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盜掘古墓葬、故意損毀名勝古蹟,最高法發佈環境資源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網站6月4日發佈2020年度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典型案例。

一、被告人張小建等11人盜掘古墓葬案

二、被告單位德清明禾保溫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祁爾明污染環境案

三、豐都縣東洋國電站訴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水利局行政處罰案

四、湖南省益陽市人民檢察院訴夏順安等15人非法採礦民事公益訴訟案

五、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訴廣州市花都區衛潔垃圾綜合處理廠、李永強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

六、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人民檢察院訴佛山市澤田石油科技有限公司等72名被告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七、江西省上饒市人民檢察院訴張永明、毛偉明、張鷺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八、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檢察院訴王玉林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九、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檢察院訴魏安文等33人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十、河南省濮陽市人民政府訴聊城德豐化工有限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

一、被告人張小建等11人盜掘古墓葬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至2016年6月,張小建等11人形成盜掘古墓葬團伙,先後多次在山西省臨汾市襄汾縣陶寺鄉陶寺村北等地盜掘古墓葬十四座,所出土文物包括青銅鼎、青銅簋、青銅編鐘、青銅鬲、青銅匜、青銅魚片、青銅方盤等,上述文物倒賣後共獲利834餘萬元。經鑑定,上述被盜墓葬系東周時期墓葬,均屬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葬。

【裁判結果】

山西省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爲,被告人張小建等11人違反國家文物保護法規,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葬,其行爲均已構成盜掘古墓葬罪。其中,被告人張小建在盜墓活動中,策劃預謀、安排分工、發揮組織、領導作用,依法應系主犯;被告人段虎傑、張利斌既組織預謀又積極參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法應系主犯;被告人閆振峯、郭建強探墓、盜墓並監督“出貨”,系作用較小的主犯;被告人張曉東等6人系從犯。一審法院以盜掘古墓葬罪判決被告人張小建等11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並處罰金15萬元至1萬元不等。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黃河流域陶寺遺址發生的盜掘古墓葬刑事案件。黃河是中華民族的母親河,黃河文化是中華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華民族的根和魂。陶寺遺址位於山西省襄汾縣陶寺村南,是黃河中游地區以龍山文化陶寺類型爲主的遺址,是華夏文明的源頭之一。案涉襄汾縣陶寺北古墓葬羣被確定爲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具有巨大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人民法院結合案涉盜掘行爲造成的客觀危害後果,在法定刑幅度內,依法予以從重處罰,體現了嚴懲重處,推進黃河文化遺產系統保護的堅定決心,對保護、傳承、弘揚黃河文化,延續歷史文脈,堅定文化自信具有重要意義。

二、被告單位德清明禾保溫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祁爾明污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

被告單位明禾公司成立於2017年3月8日,主要從事聚氨酯硬泡組合聚醚保溫材料的生產,以及聚氨酯保溫材料、化工原料(除危險化學品及易製毒化學品)、塑料材料、建築材料批發零售,法定代表人爲被告人祁爾明。2017年8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祁爾明在明知三氯一氟甲烷系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且被明令禁止用於生產使用的情況下,仍向他人購買,並用於被告單位明禾公司生產聚氨酯硬泡組合聚醚保溫材料。期間,被告單位明禾公司共計購買三氯一氟甲烷849.50噸。經覈算,被告單位明禾公司在使用三氯一氟甲烷生產過程中,造成三氯一氟甲烷廢氣排放爲3049.70千克。

