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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风玉露一相逢,便胜却人间无数。

王某与姚某两人相识相恋,准备结婚登记。

作为对未来小两口能过上甜蜜日子的期许,

王某的母亲通过银行转账和支取现金的方式,给了女儿15万元用于购买轿车。

2

在结婚登记前三天,王某和未婚夫姚某共同上4S店买了一辆北京现代轿车。

以姚某的名义办理购车手续,但购车款是由王某通过4S店的POS机刷卡支付,还支付了车辆保险费7千元。

结婚登记后,车辆登记在姚某名下。

3

相爱容易相处难,随着婚礼等细节分析,两人矛盾越来越多,

此后,两人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

随后,王某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感情破裂为由,

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离婚,要求姚某退回买车的彩礼钱,

要不就把车还回来。

姚某不干了,认为这辆车是你赠与的,现在都已经登记在本人名下,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你说还就还啊。

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姚某返还车辆并协助过户。

4

婚姻家事案件看似容易,实则细节种类繁多。

既有婚前,又有婚后;既有房产,又有车辆;

涉及物权转移,不动产要登记,动产要交付。

光一个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远远不够,

必须得把合同、物权、知识产权、公司等相关法律都扯进来。

想要研究明白,估计发际线要后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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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起来,这个案子就是要确定这样一个问题:

对于婚前购买婚后登记在配偶名下的车辆,需要根据购车出资来源、意思表示、所有权取得等因素综合认定车辆的归属。

这里不得不提的就是“陪嫁物”,它是女方准备的陪嫁至夫家的结婚用品及财产财物,与彩礼即婚约财产有所不同。

通常情况下,陪嫁物看作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后仍归女方个人所有。

但是不得不说,对陪嫁物归属是司法实践中争议的焦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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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述情况下,车辆的归属进行认定应注意的是:

第一,车辆所有权的取得以购买而不以登记为要件。

①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是以交付为实现方式,车辆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自购买完成交付一刻起即取得所有权。车辆登记属于安全管理登记,不同于房屋产权登记实现权属证明。

②因此,女方出资购买车辆即取得车辆所有权,即使婚后登记在男方名下,男方也并不因该登记行为取得该车辆的所有权。

第二,车辆归属男方须有女方具有明确的赠与的意思表示。①赠与不仅要求有赠与的行为,还要求有明确的赠与的意思表示。

②男方是否取得车辆的所有权,只能通过所有权人即女方父母是否对其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来进行判断,且男方应承担举证责任。

③若男方无法举证证明该车辆系女方父母的赠与,则不能取得车辆的所有权。

第三,男方不能证明车辆系女方赠与时,则对车辆不享有所有权,车辆应归女方所有。

进一步展开来说:

从陪嫁物的角度来讲,婚前所购车辆属于女方陪嫁物,离婚时也应归女方所有。

陪嫁物不同于彩礼,彩礼是男方向女方家赠送的礼金,女方出资显然不属于彩礼范畴。

既然不是彩礼纠纷,也就不能适用与彩礼相关的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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