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楊 均 柳東晟

“案子快10年啦,管轄異議、查封凍結、撤訴、鑑定、重審各種程序都差不多都走了一遍啦!還沒結果呢。”臨沂旺力工程機械成套設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中文不住地感慨,這個案件不僅讓公司的賬戶被凍結,陳中文及其他股東、甚至家屬的銀行賬戶等都被凍結8年之久,非常不方便。而這十年間,廈門海翼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更換了兩次,相關的業務人員也更換了一批又一批。

圖文並不相關

2010年元月,臨沂旺力工程機械成套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臨沂旺力)與廈門海翼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廈門海翼)開通了融資租賃業務,臨沂旺力公司向廈門海翼推薦購買工程機械的客戶,廈門海翼向臨沂旺力購買機械設備然後再租賃給臨沂旺力推薦的客戶併爲其提供融資租賃服務。後來,因爲部分客戶無法還款,導致廈門海翼起訴臨沂旺力及所有股東要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廈門海翼分別在臨沂和廈門法院起訴後,臨沂旺力在應訴的過程中,發生了一系列事情,導致目前案件依然沒有審結結束。

無緣無故的“撤訴”

臨沂旺力工程機械成套設備有限公司是廈工機械設在臨沂的總經銷商,爲促進臨沂旺力所經營的廈工工程機械的銷售, 2009年10月,臨沂旺力向廈門海翼(原身爲廈門廈工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申請開通融資租賃業務,雙方在2010年1月1日簽訂了《融資租賃合作協議書》和《回購擔保合同》。

其中約定,臨沂旺力公司向廈門海翼推薦購買設備客戶,廈門海翼向臨沂旺力購買廈工產品然後再租賃給臨沂旺力推薦的客戶爲其提供融資租賃服務;臨沂旺力公司及臨沂旺力法人和其他股東都要爲臨沂旺力推薦的客戶簽訂回購擔保及個人擔保合同;如融資客戶出現違約行爲,臨沂旺力公司要協助廈門海翼催還欠款,並向廈門海翼交納回購保證金等相關合同條款。

項目開始後,三方開展的很順利,客戶願意購買廈工的挖掘機使用,臨沂旺力售賣挖掘機、廈門海翼提供融資租賃服務,達到了一種共贏的狀態。

據陳中文講述,臨沂旺力公司向廈門海翼推薦了若干融資客戶,這些客戶都是經過廈門海翼評審符合融資條件後開通的融資業務,並且廈門海翼都與這些客戶簽訂了融資租賃業務。

據悉,大約2012年左右,由於建設工程行業的不景氣,有些客戶出現了拖欠廈門機械的租金的現象。2012年初,廈門海翼陸續在臨沂河東區人民法院起訴了韓某華等12個客戶,要求返還租賃的原物、並支付拖欠的租金及違約金。但因廈門海翼未能提供客戶的準確送達地址,河東區法院向廈門海翼釋明後,廈門海翼也同意駁回了起訴。

然而,廈門海翼認爲客戶未能還款,臨沂旺力公司及各股東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013年12月,廈門海翼將臨沂旺力及臨沂旺力公司各股東作爲被告主體起訴至廈門思明區人民法院,要求臨沂旺力公司及各股東連帶賠償逾期的租金、違約金等共計500多萬元。

臨沂旺力對此首先提出了管轄異議,認爲應該由臨沂河東區法院管轄,廈門思明區法院駁回後,臨沂旺力上訴廈門中院後維持原判。廈門思明區進入實體審理的時候,臨沂旺力的股東及家屬提出了訴訟時效已過,而且股東及家屬中的“鄭麗華”的連帶擔保責任保證書中的簽名並不是真實有效等抗辯,經過思明法院指定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後,也不了了之。

歷經三年,2015年底,訴訟進行到關鍵階段,廈門海翼突然無緣無故申請撤銷了訴訟,這讓廈門思明法院和臨沂旺力公司及股東都措不及防。在浪費了大量的司法資源後,廈門思明法院准許廈門海翼公司撤回起訴。

跨區立案 裁定又發回重審

但奇怪的是,廈門海翼在思明區法院撤訴的同時,又在湖里區法院再次立案。據陳中文講述,廈門海翼在湖裏法院起訴的理由是廈門海翼的辦公地點由思明區變更到了湖里區。然而根據雙方簽訂的協議管轄中,並沒有約定湖里區法院管轄,而且在2013年廈門海翼起訴臨沂旺力的訴訟中,廈門中院已經裁定管轄權屬於思明法院所有,湖裏法院不應該受理。

