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獨家】首例基金銷售方承擔100%連帶賠償責任!2.3億私募資金遭挪用,投資者告贏鉅派投資

記者丨張曉雲

靠地產項目起家的鉅派投資集團(下稱“鉅派投資”)這一次栽了。

界面新聞記者近日獨家獲悉,由上海正策律師事務所代理的H先生訴鉅洲資產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下稱鉅洲資產)、鉅派投資私募基金違約損害賠償案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二審判決結果,獲得全案勝訴:被告私募基金管理人鉅洲資產賠償投資者損失101萬、利息加其資金佔用損失,基金銷售方鉅派投資承擔100%連帶賠償責任,及該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值得注意的是,這是首例基金銷售方承擔100%連帶賠償責任的案件,在業內極其罕見。一般而言,金融機構因代銷產品承擔的賠償責任在30%—40%左右,也有極個別案例達到了80%賠償責任。

據界面新聞記者瞭解,該案相關產品爲“鉅洲智能製造2018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下稱鉅洲智能製造基金),該基金由鉅洲資產作爲私募基金管理人發行於2016年6月,基金銷售方爲鉅派投資,共募集2.3億元。

因該案涉及金額巨大,金融消費者在二審獲得全面勝訴的判決結果,在國內同類型案件中屬於首例。如果後續相關產品投資者提出類似訴訟,考慮到鉅洲資產只是一個殼公司,作爲共同被告的鉅派投資恐面臨上億賠償。

代理該案的魏峻軍律師向界面新聞記者表示,上海金融法院於2021年6月17日作出二審判決並當即生效,目前鉅派集團及鉅洲公司並未主動履行判決,下一步將向一審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申請依法強制執行。

2.3億基金資產遭挪用,基金管理人逃亡海外

讓投資者始料未及的是,鉅洲智能製造基金的2.3億資金根本沒有投入上市公司,而是被案外人挪用。投資者更是在3年後才知曉此事,案外人周明早已逃往海外,至此失聯。

根據宣介材料和基金合同約定繪製基金結構如下:

據瞭解,鉅洲智能製造基金由鉅洲資產作爲私募基金管理人發行於2016年6月,基金銷售方爲鉅派投資,共募集2.3億元,資金通過廣州天河明安萬斛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下稱“天河明安萬斛”)對標的企業卓郎智能(600545.SH)機械有限公司(下稱“卓郎智能”)進行股權投資。

事實上,基金管理和基金銷售是兩塊牌子一套人馬。天眼查APP顯示,鉅洲資產的大股東爲鉅派投資,持股比例爲85%,二股東爲上海欣派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爲15%,穿透後由3位自然人持股。

值得注意的是,在基金宣傳過程中,鉅洲資產和鉅派投資都反覆強調匯垠澳豐的政府背景和雙GP的管理理念,在理財師內部培訓資料中,更是將廣州匯垠澳豐”表述爲“廣州產業基金”,突出政府背書。但在後續過程中,執行事務合夥人只剩北京國投明安,雙GP慘變單GP。

2016年6月27日,H先生在鉅派投資理財師的推薦下,購買該產品花了101萬元,其中100萬元用於認購該基金,1萬元爲認購費用。7月6日,鉅派投資出具《資金到賬確認函》,其中明確寫明“通過鉅派投資集團推介,自願認購……”。

然而,2016年9月,卓郎智能(600545.SH,原新疆城建)發佈《新疆城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置換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暨關聯交易實施情況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書》,其中並沒有出現廣州天河明安萬斛的名字。鉅洲資產並未披露此事,投資者收到的產品公告顯示,該基金一切正常。

2018年7月,鉅洲資產發佈公告稱將延期一年。公告中提及鑑於卓郎智能於2017年9月已完成借殼上市,但目前明安萬斛未實現卓郎智能的退出,故明安萬斛管理人國投明安根據《合夥協議》約定決定明安萬斛的合夥期限延長一年,並進入退出期,在退出期內不再參與任何項目投資行爲。