【裁判結果】

浙江省德清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爲,被告單位明禾公司違反國家規定,使用三氯一氟甲烷用於生產保溫材料並出售,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爲已構成污染環境罪。被告人祁爾明作爲被告單位法定代表人,明知三氯一氟甲烷禁止用於生產,主動購入用於公司生產保溫材料並銷售,造成環境嚴重污染,亦應當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刑事責任。一審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單位明禾公司罰金70萬元,判處被告人祁爾明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該案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系全國首例因違法使用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ODS)被判處實刑的污染環境刑事案件。三氯一氟甲烷(俗稱氟利昂)爲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屬於對大氣污染的有害物質。我國是《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和《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的締約國之一,一貫高度重視國際環境公約履約工作,於2010年9月27日即發佈《中國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清單》,其中三氯一氟甲烷作爲第一類全氯氟烴,被全面禁止使用。本案的正確審理和判決,明確表明人民法院嚴厲打擊ODS違法行爲的“零容忍”態度,對聚氨酯泡沫等相關行業和社會公衆具有良好的懲戒、警示和教育作用,體現了司法機關堅定維護全球臭氧層保護成果,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責任擔當。

三、豐都縣東洋國電站訴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水利局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豐都縣東洋國電站(以下簡稱東洋電站)的廠房建立在豐都縣境內,主要向烏江支流的裏頭河流域取水,其取水口位於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以下簡稱彭水縣)龍射鎮七躍山自然保護區緩衝區內。東洋電站自投產運營以來一直未取得取水許可證而擅自取水。彭水縣水利局經立案調查、組織聽證、通知其限期更換取水口等程序,於2019年4月25日作出彭水罰〔2019〕第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東洋電站作出立即停止水事違法行爲、拆除取水設施並處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東洋電站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

【裁判結果】

重慶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爲,彭水縣水利局對東洋電站的取水行爲具有管理職權,東洋電站未經批准長時間在自然保護區的緩衝區內取水,並在主管部門已責令其立即停止水事違法行爲及限期拆除或者封閉取水工程設施後未予主動糾錯,彭水縣水利局據此對其處以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一審判決駁回東洋電站的訴訟請求。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水電站在自然保護區緩衝區內無證取水受到行政處罰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自然保護區繫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佈區以及有特殊意義的自然遺蹟等保護對象所在的區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的規定,在自然保護區的緩衝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本案中,東洋電站將其取水口建立在自然保護區的緩衝區內,且在未取得取水許可證的情況下長期取水發電,給自然保護區的生態環境造成破壞。人民法院支持行政機關依法施以行政處罰,體現了對無證取水行爲的否定性評價,以及保護自然保護區內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司法力度。

四、湖南省益陽市人民檢察院訴夏順安等15人非法採礦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至8月,夏順安等15人爲牟取非法利益,分別駕駛九江採158號、沅江採1168號採砂船、江蘇籍999號採砂船至洞庭湖下塞湖區域非規劃採區非法採砂。夏順安等15人分工負責,共同實施非法採砂行爲,獲利總額爲2243.33萬元。經鑑定:夏順安等15人的非法採砂行爲對採砂區域的生態環境造成的影響分爲水環境質量受損、河牀結構受損、水源涵養受損和水生生物資源受損,其中水生生物資源損失爲2.65萬元,修復水生生物資源受損和河牀結構與水源涵養受損所需的費用,分別爲7.97萬元和865.61萬元,合計873.58萬元。夏順安等人非法採礦罪已經另案刑事生效判決予以認定。2019年7月,湖南省益陽市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夏順安等15人對其非法採砂行爲所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並賠禮道歉。

【裁判結果】

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爲,夏順安等15人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私自開採國家礦產資源,構成非法採砂,因此對採砂區域的生態環境造成損害,應予賠償。一審判決夏順安對因非法採砂造成的採砂水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873.58萬元承擔賠償責任,夏順泉等14人依據其具體侵權行爲分別在824萬元至3.80萬元不等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並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在洞庭湖域非法採砂犯罪行爲引發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洞庭湖是長江流域重要的調蓄湖泊,具有豐富的水域岸線資源。本案所涉下塞湖,地處洞庭湖腹地,又是洞庭湖溼地的重要組成部分,區域內礦產資源豐富。夏順安等人非法採砂行爲,嚴重威脅洞庭湖河牀的穩定性及防洪安全,破壞長江水生生物資源繁衍生存環境和洞庭湖生態環境。人民法院在另案追究非法採砂違法犯罪行爲刑事責任的同時,發揮民事公益訴訟的審判功能,判令非法採砂人承擔民事責任,賠償生態環境損害並賠禮道歉,體現了懲治和修復並重,統籌適用刑事、民事法律責任的現代環境司法理念,對切實營造守護一江碧水的社會氛圍起到了重要的指引作用。

