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創業板併購重組審覈標準出爐: 明確快速審覈通道標準,進一步提升審覈效率

6月22日晚間,《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審覈規則》正式落地,同時,《創業板發行上市審覈業務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審覈標準》(以下簡稱《重組審覈標準》)也一併出爐。

根據公開資料顯示,《重組審覈標準》從四個方面對創業板重大資產重組審覈進行了進一步明確,內容包括重組標的資產行業定位要求、分類審覈機制、重組申報文件要求、重組申請否決後的處理措施等相關要求。

創業板重組審覈標準再明確

作爲資本市場優化資源配置、實現價值發現功能、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併購重組受到不少上市公司的歡迎。

尤其是在併購重組鬆綁、創業板註冊制落地後,相關上市公司實施併購重組的便利度大幅提高。截至6月22日,創業板註冊制下申報重大資產重組的上市公司已突破22家,深交所審覈通過9家,其中8家順利完成註冊。

全市場來看,據不完全統計,2020年,A股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規模爲1.66萬億元,不少公司藉助併購重組提升主業、加速轉型升級、鞏固護城河。併購重組市場包容性更強、市場約束機制更爲積極地發揮作用。

隨着此次《重組審覈標準》出爐,不少市場人士預測,註冊制下的創業板併購重組審覈,將更進一步便利了企業運用併購重組工具。

在標的資產定位上,《重組審覈標準》明確獨立財務顧問在執業中應對標的資產所處行業進行覈查把關,如標的資產所處行業不屬於上市公司同行業或者上下游的,則應根據相關規定,對標的資產是否符合創業板定位進行詳細論證分析,同時明確創業板重組上市標的的要求與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要求保持一致,獨立財務顧問應對前述問題出具專項覈查意見。

關於重組申請被創業板併購重組委員會審議不通過,或者交易所作出終止審覈決定,或者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註冊決定後的處理措施。《重組審覈標準》明確上市公司應在知悉上述事項後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並在收到交易所終止審覈決定或者中國證監會不予註冊決定後10日內,決定是否修改或終止本次重組方案並予以公告。

明確“快速審覈”通道要求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還注意到,除了傳統的“小額快速審覈機制”外,創業板還根據上市公司的日常信息披露質量、規範運作和誠信狀況以及獨立財務顧問、證券服務機構的執業能力和執業質量,結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重組交易類型,另外明確了“快速審覈通道”標準,對符合標準的重組申請,交易所重組審覈機構將減少審覈問詢輪次、問題數量。

“在之前的《創業板重大資產重組審覈規則》(徵求意見稿)中提到了要根據相關內容減少問詢輪次,優化審覈內容等,這次《重組審覈標準》明確了具體符合什麼條件的案例才能走這個通道,進一步提高審覈效率,對於重組市場是一件好事。”華南一家中型券商投行部人士受訪指出。

具體來看,能被列入快速審覈通道的上市公司,最近兩年信息披露工作考覈結果須均爲A類,且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或者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未被中國證監會立案稽查尚未結案;股票未被實施風險警示(包括*ST和ST);未進入破產重整程序。

同時,項目獨立財務顧問的執業能力和執業質量評價也須獲得中國證券業協會給出的A類評價;其他中介機構及經辦人員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或者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且實施完畢未滿12個月的,也不得列入快速審覈類。是否符合產業政策和交易類型則由獨立財務顧問發表意見,交易所複覈。上市公司應當提交關於本次交易符合相關產業政策和交易類型的獨立財務顧問覈查意見。

“本質上是促進創業板併購重組的進行,同時降低監管層的管理半徑,將監管力量更好的聚焦到更加重要的領域,當前資本市場監管的壓力日漸增加,應該儘快建立正向激勵與反向制約並重的市場化監管機制,以市場力量來管理資本市場。”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執行院長盤和林受訪表示。

不過,盤和林也表示,該快速通道並不會給市場帶來較大壓力,“對於減少問詢的併購重組有很多的條件,比如信披質量和職業質量,也包括產業政策等,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並不會很多。”

(作者:楊坪 編輯:包芳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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