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國家林業局啓動開展第五批國家林下經濟示範基地認定工作

根據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關於公佈第二批全國創建示範活動保留項目目錄的通告》和《國家林業局關於加強林下經濟示範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改發〔2017〕103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我局決定開展第五批國家林下經濟示範基地認定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申報對象

原則上爲符合條件的省級林下經濟示範基地。沒有開展省級林下經濟示範基地建設工作的省(含自治區、直轄市、新疆兵團,下同)、單位,可擇優推薦符合條件的林下經濟示範基地。

扶持標準‍‍

獲得“國家林下經濟示範基地”榮譽稱號

申報截止時間‍‍

2021-06-18

申報條件

  1. 以縣(含縣級市、區、旗,下同)爲單位申報的,縣域範圍內應至少有3家(含)以上已命名的以經營主體爲單位的國家林下經濟示範基地。至少有1家(含)以上已命名的以林下經濟爲主業的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或國家農民合作社示範社。具有相對完整的林下經濟產業鏈條和集中連片的林下經濟產品生產基地,其林下經濟林地經營面積應在1萬畝以上。以林下種植爲主的集中連片面積應在5000畝以上,以林下養殖、林下產品採集、森林景觀利用爲主的任意一種模式的集中連片面積應在2000畝以上。林下經濟產值佔當地林業產業總產值(不包括第二產業)的10%以上。有具體負責發展林下經濟的管理人員,已出臺關於林下經濟發展的支持政策。
  2. 以經營主體爲單位申報的,以林下種植爲主的經營面積應在500畝以上,以林下養殖、林下產品採集、森林景觀利用爲主的經營面積應在300畝以上。申報單位應明確基地名稱、主要品種和發展模式。基地名稱格式爲“基地所在行政區域地名(到縣級即可)+經營主體名稱(或品牌名稱)+主要品種+林下經濟示範基地”,可參考附件1中的示例。
  3. 爲推進林草中藥材高質量發展,鼓勵支持林草中藥材生態培育,增加優質中藥材供給,對開展生態種植、仿野生栽培、野生撫育的林下中藥材基地予以適當傾斜。
  4. 對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地區、原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原集中連片特殊困難縣、新疆、西藏和涉藏工作重點省、革命老區縣及我局定點幫扶縣予以傾斜。
  5. 對農民工、大學生、科技工作者、退役軍人等返鄉下鄉人員建設的林下經濟基地予以適當傾斜。
  6. 對發生破壞森林資源案件或因案件被我局通報的縣級單位不予受理。對列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失信名單、3年內有違法佔用使用林地等重大負面影響的經營主體不予受理。
  7. 林下經濟發展規模、 產品品種、 建設佈局應與當地生態承載力相適應, 並具有健全配套的保護和管理機制。
  8. 普遍運用清潔生產技術和資源循環利用模式, 化肥、農藥、 飼料等使用符合清潔標準, 林業剩餘物綜合利用率高。
  9. 具有相對完整的種苗供應、生產加工、倉儲物流、銷售網絡、技術培訓等產業鏈條。 擁有林下經濟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和農民合作社示範社。
  10. 科技支撐能力強, 與科技支撐單位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係。 建立地方標準以上的產品生產、加工、包裝等技術、 產品標準體系。
  11. 內部控制制度健全, 具有完備的組織管理、財務管理、建設管理、物資管理、質量管理、利益分配等內部制度, 並配備相應的技術和管理人員。
  12. 具有嚴格的產品質量追溯和安全管理體系, 全程控制產品種苗、 原料、 工藝和產品質量。
  13. 具有一定品牌效應, 其產品在國內有一定影響力。
  14. 新型經營主體與農戶之間已建立緊密的利益聯結機制,農戶、 林業職工分享到增值收益。

申報材料

  1. 國家林下經濟示範基地申報名單彙總表(見附件1)。
  2. 國家林下經濟示範基地申報報告(見附件2)。
  3. 國家林下經濟示範基地申報表(見附件3)。
  4. 反映符合申報條件的證明材料。包括林下經濟發展基本情況、林下經濟支持政策以及林下經濟產值、集中連片面積、脫貧戶情況等相關文件資料。
  5. 申報單位爲經營主體的,需提供營業執照複印件、林地權屬複印件,企業信用信息(可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經營情況等材料。

以上材料除附件1外,請按順序裝訂成冊後報送。具體附件請前往申報通下載。

註明:以上政策解讀來源申報通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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