五、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訴廣州市花都區衛潔垃圾綜合處理廠、李永強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07年1月開始,李永強擔任廣州市花都區衛潔垃圾綜合處理廠(以下簡稱衛潔垃圾廠)的實際投資人及經營者。2007年5月,李永強代表衛潔垃圾廠與廣州市花都區炭步鎮三聯竹湖經濟合作社先後簽訂土地租用協議,合作種植樹木合同及補充協議,租用竹湖大嶺北約400 畝土地合作種植樹木,衛潔垃圾廠可運送經篩選的垃圾上山開坑填埋、覆蓋後種樹。後李永強組織工人將未經處理的垃圾、垃圾焚燒後產生的爐渣堆放在後山,時間長達十年。經檢測,衛潔垃圾廠傾倒垃圾的方量爲407390.10立方米,質量爲24.78萬噸。經鑑定,服務功能損失費用爲1714.35萬元。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成立工作小組對垃圾場進行前期整治,工程費用約348.60萬元。在整治處理階段,當地政府以政府採購的方式委託中標企業聯合體於2020年9月底前完成清理整治主要工作,於2020年12月20日前完成全部清理整治工作並通過驗收,工程費用爲10995.57萬元。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合計11344.19萬元,監測、鑑定、勘測費用合計44.89萬元。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衛潔垃圾廠賠償上述費用,其實際投資人李永強在企業對上述費用不能清償時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爲,作爲經營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的衛潔垃圾廠受利益驅使,無視社會公共利益,恣意丟棄原生垃圾,造成生態環境在近十年時間裏持續受損,受損的生態環境已無法在短期內恢復。一審判決衛潔垃圾廠支付案涉場地生態環境修復費用、服務功能損失費用、鑑定費及其他合理費用共計約1.31億元,李永強對上述債務時承擔補充清償責任,衛潔垃圾廠、李永強在省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該案一審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系涉農村固體廢物污染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近年來,生活垃圾處理問題日益凸顯,社會廣泛關注。尤其是生活垃圾作爲固體廢棄物由於可運輸、可填埋,其污染行爲更具隱蔽性,難以被發現查處。本案中,行爲人向農村土地大量傾倒未經處理的垃圾、垃圾焚燒後產生的爐渣,時間長達十年,對農村生態環境以及農產品安全造成嚴重危害,影響極其惡劣。人民法院判令垃圾廠除承擔修復費用外,還承擔服務功能損失、鑑定費和其他合理費用,其經營者亦要承擔補充責任,爲落實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理念保護生態環境提供了司法範例。本案的處理還極大震懾了向農村偷運、偷埋生活垃圾行爲,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清理整治工作的方式亦爲解決農村面臨的生態環境治理問題、貫徹綠色發展理念、服務鄉村振興提供了司法經驗,也爲進一步規範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置,增強人民羣衆環保意識,爲解決“垃圾圍城”之困發出了司法警示。

六、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人民檢察院訴佛山市澤田石油科技有限公司等72名被告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佛山市澤田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澤田公司)於2016年4月成立,原法定代表人黃鴻昌。同年10月變更爲黃應順,2019年5月又變更爲黃鴻昌。自2016年起,經劉士義主動聯繫,澤田公司等四家企業明知其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仍分別將廢酸油渣交由其處置。劉士義安排柯金水、韋蘇文非法將危險廢物運輸至廣西境內武宣縣交由韋世榜非法貯存、處置。運輸事宜系卓元祥等39名司機(所駕駛車輛分別掛靠在柳江縣宏祥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等18家運輸公司、物流公司)自“貨車幫”平臺獲悉。梁全邦、韋武模爲他人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提供場地。上述人員因犯污染環境罪已被另案追究刑事責任。經鑑定,武宣縣共有五個堆放點受到污染,廢酸油渣重量5681.18噸,污染土壤重量917.68噸,共造成生態環境損害1941.56萬元、鑑定評估費252.10萬元。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澤田公司等72名被告承擔環境污染侵權責任。