轉折發生在2019年10月。包括H先生在內的所有投資者突然收到鉅洲資產的公告,稱2.3億基金資產自始自終未投入上市公司卓郎智能,而是被天河明安萬斛基金管理人北京國投明安及其實際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周明,通過僞造交易法律文件、投資款劃款銀行流水、投後管理報告、部分資金已到賬的銀行網頁及視頻,惡意挪用。對此,鉅洲資產向公安機關報案,並獲立案回執,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對國投明安涉嫌合同詐騙進行立案偵查。

據界面新聞記者瞭解,周明逃亡日本,至今沒有歸案,目前該刑事案件仍處於偵查階段。

鉅派投資爲何承擔100%連帶責任?

100萬投資血本無歸後,H先生將鉅洲資產和鉅派投資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

2020年12月,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鉅洲資產賠償H先生101萬損失、利息加其資金佔用損失(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152853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以101萬爲基數,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鉅派投資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並共同承擔案件受理費15517元。

一審中,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認爲該案主要有三大爭議焦點:一是被告鉅洲資產是否適當履行了基金管理人的法定約定義務,二是鉅洲資產是否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及承擔賠償的範圍,三是鉅派投資是否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關於爭議焦點一,上海浦東法院認爲,鉅洲資產未適當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管理義務及其作爲賣方機構應盡的瞭解客戶、瞭解產品,將適當的產品銷售給適合的金融消費者的適當性義務。

一是作爲基金髮行人未對涉案基金產品進行審慎審覈和風險管控,主要表現在涉案基金髮行前,未對募投項目標的做盡職調查,在無書面協議變更股權交割時間的情況下,鉅洲資產就確認募投項目真實。鉅洲資產以天河明安萬斛合夥企業作爲通道投資,卻未對合作夥伴廣州匯垠澳豐進行面籤,對於合夥企業工商登記的合夥人不是廣州匯垠澳豐這一異常情況從未提起異議並調查原因,作爲具有高度人合性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直到訴訟都無法提供有力證據佐證《合夥協議》的真實性及按約履行,有悖一般合夥企業合作伙伴之間緊密的合作模式,亦有違基金髮行人應履行的審慎審覈及風險管控之基本職責。

二是作爲賣方機構,未適當履行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評估,向投資者真實、完整、準確地披露基金產品的重要內容,充分揭示投資風險等義務。鉅洲資產向投資者出示的“宣傳PPT”中載明,案涉基金無論底層資產是否上市成功都有最低年化12%的收益,這是一種變相的版本保收益承諾,誤導投資人錯誤認識產品風險,嚴重違反賣方機構應履行的充分揭示投資風險之義務。

三是在投資管理階段未盡到基金管理人的謹慎勤勉管理義務。在基金管理報告中直接引用了國投明安理念提供的材料,未審覈,也沒有就基金資金流向銀行等渠道覈實審查。

關於爭議焦點二和三,上海浦東法院認爲,鉅洲資產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的範圍爲原告H先生的全部損失的本金和利息。鉅派投資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相關規定,銷售是指向投資者宣傳推介資產管理產品,辦理產品申、贖回的活動,代理銷售是接受合作機構的委託,在本機構渠道向投資者宣傳推介、銷售合作機構依法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的活動。由此可知,宣傳推介產品即爲銷售。

一審法院認爲,本案中,被告鉅派投資出具《資金到賬確認函》,表明:“被告鉅派投資向原告提供投資諮詢、投資管理等服務,原告通過被告鉅派投資的推介自願認購案涉基金,被告鉅派投資將會做好後續服務工作”,而後被告鉅派投資通過旗下“鉅派財富APP”對原告投資款進行確認,被告鉅派投資事實上是通過自己對消費者的影響力進行產品推介,兩被告稱案涉基金系被告鉅洲資產直銷,那麼作爲銷售方,理應控制銷售過程的相關材料,然鉅洲資產就直銷這一主張未能出示任何證據予以證明。

此外,結合案涉基金銷售服務費的制服情況來看,銷售服務費並未直接劃至鉅洲資產,而是劃付至鉅派投資的全資子公司鉅派鈺茂,亦可佐證鉅派投資實際參與推介、銷售基金的事實。

