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驚呆!戀愛時男方爲女方買車出資15萬,分手後要求還錢,法院判了

每經編輯 畢陸名

戀愛中相互贈與財務很正常,若發生矛盾分手,這部分財務歸誰,來看看這則案例。

據山東高法分享的案例顯示,劉某(男)與徐某(女)於2020年4月經人介紹相識,後共同居住生活。2020年6月2日,劉某爲徐某購買汽車支付購車款150000元,該款由劉某直接打到汽車出賣人的賬戶。後,劉某與徐某產生矛盾,劉某要求徐某返還購車款150000元。

第一種意見認爲:劉某爲徐某購買汽車支付購車款系贈與行爲,且贈與行爲已經完成,劉某無權要求徐某返還。第二種意見認爲:劉某爲徐某購買汽車支付購車款不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上的贈與合同關係,宜參照彩禮處理,由徐某適當返還。

一、劉某爲徐某出資購車不構成贈與合同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規定:“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係的法律規定。”劉某爲徐某出資購車時雙方正處於戀愛期間,如將劉某的出資理解爲一種贈與,由於該贈與與雙方繫戀人的身份關係密不可分,而戀愛屬於締結婚姻關係的前期準備階段,故該贈與顯然有別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所規定的一般平等民事主體之間訂立的贈與合同。本案所涉財產糾紛的處理應以雙方身份關係的考量爲前提。

二、劉某爲徐某出資購車的性質宜參照彩禮處理。所謂婚約財產糾紛是指男女雙方在相識戀愛期間,一方因特定願意而從對方獲得數額較大的財物,在雙方不能締結婚姻時,財產受損的一方請求對方返還財物而產生的糾紛,通常包括彩禮及嫁妝所引起的糾紛。所謂彩禮是指按照習俗男方家庭以男女雙方結婚爲目的在婚前送給女方的禮金或物品。從法律性質上而言,彩禮屬於一種特殊的贈與即目的贈與(以雙方結婚爲目的)。目的贈與是指爲達到將來某種目的的一種無償給付,當給付目的不能按照給付意圖實現時,受領給付即欠缺保有給付利益的正當性,應當返還。

本案中,劉某爲徐某出資購車,雖然無證據顯示爲系按照風俗習慣所爲,因此出資款不宜直接認定爲彩禮。但是從雙方在戀愛期間共同生活居住等實際情況來看,劉某爲徐某出資購車的贈與行爲系以結婚爲目的,該贈與的法律性質在本質上與彩禮是一致的即均屬於目的贈與,故本案宜參照彩禮的規定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由於雙方產生矛盾導致雙方未能締結婚姻關係,參照上述法律規定,徐某應向劉某返還購車出資款。從另一方面看,劉某的贈與屬於以雙方結婚爲目的的贈與,但其目的已無法實現,故徐某獲得劉某的購車款欠缺保有利益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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