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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風玉露一相逢,便勝卻人間無數。

王某與姚某兩人相識相戀,準備結婚登記。

作爲對未來小兩口能過上甜蜜日子的期許,

王某的母親通過銀行轉賬和支取現金的方式,給了女兒15萬元用於購買轎車。

2

在結婚登記前三天,王某和未婚夫姚某共同上4S店買了一輛北京現代轎車。

以姚某的名義辦理購車手續,但購車款是由王某通過4S店的POS機刷卡支付,還支付了車輛保險費7千元。

結婚登記後,車輛登記在姚某名下。

3

相愛容易相處難,隨着婚禮等細節分析,兩人矛盾越來越多,

此後,兩人並未在一起共同生活。

隨後,王某以夫妻關係名存實亡、雙方感情破裂爲由,

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離婚,要求姚某退回買車的彩禮錢,

要不就把車還回來。

姚某不幹了,認爲這輛車是你贈與的,現在都已經登記在本人名下,屬於自己的個人財產,你說還就還啊。

經過一審、二審,最終法院判決姚某返還車輛並協助過戶。

4

婚姻家事案件看似容易,實則細節種類繁多。

既有婚前,又有婚後;既有房產,又有車輛;

涉及物權轉移,不動產要登記,動產要交付。

光一個民法典婚姻編+司法解釋遠遠不夠,

必須得把合同、物權、知識產權、公司等相關法律都扯進來。

想要研究明白,估計髮際線要後移了。

5

概括起來,這個案子就是要確定這樣一個問題:

對於婚前購買婚後登記在配偶名下的車輛,需要根據購車出資來源、意思表示、所有權取得等因素綜合認定車輛的歸屬。

這裏不得不提的就是“陪嫁物”,它是女方準備的陪嫁至夫家的結婚用品及財產財物,與彩禮即婚約財產有所不同。

通常情況下,陪嫁物看作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後仍歸女方個人所有。

但是不得不說,對陪嫁物歸屬是司法實踐中爭議的焦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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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上述情況下,車輛的歸屬進行認定應注意的是:

第一,車輛所有權的取得以購買而不以登記爲要件。

①動產所有權的轉移是以交付爲實現方式,車輛作爲一種特殊的動產,自購買完成交付一刻起即取得所有權。車輛登記屬於安全管理登記,不同於房屋產權登記實現權屬證明。

②因此,女方出資購買車輛即取得車輛所有權,即使婚後登記在男方名下,男方也並不因該登記行爲取得該車輛的所有權。

第二,車輛歸屬男方須有女方具有明確的贈與的意思表示。①贈與不僅要求有贈與的行爲,還要求有明確的贈與的意思表示。

②男方是否取得車輛的所有權,只能通過所有權人即女方父母是否對其有贈與的意思表示來進行判斷,且男方應承擔舉證責任。

③若男方無法舉證證明該車輛系女方父母的贈與,則不能取得車輛的所有權。

第三,男方不能證明車輛系女方贈與時,則對車輛不享有所有權,車輛應歸女方所有。

進一步展開來說:

從陪嫁物的角度來講,婚前所購車輛屬於女方陪嫁物,離婚時也應歸女方所有。

陪嫁物不同於彩禮,彩禮是男方向女方家贈送的禮金,女方出資顯然不屬於彩禮範疇。

既然不是彩禮糾紛,也就不能適用與彩禮相關的法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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