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報綜合消息 梁女士在離婚幾個月後,又被自己的前夫陳先生告了。咋回事?

車內向閨蜜吐槽前夫“性冷淡”

被行車記錄儀錄音

廣西的梁女士與陳先生於2016年3月8日結婚,因陳先生懷疑梁女士婚內出軌,雙方於2020年12月1日協議離婚。

4年半後,2020年12月25日晚,梁女士在開車過程中,向自己的閨蜜訴說自己的婚前私生活情況,其中談到自己的出軌行爲及陳先生性冷淡等涉及陳先生隱私的問題。

2020年12月29日,陳先生在整理雙方共有汽車時,在行車記錄儀中發現了梁女士與閨蜜的上述聊天記錄。

陳先生認爲,梁女士與他人的聊天曝光了他的隱私信息,嚴重影響了其個人形象和精神,侵犯了他的個人隱私和名譽權,起訴要求梁女士在QQ和微信朋友圈道歉,賠償陳先生3萬元精神損失。

“我只是在車裏向閨蜜傾訴自己的婚前不幸,而且只是兩人在汽車裏說,並沒有公開曝光,不屬於侵犯隱私。”梁女士認爲,她可以私下道歉,而不是通過QQ和朋友圈的方式進行。

吐槽算不算侵權?法院判了!

到底這段車內的吐槽算不算侵權?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玉州區人民法院一份公開的判決書給出了答案。

一審法院認爲,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人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是否構成侵犯隱私權,必須具備侵權責任構成的一般要件,即受害人確有隱私被損害的事實、行爲人行爲違法、違法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爲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本案中,梁女士將自己的不幸婚姻向自己的閨蜜傾訴,其目的是爲了得到朋友的安慰,並不存在主觀故意或意惡中傷陳先生的心理。

雖然,梁女士與自己的閨蜜聊到了陳先生的私生活的事情,但雙方的聊天僅在車內一個相對封閉的環境,並不爲社會公衆所知悉,沒有向公衆曝光或故意公開的主觀過錯,且該聊天的內容僅是聊天人雙方知曉,不存在公然醜化陳先生人格名譽,也未使陳先生的社會評價受到降低。

庭審中,陳先生認可目前能正常工作,經常加班,只是總感覺別人用異樣的眼前看待自己。因此,一審法院認爲,梁女士的行爲並未造成陳先生所謂精神上的嚴重損害,陳先生自己應當敢於面對生活走出陰影。本案中,梁女士的行爲尚不符合隱私侵權的構成要件,陳先生的主張一審法院無法支持。但是,梁女士的行爲確有失妥當,應引以爲戒,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矛盾。

一審駁回了陳先生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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