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 均 柳东晟

“案子快10年啦,管辖异议、查封冻结、撤诉、鉴定、重审各种程序都差不多都走了一遍啦!还没结果呢。”临沂旺力工程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中文不住地感慨,这个案件不仅让公司的账户被冻结,陈中文及其他股东、甚至家属的银行账户等都被冻结8年之久,非常不方便。而这十年间,厦门海翼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更换了两次,相关的业务人员也更换了一批又一批。

图文并不相关

2010年元月,临沂旺力工程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旺力)与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海翼)开通了融资租赁业务,临沂旺力公司向厦门海翼推荐购买工程机械的客户,厦门海翼向临沂旺力购买机械设备然后再租赁给临沂旺力推荐的客户并为其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后来,因为部分客户无法还款,导致厦门海翼起诉临沂旺力及所有股东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厦门海翼分别在临沂和厦门法院起诉后,临沂旺力在应诉的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事情,导致目前案件依然没有审结结束。

无缘无故的“撤诉”

临沂旺力工程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是厦工机械设在临沂的总经销商,为促进临沂旺力所经营的厦工工程机械的销售, 2009年10月,临沂旺力向厦门海翼(原身为厦门厦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开通融资租赁业务,双方在2010年1月1日签订了《融资租赁合作协议书》和《回购担保合同》。

其中约定,临沂旺力公司向厦门海翼推荐购买设备客户,厦门海翼向临沂旺力购买厦工产品然后再租赁给临沂旺力推荐的客户为其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临沂旺力公司及临沂旺力法人和其他股东都要为临沂旺力推荐的客户签订回购担保及个人担保合同;如融资客户出现违约行为,临沂旺力公司要协助厦门海翼催还欠款,并向厦门海翼交纳回购保证金等相关合同条款。

项目开始后,三方开展的很顺利,客户愿意购买厦工的挖掘机使用,临沂旺力售卖挖掘机、厦门海翼提供融资租赁服务,达到了一种共赢的状态。

据陈中文讲述,临沂旺力公司向厦门海翼推荐了若干融资客户,这些客户都是经过厦门海翼评审符合融资条件后开通的融资业务,并且厦门海翼都与这些客户签订了融资租赁业务。

据悉,大约2012年左右,由于建设工程行业的不景气,有些客户出现了拖欠厦门机械的租金的现象。2012年初,厦门海翼陆续在临沂河东区人民法院起诉了韩某华等12个客户,要求返还租赁的原物、并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但因厦门海翼未能提供客户的准确送达地址,河东区法院向厦门海翼释明后,厦门海翼也同意驳回了起诉。

然而,厦门海翼认为客户未能还款,临沂旺力公司及各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3年12月,厦门海翼将临沂旺力及临沂旺力公司各股东作为被告主体起诉至厦门思明区人民法院,要求临沂旺力公司及各股东连带赔偿逾期的租金、违约金等共计500多万元。

临沂旺力对此首先提出了管辖异议,认为应该由临沂河东区法院管辖,厦门思明区法院驳回后,临沂旺力上诉厦门中院后维持原判。厦门思明区进入实体审理的时候,临沂旺力的股东及家属提出了诉讼时效已过,而且股东及家属中的“郑丽华”的连带担保责任保证书中的签名并不是真实有效等抗辩,经过思明法院指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也不了了之。

历经三年,2015年底,诉讼进行到关键阶段,厦门海翼突然无缘无故申请撤销了诉讼,这让厦门思明法院和临沂旺力公司及股东都措不及防。在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后,厦门思明法院准许厦门海翼公司撤回起诉。

跨区立案 裁定又发回重审

但奇怪的是,厦门海翼在思明区法院撤诉的同时,又在湖里区法院再次立案。据陈中文讲述,厦门海翼在湖里法院起诉的理由是厦门海翼的办公地点由思明区变更到了湖里区。然而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管辖中,并没有约定湖里区法院管辖,而且在2013年厦门海翼起诉临沂旺力的诉讼中,厦门中院已经裁定管辖权属于思明法院所有,湖里法院不应该受理。

