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廣西警方公佈平樂縣3人死亡交通事故深度調查情況

中新網南寧5月21日電(唐志平)廣西公安廳交警總隊21日公佈了造成3人當場死亡的平樂縣一起交通事故的深度調查情況。通報顯示,重型半掛牽引車裝載貨物超載、超長、超高、超寬,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2020年12月30日,貝某駕駛桂J5***9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桂J4**9掛重型平板半掛車從平樂縣二塘鎮往同安鎮方向行駛,至國道323線777KM+5M(同安高速紅綠燈路口)時,桂J5***9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車頭左側位置與從同安高速路口左轉彎往二塘鎮方向行駛由翟某駕駛的粵NA8**8號小型轎車左後側部位發生碰撞,碰撞後桂J4**9掛重型平板半掛車車上貨物(打樁機)滑落壓到粵NA8**8號小型轎車,造成粵NA8**8號小型轎車上駕駛員翟某、乘客歐某、翟某之3人當場死亡,兩車損壞,桂J4**9掛重型平板半掛車車上貨物損壞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

經查,桂J5***9/桂J4**9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的駕駛員貝某在夜間沒有限速標誌的道路上行駛,在經過黃燈閃爍的交叉路口時,未保持安全車速,桂J5***9/桂J4**9掛重型半掛牽引車制動系效能、行駛系效能不符合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未經主管部門審批、未辦理相關許可證、裝載貨物超載、超長、超高、超寬,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其行爲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2號)第六條之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議由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桂J5***9重型半掛牽引車、桂J4**9掛重型平板掛車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賴某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即: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對聘用駕駛員貝某未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是造成事故的間接原因。建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罰款的行政處罰。

針對平樂縣“12·30”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來的安全隱患、管理漏洞和薄弱環節,下一步,平樂縣交通運輸部門以及事故車輛屬地行業主管部門--賀州市交通運輸部門將進一步加強對運輸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安全監管,強化督查檢查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的交通安全督查檢查;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各項規章制度,確保各項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防範措施執行到位;督促個體工商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相關安全管理制度,確保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加強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平樂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進一步加大道路交通路面巡查力度,緊盯重點時段和事故多發路段、國道、省道的交通管控,並積極聯合公安禁毒、治安、刑偵、巡警、鄉鎮派出所及交通運管、公路路政等部門,嚴厲打擊超載、超速、超員、無牌無證、毒駕、酒後駕駛、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爲,嚴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完)

責任編輯:賴柳華 SN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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