【裁判結果】

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爲,澤田公司等四家企業明知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仍將廢酸油渣交由劉士義等人處置,造成環境污染,應承擔侵權責任。卓元祥等39名司機及其掛靠的18家運輸公司、物流公司對所運輸物質不知情,不構成侵權。一審判決相關主體對武宣縣五個堆放點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並明確了每一堆放點的具體數額。一審判決後,澤田公司、黃鴻昌、黃應順不服,提起上訴。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爲,4家企業雖均有非法處置廢酸油渣的行爲,但相互之間並無共同意思聯絡,不能簡單以共同侵權而全案適用連帶責任。二審改判澤田公司等按照其侵權事實對各個堆放點的損失按份平擔責任,劉士義等人承擔連帶責任。

【典型意義】

本案系跨省區傾倒固體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所引發的環境損害民事公益訴訟。本案涉及72名被告,包括4家廢酸油渣生產企業、5名企業投資管理人員,4名廢酸油渣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者,2名提供場所便利者,39名運輸司機及掛靠的18家運輸公司、物流公司,具有污染事件參與者衆多、污染地點分散、環境污染損失重大等顯著特點。人民法院深入剖析危險廢物的生產者、提供者與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利用、處置者以及堆放場地提供者的行爲不同程度地交叉、結合,依法正確處理了數人環境侵權下的責任承擔,對類似案件的處理具有較好的示範作用。本案二審由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親自擔任審判長,新聞媒體高度關注,本案的審理起到了很好的法治宣傳效果。

七、江西省上饒市人民檢察院訴張永明、毛偉明、張鷺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左右,張永明、毛偉明、張鷺三人約定前往三清山風景名勝區攀爬“巨蟒出山”巖柱體(又稱巨蟒峯)。2017年4月15日凌晨,張永明、毛偉明、張鷺三人攜帶電鑽、巖釘、鐵錘、繩索等工具開始攀爬巨蟒峯底部。在攀爬過程中由張永明在有危險的地方打巖釘,毛偉明、張鷺則沿着張永明布好的巖釘和繩索攀爬,三人通過互相協作、互相配合的方式共同攀爬至巨蟒峯頂部。經現場勘查,張永明在巨蟒峯上打入巖釘26個。事後,三清山管委會建設了巨蟒峯智能監測系統,爲此支付建設費用51.08萬元。經專家評估,此次“巨蟒峯案的價值損失評估值”不應低於該事件對巨蟒峯非使用價值造成損失的最低閾值1190萬元。張永明、張鷺、毛偉明故意毀壞名勝古蹟罪已經另案刑事生效文書認定。江西省上饒市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張永明、張鷺、毛偉明依法連帶賠償巨蟒峯非使用價值造成損失的最低閾值1190萬元,連帶支付採取消除危險的措施建設巨蟒峯智能監測系統的費用51.08萬元、聘請專家所支出的評估費用15萬元,並在全國性知名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裁判結果】