因此,一審法院認爲,鉅派投資存在銷售行爲,是案涉基金的主體。如前所述,鉅洲資產在基金髮行等過程中存在嚴重違反管理人職責的行爲及未盡到適當性義務,鉅派投資作爲案涉基金的銷售方對此應當知道,兩被告共同違反了前述法定和約定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上海金融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此後,鉅洲資產、鉅派投資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訴。二審中主要集中在兩大焦點,一是清算完成前投資者H先生的損失是否實際發生並可以確定,二是鉅派投資是否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關於爭議焦點一,被告鉅洲資產、鉅派投資主張在基金清算未完成的情況下,投資者H先生的損失未實際發生,不具備索賠前提,原告H先生則主張基金財產不同於基金收益權,案涉基金份額已沒有實際價值,實際損失已發生。

上海金融法院認爲,基金的清算結果是認定投資損失的重要依據而非唯一依據,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投資損失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認定損失。

根據鉅洲資產發出的《臨時信息披露公告》及庭審查明事實,案涉基金資產已被案外人惡意挪用,涉嫌刑事犯罪,且主要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

其次,《私募基金合同》約定,案涉基金的權益爲明安萬斛對卓郎智能的股權收益。現明安萬斛未依照基金投資目的取得卓郎智能股權,合同約定的案涉基金權益已無可能。

同時,根據《私募基金合同》中約定的清算程序,由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並在基金財產清理、確認債務後,對剩餘財產進行分配。而現實客觀情況是,募集的基金資產已經脫離管理人控制。

因此,考慮到基金清算處於停滯狀態,無法預計繼續清算的可能期限,且無證據證明清算小組實控人和可資清算基金財產,如果堅持等待清算完成再行確認當事人損失,不具可行性。故一審判決認定當事人損失已經固定,以投資款、認購費、資金佔用利息作爲損失基數,上海金融法院予以認可。並明確被上訴人h先生如在後續清算過程中獲得清償,應在兩上訴人賠償金額中予以扣除,符合損失填平原則及公平原則。

關於爭議焦點二,上海金融法院認爲,首先,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爲管理辦法》(2016年)的相關規定,雖然本案中鉅派投資和鉅洲資產間未簽訂書面蜥蜴,《私募基金合同》僅由鉅洲資產與H先生簽署,但結合前述情形,鉅派投資在係爭基金銷售過程中未充分評估投資者適當性,鉅派投資推介銷售人員是否具備從也資格亦存疑,由此導致被上述人在涉案基金投資者過程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其次,根據一審查明的事實反映,案涉私募基金實際上是由鉅派公司進行實質管理。同時,涉案基金財產被案外人侵佔轉移,與鉅派公司、鉅洲公司未切實履行管理人義務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上海金融法院認爲,一審判決鉅洲公司、鉅派公司對被上訴人Z先生在投資中遭受的全部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並無不當。

綜上所述,上海金融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件受理費15517元由上訴人鉅洲資產和鉅派投資共同承擔。

對此,魏峻軍律師認爲該判決對行業產生了正向指導,有利於私募基金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法院在裁判過程中,體現出瞭如下傾向性:一是基金銷售方作爲基金管理方的母公司,推定對資管產品的盡調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二是嚴格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五條對基金財產的損失予以推定,基金清算與基金財產損失確定之間未必存在因果關係;三是層級嵌套的產品不能免除管理人基於合同相對性所應承擔的管理職責;四是在“九民紀要”精神指導下,私募基金合同糾紛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對管理人內部控制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另據界面新聞記者瞭解,有購買鉅洲智能製造基金的另一位投資者近期收到了上海金融法院的二審判決,結果和H先生類似:鉅洲資產賠償投資者損失303萬、利息加其資金佔用損失,基金銷售方鉅派投資承擔100%連帶賠償責任,及該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但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起訴鉅洲資產和鉅派投資外,該投資者將鉅洲智能製造基金的託管方招商證券也告上了法庭,但最後的結果是,招商證券在該案中盡職免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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