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著作權法今日起施行 賠償上限提升10倍

來源:北京商報

原標題:社交平臺類案件攀升 著作權糾紛成重點

社交媒體平臺的創新發展帶來了個人信息安全、平臺責任、消費者權益和知識產權保護等治理挑戰。如何合理確定平臺責任和行爲邊界?如何引導新技術新業態在法治軌道上健康有序發展?6月1日,北京互聯網法院介紹了互聯網社交媒體平臺案件的審判情況。

北京互聯網法院院長張雯介紹,隨着互聯網平臺經濟的迅速崛起和創新發展,涉網絡社交媒體平臺案件逐年增長,其中2018年9-12月收案量爲458件,2019年收案量爲8011件,2020年收案量爲10424件,同比上升30.12%。社交媒體平臺糾紛中,著作權糾紛佔比最高,爲87.71%。

強化新業態知識產權保護

隨着新技術、新業態的發展,網絡遊戲、網絡視頻、數字音樂、網絡教育、知識付費、有聲讀物等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呈現了新態勢。在發佈會上,北京互聯網法院也講述了相關典型案例。

例如某網站經營者獨享《戰狼2》等影片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網絡用戶可以通過購買VIP會員的方式進行觀看。被告作爲某App的經營者,購買了該網站13個VIP會員,通過登錄會員賬號獲取原告網站上的正版影片資源,向其App用戶提供有償播放服務。

該案中,原告網站認爲被告侵害了其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而被告辯稱其提供的是“共享會員”商業模式,不影響原告平臺的收入和商業價值,不構成侵權。

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認定,被告超出了VIP會員使用權限,具有明顯的“搭便車”和“食人而肥”的特點,主觀上存在明顯惡意。共享應以各方的互利共贏爲前提,被告所謂的“共享會員”盈利模式系建立在攫取原告合法商業資源、利用原告競爭優勢和損害原告合法權益的基礎之上,不符合誠信原則和互聯網行業的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一審判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200萬元。

值得一提的是,6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的新修訂的《著作權法》,將類電作品變更爲視聽作品,明顯擴大了類電作品原來的保護範圍,同樣強調新興領域的權利保護。卓緯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孫志峯告訴北京商報記者:“以網絡遊戲爲例,此前司法判例對於應當按照哪類型客體進行著作權保護不統一,結論很可能因爲適用規則的不同而產生本質區別。但不能因爲客體難以歸類,就不保護它的著作權,而要結合原被告主張,針對不同案件情況,找準找對個案中需要保護的客體,確定不同的侵權判定方式,進而得出較爲公平合理的裁判結論。”

“隨着AI、大數據、5G、雲計算等新技術的應用和深化,傳統社交模式和傳播方式發生革新性變化,社交媒體的虛擬化、去中心化等特徵對傳統侵權認定規則產生了極大衝擊。”張雯也談道,如原來僅提供技術或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的平臺運營商,開始與平臺上的用戶(如主播等)進行合作或從中獲取利益份額,對傳統的避風港原則提出了挑戰,只能在具體場景中結合利益相關性、根據具體行爲來界定其法律責任。

混業經營成風 需合理認定責任

“避風港”原則是指在發生著作權侵權案件時,當網絡服務提供商只提供空間服務,並不製作網頁內容時,如果網絡服務提供商被告知侵權,則有刪除的義務,否則就被視爲侵權。

然而,隨着社交平臺的發展,傳統避風港原則存在濫用風險。且很多平臺從單一平臺轉變爲提供不同領域服務的複合平臺,社交媒體平臺跨界經營的情況越來越明顯,呈現出商業模式靈活、應用場景多元的發展態勢,形成了龐大的新型平臺經濟生態。

如短視頻平臺發揮用戶規模優勢,推出“直播帶貨”向電子商務跨界轉型,導致平臺性質混同和責任交叉;微信、QQ等通過上線“視頻號”“微粒貸”“理財通”等新功能,實現社交鏈、內容鏈、金融鏈融合重組,意味着將在法律上承擔更高的資質審覈、內容監管和數據安全保障義務。

混業經營下,平臺推介內容日益豐富,公衆號軟文、促銷搶拍、社羣團購等運營鏈上包含了平臺、主播、品牌方和媒體運營方、賣家、消費者等多方主體,可能涉及到廣告、買賣、分銷、代理等多重法律關係。一旦發生糾紛責任主體難確定。同時,複合平臺需要分業監管,容易帶來監管重疊和監管空白。

“網絡侵權行爲人往往具有分散性、匿名性等特點,而平臺作爲供給側和需求側二者的連接點,處於信息、經濟、法律上的優勢地位,並直接或間接從侵權行爲中獲利,需要加以規範。”張雯說。

如在“陪你看”著作權案中,法院認定直播平臺爲陪伴式觀影設置專區並承諾向主播提供影視資源的行爲,不等同於僅提供網絡服務,應承擔與其經營利益相匹配的義務及責任,明確直播平臺不得以創新之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不得以服務爲名牟取不當利益。

格式條款問題突出

除了運營鏈上主體多監管難,北京互聯網法院調研認爲,平臺格式條款問題也較爲突出。

基於平臺“一對衆”的產業模式以及在合同訂立中的優勢地位,平臺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的問題較多。如有的平臺在格式條款中排除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在格式條款中爲自己設立了單方變更權,但未在協議中載明不得侵害消費者利益的義務,或通過格式條款的方式約定“使用即同意”內容,侵害消費者權益的現象仍大量存在。

在“超前點播”服務合同案中,北京互聯網法院認定“超前點播”模式本身不違法,但侵害了身爲黃金VIP會員的消費者合法權益,強調平臺探索新的商業模式,不得損害用戶依照法律或者約定享有的權利。

同時,平臺集中海量用戶數據,負有對個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進行有效監管的義務。在實踐中存在平臺未經用戶同意非法收集個人信息,或超越目的、方式和必要範圍過度收集個人信息等情況,這些均對個人信息安全和隱私保護造成重大隱患。

張雯表示,下一步,北京互聯網法院將針對新興互聯網產業發展不規範、打法律擦邊球問題,加強保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嚴厲打擊網絡刷單炒作信用、身份盜用、“薅羊毛”等網絡灰黑產業。針對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保護的新特點、新需求,明確新類型知識產權的權利屬性、保護範圍和追責機制,鼓勵數字經濟創新發展。

北京商報記者 陶鳳 王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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