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孫某自2017年與某建築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在該公司就職。該公司於2018年制定並在公司內部公示了《員工獎金制度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該《管理辦法》對員工獎金髮放作出以下規定:“年底發放個人獎金中的工程設計獎,其餘部分工程服務獎在結算年度下一年度7月份發放。”2018年12月,孫某在該公司出具的《2018年度獎金覈算表》中籤字確認,該表載明孫某當年度應獲得獎金總額爲221440元。2019年1月,該公司向孫某發放了上述金額的70%。2019年3月,孫某提出辭職,之後雙方解除了勞動關係,但剩餘部分獎金,公司一直拖延未予發放。

律師解讀

獎金是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是用人單位爲鼓勵勞動者的貢獻和業績而發放的工資組成部分。針對實務中用人單位拖欠獎金時勞動者的追索,律師進行了解讀:

一、勞動者追索獎金是否有合理依據?

有。國家統計局於1990年發佈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明確規定,獎金是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明確規定,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二、用人單位內部公示的規章制度能否作爲維權的依據?

能。最高人民法院於2020年發佈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爲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故該建築公司公示的《管理辦法》可以作爲孫某維權的依據。

三、本案中孫某應當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本案例中該建築公司已侵犯到孫某的合法權益,孫某可以首先與用人單位協商,以求達成和解;其次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也可以不經過協商與調解程序,直接申請勞動仲裁,但其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或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

律師 劉文奇

0531-58681777

來源:濟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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