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設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爲所徵收的一種稅。因採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爲完稅的標誌而得名。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政策截止2017年7月14日)

主要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2.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34號)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被撤銷金融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41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際金融公司免予繳納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324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暫不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有關審批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4]941號)

8.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

9.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5號)

10.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徵收方式的通知(財稅明電[2008]2號)

1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03號)

1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上市公司股權出資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7號)

1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回撥已轉持國有股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65號)

1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01號)

1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

16.關於轉讓優先股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6號)

17.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轉讓股票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7號)

18.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25號)

19.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27號)

20.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9號)

2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0號)

2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5號)

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

“十、“產權轉移書據”稅目中“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書據的徵稅範圍如何劃定?

   “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徵稅範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

“爲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支持企業改制的指示精神,規範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稅收政策,現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企業主管部門批准改制的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涉及的印花稅政策通知如下:

   三、關於產權轉移書據的印花稅

   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34號):

“上海、深圳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現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社保理事會”)管理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的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以下簡稱“印花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社保理事會委託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運用社保基金買賣證券應繳納的印花稅實行先徵後返。社保理事會定期向財政部、上海市和深圳市財政局提出返還印花稅的申請,即按照中央與地方印花稅分享比例,屬於中央收入部分,向財政部提出申請;屬於地方收入部分,向上海市和深圳市財政局提出申請。具體退稅程序比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稅制改革後對某些企業實行“先徵後退”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94)財預字第55號]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對社保基金持有的證券,在社保基金證券賬戶之間的劃撥過戶,不屬於印花稅的徵稅範圍,不徵收印花稅。

   三、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被撤銷金融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41號):

“1、對被撤銷金融機構接收債權、清償債務過程中籤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徵印花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買賣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繼續予以免徵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04]173號):

“爲支持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經研究決定,從2003年1月1日起,繼續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買賣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免徵印花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際金融公司免予繳納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324號):

“國際金融公司是世界銀行集團下屬公司,我國爲其成員,並且在1984年1月12日發出了對《國際金融公司協議》確認書,同意該協議在我國已被賦予法律效力,承諾對該公司在我國的資產、財產、收益以及公司經營活動和交易,豁免一切稅收(包括股權交易印花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暫不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有關審批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4]941號):

“一、對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或批准進行的國有(含國有控股)企業改組改制而發生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行爲,暫不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不屬於上述情況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行爲,仍應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二、凡符合暫不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條件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行爲,由轉讓方或受讓方按本通知附件《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暫不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申報文件的規定》的要求,報上市公司掛牌交易所所在地的國家稅務局審批。

三、上市公司掛牌交易所所在地的國家稅務局按規定審批後,應按月將審批文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在辦理上述審批過程中,遇有新情況、發現新問題應及時向國家稅務總局報告。

   四、國家稅務總局將不定期對上市公司掛牌交易所所在地的國家稅務局的審批工作進行檢查、督導。

  五、本規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24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

“三、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

  四、對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5號):

“一、關於印花稅政策問題

   (一)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起機構(指通過設立特定目的信託項目[以下簡稱信託項目]轉讓信貸資產的金融機構,下同)將實施資產證券化的信貸資產信託予受託機構(指因承諾信託而負責管理信託項目財產併發售資產支持證券的機構,下同)時,雙方簽訂的信託合同暫不徵收印花稅。

   (二)受託機構委託貸款服務機構(指接受受託機構的委託,負責管理貸款的機構,下同)管理信貸資產時,雙方簽訂的委託管理合同暫不徵收印花稅。

   (三)發起機構、受託機構在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與資金保管機構(指接受受託機構委託,負責保管信託項目財產賬戶資金的機構,下同)、證券登記託管機構(指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其他爲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簽訂的其他應稅合同,暫免徵收發起機構、受託機構應繳納的印花稅。

   (四)受託機構發售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暫免徵收印花稅。

   (五)發起機構、受託機構因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而專門設立的資金賬簿暫免徵收印花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徵收方式的通知(財稅明電[2008]2號):

“從2008年9月19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徵收方式,將現行的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按千分之一的稅率對雙方當事人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調整爲單邊徵稅,即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的出讓方按千分之一的稅率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受讓方不再徵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03號):

“經國務院批准,對有關國有股東按照《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財企[2009]94號)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轉持國有股,免徵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上市公司股權出資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7號):

“按照現行印花稅政策規定,投資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進行出資而發生的股權轉讓行爲,不屬於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的徵稅範圍,不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回撥已轉持國有股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65號):

“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按照《財政部、國資委、證監會、社保基金會關於豁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10]278號)的規定,回撥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已轉持的國有股,不徵收過戶環節的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01號):

“一、對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改造安置住房經營管理單位、開發商與改造安置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購買安置住房的個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

  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房屋徵收(拆遷)補償協議或棚戶區改造合同(協議),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

“四、關於內地和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轉讓股票的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問題

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繼承、贈與上交所上市A股,按照內地現行稅制規定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內地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繼承、贈與聯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稅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關於轉讓優先股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6號):

“爲落實國務院《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6號)精神,現將轉讓優先股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明確如下: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買賣、繼承、贈與優先股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均依書立時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轉讓股票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7號):

“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買賣、繼承、贈與股票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依書立時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25號):

“四、關於內地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和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的印花稅問題

   1.對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繼承、贈與內地基金份額,按照內地現行稅制規定,暫不徵收印花稅。

   2.對內地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繼承、贈與香港基金份額,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印花稅稅法規定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9號):

“爲支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以下簡稱飲水工程)鞏固提升,經國務院批准,繼續對飲水工程的建設、運營給予稅收優惠。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爲建設飲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權,免徵契稅。

二、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爲建設飲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權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以及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免徵印花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0號):

“三、對保險保障基金公司下列應稅憑證,免徵印花稅:

1.新設立的資金賬簿;

2.在對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處置和破產救助過程中籤訂的產權轉移書據;

3.在對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處置過程中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的再貸款合同;

4.以保險保障基金自有財產和接收的受償資產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

對與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簽訂上述產權轉移書據或應稅合同的其他當事人照章徵收印花稅。

  四、除第二條外,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執行。第二條自2015年1月1日起至金融業實施營業稅改徵增值稅改革之日止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81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5號):

“對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代行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進行清產覈資收回集體資產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徵印花稅。”

政策總結:

1.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移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等權利轉移合同,按所載金額0.5‰貼花。

“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徵稅範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2.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徵收方式:單邊徵稅,即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的出讓方按千分之一的稅率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受讓方不再徵稅。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買賣、繼承、贈與優先股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均依書立時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對社保基金持有的證券,在社保基金證券賬戶之間的劃撥過戶、投資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進行出資而發生的股權轉讓行爲,不屬於印花稅的徵稅範圍,不徵收印花稅不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免稅項目: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企業主管部門批准改制的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對社保理事會委託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運用社保基金買賣證券應繳納的印花稅實行先徵後返。

對被撤銷金融機構接收債權、清償債務過程中籤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徵印花稅。

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買賣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免徵印花稅。

對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或批准進行的國有(含國有控股)企業改組改制而發生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行爲,暫不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受託機構發售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暫免徵收印花稅。

對有關國有股東按照《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轉持國有股,免徵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回撥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已轉持的國有股,不徵收過戶環節的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對改造安置住房經營管理單位、開發商與改造安置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購買安置住房的個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爲建設飲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權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徵印花稅。

保險保障基金公司在對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處置和破產救助過程中籤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徵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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