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首批適用新《證券法》財務造假案件出爐,涉宜華生物案等3宗

從嚴重處,一抓到底,打則“痛擊筋骨”,絕不“撓癢癢”。

首批適用新《證券法》財務造假案件出爐,涉宜華生物案、廣東榕泰案、中潛股份案3宗。

證監會行政處罰委副主任董文媛在23日的例會上表示,近日,首批適用新《證券法》懲處財務造假惡性案件,已進入事先告知階段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最高擬處以近4000萬元的罰款。

案件進展上,證監會已對廣東榕泰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宜華生活案、中潛股份案均已進入告知程序。

“該批案件均處千萬元以上重罰,責任人百萬元以上,讓違法者‘知疼’,不敢‘再犯’。”董文媛稱,對於證據充分、違法事實清楚的案件,從嚴重處,一抓到底,打則“痛擊筋骨”,絕不“撓癢癢”。

值得關注的是,宜華生活案是目前擬對上市公司信披違法罰款數額最高的案件,證監會擬對該案違法主體合計罰款3980萬元。

案件情況方面,據證監會通報,宜華生活多年連續實施重大財務造假。告知書認定,公司在2016年至2019年的四年間通過虛構銷售業務、虛增銷售額等方式虛增利潤27億餘元,通過僞造銀行單據、不記賬或虛假記賬等方式虛增銀行資金86億餘元,未按規定披露與關聯方資金往來320億餘元。

證監會擬對該案違法主體合計罰款3980萬元,並對實際控制人兼董事長罰款930萬元、採取終身市場禁入,對主要責任人員亦處以罰款並採取最高10年證券市場進入。

“前述部分案件造假比例高,情節嚴重,影響極爲惡劣。”董文媛表示,上述三宗案件呈現出長期系統性財務造假、涉案金額巨大等四大特徵:

一是長期系統性財務造假,涉案金額巨大,持續時間長,最長跨度有4年;二是實際控制人核心決策組織實施,主觀惡性明顯;三是造假手段複雜隱蔽,形式不斷翻新,利用新型或複雜金融工具、跨境業務達成造假目的;四是財務造假伴生未按規定披露重大信息等其他違法違規行爲。

她同時表示,證監會堅決用好新證券法利劍,用重典、出重拳維護市場信心,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證監會秉持以下執法理念:

第一,對於證據充分、違法事實清楚的案件,從嚴重處,一抓到底,打則“痛擊筋骨”,絕不“撓癢癢”,該批案件均處千萬元以上重罰,責任人百萬元以上,讓違法者“知疼”,不敢“再犯”;

第二,抓“關鍵少數”,精準打擊,區分責任,區分情節,該批案件較爲明顯的特點,即嚴辦首惡,對實際控制人施以重罰及終身市場禁入;

第三,構建立體追責體系,涉嫌犯罪,堅決移送,絕不姑息,讓違法者在行政處罰、刑事打擊、民事賠償中承擔應有的責任。

“除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廣東榕泰案外,該批案件均已告知,我會將嚴格依法定程序從快處理該批案件。”董文媛表示。

證監會表示,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是證券市場的毒瘤,嚴重破壞市場運行基礎,侵害投資者利益,始終是證監會監管執法重點。近年來,證監會持續加大對財務造假、操縱市場等惡性違法案件的查處力度,堅決落實新證券法的各項要求,切實提升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強化監管執法震懾。

下一步,證監會將認真貫徹中辦、國辦發佈的《關於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全面落實“零容忍”的工作方針,用足用好相關法律賦予的職責,嚴厲查處財務造假等惡性違法行爲,堅決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違法責任,綜合運用行政執法、民事追償和刑事懲戒的立體式追責體系,形成依法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合力,維護市場“三公”秩序,淨化市場生態,促進資本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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