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員工發朋友圈稱怪獸充電寶是定時炸彈,來電公司被判賠12萬

在朋友圈稱怪獸充電寶存在安全隱患,來電充電寶員工被訴至法庭。

6月24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兩則民事判決書中獲悉,日前,這起商業詆譭、虛假宣傳糾紛案獲得終審判決:被告深圳來電科技有限公司需賠償原告上海摯想科技有限公司、摯享科技(上海)有限公司12萬元;並在報紙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來電充電寶員工發朋友圈:怪獸充電寶不靈

原告上海摯想科技有限公司、摯享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系“怪獸充電寶“經營者,被告深圳來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來電公司”)系“來電充電寶”的經營者。被告王某系來電公司銷售員工。

2018年7月21日,王某在微信朋友圈發佈了一條配圖信息,文字內容爲:“諾亞方舟酒吧集團對市場上各大充電寶品牌的檢測,來電有足夠的自信面對各種安全檢測。同時,各位商家合作伙伴請思考,一個擺在店裏的定時炸彈,是否有安全隱患。只有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才能進一步提升服務質量。(怪獸充電寶不靈啊)。爲我們廣大消費者提供最安全有保障的服務,是我們來電人最自豪的事情”。

該信息的5張配圖中,2張爲“諾亞方舟文化集團文件”(以下簡稱“文件”),2張爲“共享充電寶的檢測報告彙總”,1張爲燒燬的怪獸充電寶照片。

其中,“文件”內容顯示:該集團要求“亞拉拉特公司”對四款充電寶進行檢測並提交報告,檢測結果顯示,怪獸在外殼上沒有安全及質量認證標誌,在電路板上看不到主控IC而無法確定主控IC的安全情況,在電芯外有薄膜包裹,用螺絲刀可以輕易刺破造成爆燃……

“文件”稱,“鑑於怪獸品牌充電寶存在較大使用安全隱患,經集團領導研究決定:各總部、各場所禁止與怪獸品牌的共享充電寶產商進行合作……”。

該文件落款爲“諾亞方舟文化集團簽發”,但系無任何蓋章及簽字的打印件。配圖中的“檢測報告彙總”亦無署名,其內容顯示:在四個品牌的充電寶中,只有來電的產品在全部檢測項目上均不存在問題。

此外證據顯示,來電公司另一銷售人員鄭某於2018年7月15日在朋友圈發佈9張圖,其中文字及5張圖片與王某發佈的內容完全相同,且兩人均自稱“我們來電人”。

法院:微信朋友圈已具備市場推廣等功能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認爲,經過多年發展,微信朋友圈並非僅限於特定主體間個人生活的社交分享,已經具備市場推廣、信息傳播等功能。

法院經審理查明,王某的微信朋友圈除了發佈與個人生活相關的內容,還有大量關於來電公司及其共享充電寶的營銷內容。王某自稱,是從一個共享充電寶從業者的微信羣中獲取了被訴內容,被訴內容直接涉及原、被告產品的對比分析。

法院認爲,王某發佈被訴內容,與其私人事務無涉,而是爲了履行作爲銷售人員的職責、爲來電公司尋求利益。王某的微信朋友圈並不是純粹的個人生活分享空間,其同時也是爲來電公司進行市場營銷的場所。

因此,法院認定:王某發佈被訴內容,系代表來電公司的職務行爲,應由來電公司承擔相應的責任。

同時,上海鐵路運輸法院表示,王某作爲同業競爭者的銷售人員,在缺乏證據和依據,也未經任何調查覈實的情況下,發佈對原告產品質量進行負面評價的被訴內容,構成商業詆譭和虛假宣傳。

本案中,涉案文件中顯示的檢測方福建亞拉拉特公司也作爲被告。關於該公司是否實施了被訴行爲,法院認爲,被訴文件中無任何主體簽字或蓋章,在該公司予以否認,原告又無法提交其他證據的情況下,難以認定該公司實施了被訴行爲,故不支持原告針對福建亞拉拉特公司的主張。

綜上,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來電公司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2萬元;被告來電公司就其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爲在報紙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被告來電公司與王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日前,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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