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爲,張永明、張鷺、毛偉明使用打巖釘的方式對巨蟒峯進行攀爬,該行爲明顯屬於對環境資源的損害,上饒市檢察院有權提起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一審審理中,上饒市檢察院申請撤回要求張永明、張鷺、毛偉明連帶支付採取消除危險的措施建設巨蟒峯智能監測系統的費用51.08萬元的訴訟請求,予以准許。綜合考慮巨蟒峯作爲世界自然遺產的珍稀性,張永明、張鷺、毛偉明的行爲造成的後果的嚴重性以及社會影響的廣泛性,同時在兼顧張永明、張鷺、毛偉明的經濟條件和賠償能力等具體問題的基礎上,酌定張永明、張鷺、毛偉明連帶賠償環境資源損失計600萬元、支付專家費15萬元,並在全國性媒體上刊登公告,向社會公衆賠禮道歉。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故意損毀名勝古蹟引發的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三清山風景名勝區是我國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並被列入世界自然遺產、世界地質公園名錄。巨蟒峯地質遺蹟點是其珍貴的標誌性景觀和最核心的部分,既是不可再生的珍稀自然資源性資產,也是可持續利用的自然資產,具有重大科學價值、美學價值和經濟價值。本案當事人採用破壞性攀爬方式攀爬巨蟒峯,在巨蟒峯花崗岩柱體上鑽孔打入26個巖釘,對其造成嚴重損毀。人民法院在依法懲處其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警示世人不得破壞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的同時,提起本案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和專家意見,判令其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責任,對促進名勝古蹟的保護和修復,引導社會公衆樹立正確的生態文明觀,珍惜和善待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具有重要的示範作用。

八、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檢察院訴王玉林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8年期間,王玉林違反國家管理礦產資源法律規定,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使用機械在南京市浦口區永寧鎮老山林場原山林二礦老宕口內、北沿山大道建設施工紅線外非法開採泥灰岩、泥頁岩等合計十餘萬噸。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檢察院以王玉林等人的行爲構成非法採礦罪向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提起本案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訴請判令王玉林承擔生態破壞侵權責任,賠償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189.31萬元以及事務性費用40萬元,並提出了相應的修復方案。

【裁判結果】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爲,環境和生物之間、生物和生物之間協同共生,相互影響、相互依存,形成動態的平衡。非法採礦對生態資源造成複合性危害,將直接導致開採區域的植被和土壤破壞,影響到林草蓄積、水土涵養,影響到鳥類和其他動物的棲息環境,造成生態系統的整體破壞及生物多樣性的減少,最終影響到人類的生產生活和優美生態環境的實現。王玉林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即實施非法採礦行爲,造成生態環境的破壞,應對生態環境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當庭宣判,王玉林對其非法採礦造成的生態資源損失189.31萬元承擔賠償責任,其中149.84萬元用於南京市山林二礦生態修復工程及南京市浦口區永寧街道大橋林場路口地質災害治理工程使用,39.47萬元用於上述地區生物多樣性的恢復及保護使用,王玉林承擔損害評估等事務性費用40萬元。該案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是非法採礦引發的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本案案發地部分位於長江沿線10公里宕口整治範圍內,在長江沿岸非法露天採礦,不僅造成國家礦產資源損失,還必然造成開採區域生態環境破壞及生態要素損失。本案審理堅持系統思維,正確區分認定礦產資源損失和生態要素損失,深化了對生態環境系統破壞的認識;聚焦受損生態環境的損失構成及修復問題,正確區分賠償款項的性質,將生物棲息地明確爲重要的生態保護和修復目標,將屬於改善受破壞的自然環境狀況,恢復和維持生態環境要素正常生態功能發揮範疇的賠償費用,用於侵權行爲發生地生態修復工程及地質災害治理工程使用;屬於生物多樣性受到影響的損失,納入生物多樣性恢復考量範疇,用於侵權行爲發生地生物多樣性的恢復及保護使用,全面體現生態環境要素的一體保護和系統修復,爲長江生態環境系統保護髮揮了積極作用,也爲類似案件的辦理提供了樣本。本案於2020年12月4日第七個國家憲法日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對引導公衆樹立正確的生態文明觀,善待生態環境具有宣教引導意義。

