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6月24日讯 (记者 张隽珊) 记者24日从哈尔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根据《哈尔滨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自2021年起,全市统一执行市区现行各项医疗保险政策,实现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救助、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

新闻发布会现场。东北网记者 张隽珊 摄

居民医保财政补助、个人缴费、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统一

所有用人单位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医保,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未参加职工医保或按照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居民医保。

执行统一的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退休人员缴费年限等相关政策,公务员医疗补助、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跨统筹地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执行统一的居民医保财政补助、个人缴费、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统一医保住院起付标准、特殊药品范围

统一执行《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执行统一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办法,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特殊疾病、特殊药品范围和待遇标准,大额医疗救助待遇标准,公务员医疗补助、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补助待遇标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

医保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

征缴收入由税务部门按照规定全额及时缴入国库,再划转至本级财政专户。县(市)财政部门应当每月将本级财政专户归集的各项基金收入全额及时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哈市医保部门应当每月汇总审核全市用款计划,统一向市财政部门提报用款申请,市财政部门应当将资金统一拨付市医保部门组织结算。哈市医保部门编制下达全市基金预、决算,并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基金预算绩效考核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责任分担机制。2020年末的累计结余基金可暂存于原统筹地区基金财政专户,并于2021年6月30日前统一归集到市级财政专户,由市级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

医保经办业务执行统一经办模式

全市医疗保障经办业务执行统一的经办管理模式,医疗保障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好差评制度和内控制度,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保费核定、业务变更规范,参保人员市内就诊程序和市外就医登记备案流程。实现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一窗口、一站式”市域内通办,进一步提升“网办率”“掌办率”。统一各类各级定点医药机构协议文本,统一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和考核办法。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签订管理和协议执行监管。

此外,建设覆盖全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编码,使用统一的医疗保险结算系统,实现参保人员在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直接结算。

来源:东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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