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设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政策截止2017年7月14日)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2.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34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金融公司免予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324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941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的通知(财税明电[2008]2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03号)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7号)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回拨已转持国有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65号)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16.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6号)

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号)

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

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

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

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号)

2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企业改制的指示精神,规范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现就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34号):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理事会”)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的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以下简称“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社保理事会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社保理事会定期向财政部、上海市和深圳市财政局提出返还印花税的申请,即按照中央与地方印花税分享比例,属于中央收入部分,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属于地方收入部分,向上海市和深圳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具体退税程序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社保基金持有的证券,在社保基金证券账户之间的划拨过户,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印花税。

   三、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1、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04]173号):

“为支持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继续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金融公司免予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324号):

“国际金融公司是世界银行集团下属公司,我国为其成员,并且在1984年1月12日发出了对《国际金融公司协议》确认书,同意该协议在我国已被赋予法律效力,承诺对该公司在我国的资产、财产、收益以及公司经营活动和交易,豁免一切税收(包括股权交易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941号):

“一、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二、凡符合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条件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由转让方或受让方按本通知附件《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申报文件的规定》的要求,报上市公司挂牌交易所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上市公司挂牌交易所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按规定审批后,应按月将审批文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在办理上述审批过程中,遇有新情况、发现新问题应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四、国家税务总局将不定期对上市公司挂牌交易所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的审批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五、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三、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四、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

“一、关于印花税政策问题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项目[以下简称信托项目]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下同)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信托予受托机构(指因承诺信托而负责管理信托项目财产并发售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下同)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二)受托机构委托贷款服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的委托,负责管理贷款的机构,下同)管理信贷资产时,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三)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与资金保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项目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下同)、证券登记托管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的其他应税合同,暂免征收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

   (四)受托机构发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暂免征收印花税。

   (五)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的通知(财税明电[2008]2号):

“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03号):

“经国务院批准,对有关国有股东按照《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国有股,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7号):

“按照现行印花税政策规定,投资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回拨已转持国有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65号):

“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按照《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278号)的规定,回拨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已转持的国有股,不征收过户环节的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四、关于内地和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转让股票的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

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上交所上市A股,按照内地现行税制规定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6号):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精神,现将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号):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

“四、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和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的印花税问题

   1.对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内地基金份额,按照内地现行税制规定,暂不征收印花税。

   2.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香港基金份额,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印花税税法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

“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简称饮水工程)巩固提升,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饮水工程的建设、运营给予税收优惠。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二、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号):

“三、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1.新设立的资金账簿;

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

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四、除第二条外,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执行。第二条自2015年1月1日起至金融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之日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81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

“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政策总结:

1.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移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等权利转移合同,按所载金额0.5‰贴花。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2.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对社保基金持有的证券,在社保基金证券账户之间的划拨过户、投资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印花税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免税项目: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对社保理事会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受托机构发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有关国有股东按照《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国有股,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回拨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已转持的国有股,不征收过户环节的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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