而且,厦门海翼在湖里区法院的起诉临沂旺力的时候,并没有写明临沂旺力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结果造成了临沂旺力公司无从得知诉讼事宜,未能参加诉讼。湖里法院直接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书认定,临沂旺力公司及各股东承担租金回购金额480余万。

“厦门海翼故意的,湖里法院也没有审核清楚才导致我公司未能参加诉讼。”陈中文说,厦门海翼在思明区法院起诉中早已知道临沂旺力公司的地址和联系人,起诉时故意隐瞒此事,而法院审核不严导致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他认为,湖里法院受理此诉讼并忽略临沂旺力,导致在原一审程序中被缺席,造成了临沂旺力合理诉求不予受理,从而无法及时维权的目的,是一起关系案、人情案。

临沂旺力公司因此而向上级及其他机关进行了投诉信访等程序,但一直没有得到回应。临沂旺力在反映问题的同时也向厦门中院提起了上诉,2018年底,厦门中院最终认定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撤销了湖里法院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

重审中忽视当事人信息 上诉又无故合并诉求

2019年4月,湖里区法院重新立案后,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厦门海翼诉求临沂旺力公司支付回购款463万余元,各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厦门海翼认为,双方签订了《融资租赁合作协议》和《回购担保合同》,两份合同中要求临沂旺力推荐的客户发生逾期两期违约时,需承担回购担保义务,各股东需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而且厦门海翼还向临沂旺力公司和各股东发出了《回购通知书》和《履行担保义务通知书》。

2020年5月19日,湖里区法院判决,临沂旺力公司向厦门海翼支付回购款307万余元及利息,同时判决临沂旺力股东陈中文、王家花、陈会文、郑丽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临沂旺力及股东陈会文、郑丽华不服判决提出了上诉。

最令人差异的是,湖里法院2021年2月8日,以民事裁定书方式对原审被告王家花自然信息进行补正,严重损害并剥夺了真正权利人“王加花”的程序及实体诉讼权利。

据陈中文讲述,在涉诉的合同中,担保栏签的名字是“王家花”,而非真正权利人“王加花”,且登记的出生年月日等,都是完全不同的。在一审诉讼中,王加花由于年龄大,又严重晕车,无法亲自抵达厦门应诉,但将本人未签字,也不是合同中的“王家花”等情况告知了法庭,法庭虽未予理睬,但也未判“王加花”承担责任。在上诉后近9个月后,又以裁定方式变更王加花的实体权利,陈中文认为,湖里法院这种做法是极端不负责任的。

临沂旺力及股东陈会文、郑丽华上诉后,2021年5月12日该案在厦门中院开庭审理,然而开庭之后,临沂旺力公司才知道厦门中院居然只收到湖里法院递交的临沂旺力公司一份简单的上诉状。

据陈中文讲述, 2020年6月21日、2020年9月23日临沂旺力公司提交了公司和四个自然人分别的上诉状,湖里法院不顾上诉人的利益,随意合并当事人上诉请求,枉顾法律,导致临沂旺力公司在庭审中只能提供补充意见。

临沂旺力公司在庭审中明确指出,湖里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厦门海翼未举证证明案涉承租人违约、未按期支付租金这一基本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湖里区法院违背证据规则支持厦门海翼的诉讼请求显属法律适用错误。

另外,临沂旺力认为,湖里区法院未查明案涉承租人是否存在未按期缴纳租金及欠缴租金超过二期租金额的违约行为。在无证据支撑也无生效判决确认相关事实的情况下,湖里区法院无理由的认定案涉承租人未依约支付租金,属基本事实认定错误。

陈中文认为,厦门中院发回重审的时候,已经明确说明基本事实不清,结果重审后,依然事实认定不清。厦门海翼自始至终也没有弄清楚承租人到底欠租金多少,承租人认不认。直接让临沂旺力公司及各股东承担责任,湖里法院明显查不清事实,罔顾临沂旺力公司的权益!

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对于此事的进展媒体将进一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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