而且,廈門海翼在湖里區法院的起訴臨沂旺力的時候,並沒有寫明臨沂旺力的聯繫人及聯繫方式,結果造成了臨沂旺力公司無從得知訴訟事宜,未能參加訴訟。湖裏法院直接做出了一審判決。判決書認定,臨沂旺力公司及各股東承擔租金回購金額480餘萬。

“廈門海翼故意的,湖裏法院也沒有審覈清楚才導致我公司未能參加訴訟。”陳中文說,廈門海翼在思明區法院起訴中早已知道臨沂旺力公司的地址和聯繫人,起訴時故意隱瞞此事,而法院審覈不嚴導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他認爲,湖裏法院受理此訴訟並忽略臨沂旺力,導致在原一審程序中被缺席,造成了臨沂旺力合理訴求不予受理,從而無法及時維權的目的,是一起關係案、人情案。

臨沂旺力公司因此而向上級及其他機關進行了投訴信訪等程序,但一直沒有得到回應。臨沂旺力在反映問題的同時也向廈門中院提起了上訴,2018年底,廈門中院最終認定原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撤銷了湖裏法院原判決,裁定發回重審。

重審中忽視當事人信息 上訴又無故合併訴求

2019年4月,湖里區法院重新立案後,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廈門海翼訴求臨沂旺力公司支付回購款463萬餘元,各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廈門海翼認爲,雙方簽訂了《融資租賃合作協議》和《回購擔保合同》,兩份合同中要求臨沂旺力推薦的客戶發生逾期兩期違約時,需承擔回購擔保義務,各股東需要承擔連帶擔保責任;而且廈門海翼還向臨沂旺力公司和各股東發出了《回購通知書》和《履行擔保義務通知書》。

2020年5月19日,湖里區法院判決,臨沂旺力公司向廈門海翼支付回購款307萬餘元及利息,同時判決臨沂旺力股東陳中文、王家花、陳會文、鄭麗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臨沂旺力及股東陳會文、鄭麗華不服判決提出了上訴。

最令人差異的是,湖裏法院2021年2月8日,以民事裁定書方式對原審被告王家花自然信息進行補正,嚴重損害並剝奪了真正權利人“王加花”的程序及實體訴訟權利。

據陳中文講述,在涉訴的合同中,擔保欄籤的名字是“王家花”,而非真正權利人“王加花”,且登記的出生年月日等,都是完全不同的。在一審訴訟中,王加花由於年齡大,又嚴重暈車,無法親自抵達廈門應訴,但將本人未簽字,也不是合同中的“王家花”等情況告知了法庭,法庭雖未予理睬,但也未判“王加花”承擔責任。在上訴後近9個月後,又以裁定方式變更王加花的實體權利,陳中文認爲,湖裏法院這種做法是極端不負責任的。

臨沂旺力及股東陳會文、鄭麗華上訴後,2021年5月12日該案在廈門中院開庭審理,然而開庭之後,臨沂旺力公司才知道廈門中院居然只收到湖裏法院遞交的臨沂旺力公司一份簡單的上訴狀。

據陳中文講述, 2020年6月21日、2020年9月23日臨沂旺力公司提交了公司和四個自然人分別的上訴狀,湖裏法院不顧上訴人的利益,隨意合併當事人上訴請求,枉顧法律,導致臨沂旺力公司在庭審中只能提供補充意見。

臨沂旺力公司在庭審中明確指出,湖裏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廈門海翼未舉證證明案涉承租人違約、未按期支付租金這一基本事實,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湖里區法院違背證據規則支持廈門海翼的訴訟請求顯屬法律適用錯誤。

另外,臨沂旺力認爲,湖里區法院未查明案涉承租人是否存在未按期繳納租金及欠繳租金超過二期租金額的違約行爲。在無證據支撐也無生效判決確認相關事實的情況下,湖里區法院無理由的認定案涉承租人未依約支付租金,屬基本事實認定錯誤。

陳中文認爲,廈門中院發回重審的時候,已經明確說明基本事實不清,結果重審後,依然事實認定不清。廈門海翼自始至終也沒有弄清楚承租人到底欠租金多少,承租人認不認。直接讓臨沂旺力公司及各股東承擔責任,湖裏法院明顯查不清事實,罔顧臨沂旺力公司的權益!

目前案件正在審理中,對於此事的進展媒體將進一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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