九、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檢察院訴魏安文等33人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至5月,魏安文明知巢湖水域處於禁漁期間,仍事前通謀由鄧立軍、汪照雲等人在巢湖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由魏安文收購、銷售。後鄧立軍、汪照雲等人採取“下地籠”、“刀魚網”等非法方式,捕撈水產品7.50萬餘斤,非法獲利45萬餘元,造成漁業資源生態環境嚴重破壞。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檢察院於2020年10月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魏安文等33人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並作爲公益訴訟起訴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魏安文等33人對其非法捕撈、收購水產品造成的漁業資源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爲,被告人魏安文等33人違反我國漁業法的規定,在禁漁期、禁漁區多次進行非法捕撈,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一審法院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案發後的自首、坦白等情節,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被告人魏安文等33人有期徒刑十八個月至拘役兩個月不等,追繳違法所得。魏安文等人非法收購、銷售以及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爲,破壞生態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依其侵權行爲事實,判令魏安文等33人對其非法捕撈、收購水產品造成的漁業資源損失承擔相應的連帶賠償責任,並通過省級媒體公開向社會公衆賠禮道歉。

【典型意義】

本案系在巢湖非法捕撈水產品引發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巢湖是長江中下游五大淡水湖之一,是長江水域重要的生態屏障,水面資源豐富,漁業資源富饒。近年來,巢湖水生生物生存環境日趨惡劣,生物多樣性指數持續下降。本案中,魏安文等33人爲利益驅使,在禁漁期、禁漁區內非法捕撈、收購、銷售白米蝦、毛草魚等水產品,直接導致巢湖水域水生物種數量減少,破壞巢湖漁業資源和水域生態環境,損害巢湖水域的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本案發生在長江十年禁漁禁令發佈之後,人民法院依法嚴懲重處,築牢長江生態安全邊界,對引導沿岸漁民的捕撈行爲,有效遏制非法捕撈,維護巢湖及長江中下游流域生態系統平衡具有重要意義。

十、河南省濮陽市人民政府訴聊城德豐化工有限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

【基本案情】

聊城德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豐公司)是生產三氯乙酰氯的化工企業,副產酸爲鹽酸。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德豐公司採取補貼銷售的手段將副產酸交給不具有處置資質的徐章華、徐文超等人,再由不具有處置資質的吳茂勳、翟瑞花等人從德豐公司運輸酸液共27車,每車裝載約13噸,其中21車廢酸液直接排放到濮陽縣回木溝,致使回木溝及金堤河嶽辛莊段嚴重污染。濮陽縣環境保護局委託濮陽天地人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應急處置,應急處置費用138.90萬元。經評估,確定回木溝和金堤河環境損害價值量化數額爲404.74萬元,評估費8萬元。河南省濮陽市人民政府先後兩次召開會議,與德豐公司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進行磋商,未達成一致意見。遂提起訴訟,請求德豐公司賠償應急處置費用、環境損害價值和評估費用共計551.64萬元。

【裁判結果】

河南省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爲,德豐公司將副產酸交由不具備處置資質的主體處置,造成生態環境受到嚴重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爲促進市場主體積極投身生態環境保護事業,酌定德豐公司參與生態環境治理、技術改造、購買環境責任保險等事項的投入費用,可在本案環境損害賠償費一定額度內按比例折抵。一審判決德豐公司賠償濮陽市政府應急處置費138.90萬元、評估費8萬元、環境損害賠償費404.74萬元,其中環境損害賠償費可由德豐公司以參與相關水域生態環境治理工程支出的費用、技術改造、購買環境污染責任險等方式在一定額度內予以抵扣。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市級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本案中,德豐公司將其副產酸交由沒有處置資質的主體非法處置,其行爲與生態環境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人民法院認定涉事企業構成環境侵權、應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同時,判令其參與生態環境治理、技術改造、購買環境責任保險的費用在一定額度內折抵賠償費用的裁判方式,充分體現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以修復爲主的審判理念,彰顯人民法院助力企業復工復產的積極作爲。本案的審理對同類化工行業規範危險副產品無害化處置具有重要的教育示範意義,對潛在違法者具有重大的警示效果,能夠引領社會公衆自覺參與到生態環境保護中來,在全社會形成保護環境、愛護生態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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