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張律師您好,A公司欠我貨款,現在官司打贏了,但A公司沒有錢支付,請問能否追A公司股東的連帶清償責任呢?(A公司註冊資本已實繳到位)

律師:股東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承擔責任,A公司的股東已實繳出資,故一般不能再要求股東對A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除非......我們能運用訴訟手段查出,A公司的股東分紅時未履行前置程序——未彌補虧損、提取法定公積金的情況下,就分配了利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不得向股東分紅,這屬於法定前置程序。因爲違規分紅會損害公司資本充足,致使公司無力償債。

而在現實中,很多公司不懂這些,他們大多都是在沒有履行前置程序的情況下就給股東分紅了。這種違法行爲可能會引發兩個不利後果,1、股東需將分紅款退還公司(公司法166條,這都算輕的);2、股東需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20條,連帶責任很可怕)。

比如洛陽中級法院去年8月份在(2020)豫03民終5309號判決中就認定,不提取法定公積金就分紅的行爲屬於《公司法》第20條規定的情形,後果很嚴重!

解析股東分紅需履行的前置程序,連帶責任風險很可怕

在該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方代理人呂富平律師正是運用未依法提取10%公積金這一點,成功刺破公司面紗,讓被告公司的股東承擔了連帶清償責任。

那麼話說回來,在進行股東分紅前,公司通過怎樣的程序操作才能依法規避股東的風險呢?舉例如下:

比如A公司2012年底成立,註冊資本100萬實繳到位,另外還有100萬資本公積金。(賬面有200萬)

後續公司的經營狀況如下:

解析股東分紅需履行的前置程序,連帶責任風險很可怕

以上盈利均爲稅前。請問A公司在2020年末做股東分紅前,應當如何履行前置程序?

1.先將100萬稅前利潤彌補前溯5年內的虧損。

公司在2015-2019年共有30萬虧損未彌補,所以應當先補虧,補虧後剩餘稅前利潤70萬。

補虧用的30萬不用交企業所得稅,但也不能給股東分紅,而應留存於公司。

2、繳納企業所得稅。

以70萬爲納稅基數,繳納25%企業所得稅,剩餘稅後利潤爲52.5萬。

3、彌補前溯5年以前的虧損。

A公司在2013-2014年度還剩餘20萬虧損未彌補,因爲另外30萬被2017年彌補了。那麼對於這20萬虧損,就應用2020年度的剩餘稅後利潤來彌補,52.5萬稅後利潤 - 20萬虧損,補虧後剩餘32.5萬。

補虧用的20萬也應留存於A公司,不能用做股東分紅。

注意,註冊資本金與資本公積金是不能用於補虧的,只有稅前利潤、以前年度留存的未分配利潤,及盈餘公積金可以補虧。

4、提取10%法定公積金。

此時剩餘稅後利潤爲32.5萬,應提取3.25萬進入法定公積金,準確說是法定盈餘公積金。然後,剩餘可分利潤爲29.25萬。

5、做《股東會分紅決議》,給股東分紅。(假設不用提任意公積金)

A公司章程沒有特殊約定的話,按照股東們的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就好了。

最終可分利潤就只剩下29.25萬,還得再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最終股東能拿到手裏的也就剩下23.4萬。所以大家應該能明白,爲啥非常多公司不履行前置程序了吧,根本原因就在於人性。

注意,履行完前置程序後,在A公司的《股東會分紅決議》或其附件內容中,最好也應體現出公司彌補虧損,及法定公積金提取的情況。這點非常重要。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9)粵03民終14934號之一《民事裁定書》對這點表述得非常明確:

解析股東分紅需履行的前置程序,連帶責任風險很可怕

這意味着,若《股東會分紅決議》中沒能體現A公司彌補虧損、提取法定公積金的情況,就有可能會在訴訟中導致法院難以查明這些前置程序的履行情況。那麼,即使有書面《股東會分紅決議》,小股東也會面臨無法向A公司索要分紅的風險。這個可以參看下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潤分配決議。

解析股東分紅需履行的前置程序,連帶責任風險很可怕

到了這裏,A公司的股東可能就會鬱悶地問道,公司賬面上還趴着200萬的註冊資本金跟資本公積金,難道就不能分給股東改善一下生活?答曰:的確不能用股東分紅的方式把這200萬拿出來,如果股東實在需要用的話,就通過股東會決議借款吧,由股東通過借款方式把這200萬借出來,然後籤借款協議約定利息,而且這個錢最好能在1個會計年度內把錢還給公司,否則可能會有稅務風險。

關聯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六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爲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解析股東分紅需履行的前置程序,連帶責任風險很可怕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