四年半的時間,贖回後拿到102.8萬元的回款。

換言之,投資銀行結構性產品虧了5萬,投資和聚的私募產品虧了近20萬元,持有星石的產品掙到了1.77萬元。

02

狀告代銷機構

投資者楊某因爲投資結果不佳,最終將代銷機構平安銀行瀋陽分行告上法庭。

楊某的訴訟請求爲:應當判決瀋陽分行賠償從購入至贖回期間的本金利息損失。上述損失均系代銷機構不當推介行爲產生。

可見,這場官司的焦點圍繞銀行的推介行爲是否適當而展開。

按照有關規定,投資者在購買基金產品之前,都會在代銷機構做一份風險評級問卷,根據結果匹配合適風險評級的產品。

和聚投資、星石投資均是股票多頭機構,產品投向皆爲股票資產,而股票資產通常在銀行代銷體系內被定義爲高風險品種。

2015年5月,楊某被瀋陽分行評估爲平衡型的金融消費者,這意味着瀋陽分行只能向楊麗推介最高風險等級爲中等風險的理財產品。

如果是投資中高風險的產品,需要評估爲進取型和成長型的金融消費者。

楊某庭上舉證,和聚投資官網公示的和聚2號信息中,顯示基金爲高風險投資品種,並不適合她本人的風險評級。

此外,她購買的星石7號也是屬於高風險等級產品,而另一隻結構類理財屬於中高風險產品,均與其風險評估不符。

值得注意的是,《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第九條所規定:商業銀行在銷售理財產品時所應當遵循的風險匹配原則,應履行將適當的產品或者服務銷售或提供給適合的金融消費者的適當性義務。

03

高額回報的誘導宣傳

庭審中,瀋陽分行進行了抗辯。

比如,投資者楊某已在兩份《客戶風險承受度評估報告》上“自願承擔平安匯通搏古通金(和聚)主動管理2號三期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的風險”及“自願承擔平安匯通星石7號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的風險”這二行字的下面及《風險揭示書》上簽名。

再如:楊某還在結構類理財確認函下面簽署“本人已經閱讀上述風險提示,願意承擔相關風險。”

然而,二審法院認爲:瀋陽分行所提供的上述材料均是文字內容繁多、專業語言較強,且是其制式的文件,非進行詳實的告知和說明,一般常人是無法理解或全部理解的。

此外,法院還指出瀋陽分行存在“高額回報之誘導”。

在該渠道關於星石7號的發行宣傳中有如下文字:

“該產品亮點爲穩健獲取絕對回報,超額收益,星石1號自2014年9月成立以來年收益率88%,在2015年4月發生了星石2、3、4號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業績非常理想。”

在結構化理財說明中有如下描述:“該產品收益率測算:根據當期可投資資產收益率,本期理財產品預期收益率爲0.00—12%。”

04

代銷機構承擔65%的責任

二審法院認爲:綜合考量瀋陽分行在推介案涉產品時適當性義務履行的瑕疵以及原告自身過失等因素對損失影響的權重比例,瀋陽分行承擔責任比例爲65%。

最終法院判決:瀋陽分行賠償楊某投入本金的利息損失的65%。

有一個細節:本金利息的計算爲投入和聚2號的101萬本金爲基數,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買入星石7號的101萬本金爲基數(但扣除贖回時的1.77萬),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買入結構化理財的本金50萬元爲基數,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止。

對於楊某本金損失的部分,瀋陽分行要承擔65%的責任。楊某購買和聚2號基金本金損失近20萬元,星石7號基金無本金損失,結構類理財產品本金損失5萬元,故投資者楊某損失數額總計近25萬元。

因此,瀋陽分行要承擔16.25萬元的本金損失,以及這部分自贖回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資金佔用利息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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