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資深記者 林平 實習生 王沫初

最高檢公佈公益訴訟辦案規則,明確七種行政機關未依法履行職責的情形,包括“敷衍整改”、“虛假整改”等。

在檢察公益訴訟制度全面實施四週年之際,7月14日,最高檢公佈《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辦案規則》(以下簡稱《辦案規則》),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澎湃新聞注意到,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經過兩年試點,2017年6月2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正式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

2018年3月,“兩高”出臺《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8年10月、2019年4月公益訴訟檢察職權相繼寫進修訂後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檢察官法,爲檢察公益訴訟的發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和規範依據。

前述《辦案規則》分爲總則、一般規定、行政公益訴訟、民事公益訴訟、其他規定、附則等六章,共一百一十二條。

澎湃新聞觀察到,調查是檢察機關辦理公益訴訟案件的基礎,貫穿案件辦理的各環節、全過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明確規定了檢察機關的調查覈實權。但在辦理公益訴訟案件中,檢察機關可以採取哪些調查方式,可以採取什麼措施,有什麼保障手段,一直缺乏明確的規定。

爲此,《辦案規則》對調查程序進行了規範,要求由兩名以上檢察人員共同進行;明確了檢察機關辦理公益訴訟案件,可以採取查閱、調取、複製執法、訴訟卷宗材料,詢問,收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諮詢專業意見,委託鑑定、評估、審計、檢驗、檢測、翻譯,勘驗物證、現場等多種調查方式。

《辦案規則》同時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檢察院調查收集證據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向同級紀檢監察機關通報,或者通過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其上級主管機關通報。

此外,對於行政機關是否依法履行職責的判斷,是公益訴訟檢察辦案中的一個核心問題。

澎湃新聞注意到,《辦案規則》用多個條款從正、反兩個方面對判斷行政機關是否依法履行職責作了細化。第七十四條規定的終結案件的條件即是行政機關依法全面履職的情形;第八十二條列舉了七種可以認定行政機關未依法履行職責的情形。

最高檢第八檢察廳副廳長徐全兵表示,實踐中比較常見的“行政機關雖按期回覆但未採取整改措施或者僅採取部分整改措施的”情形,也就是“敷衍整改”、“虛假整改”的,可以認定爲行政機關未依法履行職責;違法行爲人雖然已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案件已移送刑事司法機關處理,但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等行政處罰或者處置相關環境損害,需要繼續履職的,如果行政機關“一移了之”,檢察機關可以繼續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

檢察機關辦案中如何協調處理與社會組織的關係?前述《辦案規則》依據相關法律,明確了檢察機關和社會組織在訴訟中的具體銜接程序。規定檢察機關經調查認爲存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事實,起訴前需要先發布公告,以督促包括社會組織在內的適格主體及時行使訴權;對於社會組織等適格主體起訴的,規定檢察機關可以支持起訴,明確了支持起訴的條件、方式,以及撤回支持起訴的情形和後續處理等。

“近年來,社會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均有提高,在推動環境法治建設、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方面作出了積極貢獻。”最高檢第八檢察廳廳長鬍衛列指出,司法實踐中也出現值得關注的問題或苗頭。例如,有的社會組織反饋擬提起公益訴訟,但公告期滿後久拖不訴。還有個別社會組織在提起公益訴訟後,與被告私下進行和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檢察機關要積極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作用,會同相關部門認真研究,確保公共利益得到切實維護。

值得一提的是,《辦案規則》還確立了檢察公益訴訟案件立案管轄與訴訟管轄分離的原則。

最高檢副檢察長張雪樵介紹,考慮到檢察機關管轄的特殊規律,人民法院正在推行集中管轄改革,規則對立案管轄與起訴管轄作了不同規定。辦理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由行政機關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立案管轄;辦理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由違法行爲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違法行爲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檢察院立案管轄;立案管轄與人民法院訴訟管轄級別、地域不對應,需要提起訴訟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人民法院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

責任編輯:蔣晨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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