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夜網紅奶茶近40元一杯?“茶顏悅色”呼籲停止跨城代購

近日,一則某明星道歉聲明登頂微博熱搜。原來,某明星工作室工作人員接到當地經偵總隊通知,告知該明星代言的奶茶品牌因涉及違法犯罪,正接受公安機關調查。某明星發微博向各位加盟商受害者道歉,可見被套路的並非普通消費者,而是加盟商。

網紅店跑路,代言人要承擔哪些責任?明星代言如何避雷?哪些法律手段可以減少“套路加盟”?從法律上,如何區分“真網紅”和“假網紅”?

代言人需退還代言費多系誤讀

廣告代言人,是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在廣告鏈條中的作用是以形象推薦商品和服務,以此來區別於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

某明星代言的奶茶品牌涉嫌詐騙7個億,加盟商得不到特許人原料和技術支持,難以爲繼,是否可以向某明星索賠?如果某明星事前知曉該品牌的欺詐行爲,或者某明星參與了該品牌的經營活動,加盟商可以向某明星主張權利。

再或者,該品牌奶茶危害人體健康,某明星代言的是危害消費者身體健康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除了網紅店找明星代言,P2P平臺起初爲了造勢,也會找明星站臺。2018年,某主持人爲某網絡投資平臺拍攝了數段視頻廣告,之後該網絡投資平臺爆雷。然而該主持人卻發聲明稱:未直接簽過代言合同,廣告合作早已結束。該主持人被一名山東投資者訴至法院,稱其拍視頻表示投資該平臺躺着也賺錢,要求其賠償相關損失。法院已對此案立案審理。在法院立案登記制背景下,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並不代表着代言人要爲此承擔法律責任,因此衆多自媒體將該訴訟解讀爲“出借人起訴爲爆雷P2P代言的明星,法院支持”,實爲誤讀。

然而,如果任憑網紅店和P2P平臺圈錢跑路,代言人拿錢走人,加盟商的權益誰來保護?因此,增加代言人的注意義務,明確其主體責任的呼聲在網絡上越來越高。此前,因代言品牌涉嫌集資詐騙,明星退還代言費一事則已有先例。如某明星因代言,被集資詐騙案受害人告上法院,要求其賠償損失20萬元。最終,法院終審判決未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因爲在平臺爆雷後,該明星已主動配合公安機關退還了所有代言費。

廣告服務合同與特許加盟合同糾紛並非同一法律關係,囿於代言人的法律責任範圍,現在只存在明星自發退還代言費用的行爲,卻鮮有監管機構發文將其制度化。2021年1月,北京市朝陽區金融糾紛調解中心發佈公告,爲維護投資人合法權益、推動P2P網貸機構風險出清,自即日起,請曾經或仍在涉P2P網貸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相關產品、服務進行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廣告代言人),儘快聯繫中心就相關問題進行說明,並配合開展網貸平臺清退工作。如未在2月10日前取得聯繫,將依法追責。通告指出,部分網貸機構爲牟取不正當利益,聘請知名演藝人員、公衆人物作爲廣告代言人,利用其影響力吸引投資人購買非法金融產品。上述廣告代言人未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做出不實宣傳,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和擴大存在過錯,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可惜的是,衆多自媒體並沒有發現金融糾紛調解中心並非司法機關,亦非行政執法或監管機構,該通告僅具有倡議的性質,並沒有強制性的法律效力,該通告也無法作爲人民法院的裁判依據。

歸根到底,明星是靠自身形象立業。因此明星在代言時,除了遵守廣告法規定的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不得爲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進行推薦、證明,還應當做好事前的品牌篩查工作,例如查詢特許經營資質。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應當查詢相關檢驗檢疫合格證書,避免承擔連帶責任。

提高三種意識,應對“套路加盟”

某明星因代言奶茶品牌涉嫌詐騙而致歉的餘波未落,另一位明星代言的奶茶品牌又被加盟商發帖質疑涉嫌虛假招商,致使700多人受害,直接經濟損失達上億元。

連鎖經營風靡,餐飲業更是連鎖經營的風口。“套路加盟”的特許方往往先成立一家公司,僱人排隊刷流量,在網上造勢,一般只有幾家樣板店經營火爆,進而誘導加盟商投資,最終便是我們熟知的無品牌運營投入、無後續運營輔導、甚至供貨都會斷貨。

奶茶品牌涉嫌詐騙與一般特許經營糾紛的區別,在於刑事詐騙行爲的認定。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設定陷阱等手段騙取對方財產的行爲。或者是合同一方當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從而與之簽訂或履行合同的行爲。合同詐騙罪是目的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非法佔有目的的有無是認定合同詐騙罪的關鍵,通俗地講,類似簽訂奶茶品牌的合同不是爲了經營,是爲了騙取加盟商的加盟費和貨款。我們常見的特許經營類合同詐騙的表現形式爲: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2、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

圈錢跑路只是少數,多數加盟商遭遇到的還是“套路加盟”的民事糾紛。例如特許方收取加盟費之後對加盟者的經營不聞不問;特許方承諾給加盟者安排商業區開店,卻找了個十分偏僻的地方,導致加盟店經營冷清,收不回本;特許方以遠超市場價的價格賣給加盟者“特供”原材料和機器,造成經營成本與收益倒掛;特許方要求統一裝修,以收取高額裝修費用;加盟者去談加盟,品牌方甚至找很多“托兒”排隊刷流量……

上述種種加盟套路,加盟商可以通過提高三種意識來預防風險和獲得救濟,即合同意識、證據意識和維權意識。

第一、加盟特許經營,合同要看清。防範風險,謹慎簽訂特許經營合同是關鍵,首先要查明特許經營權的狀況,審查商標、知識產權等權屬是否明晰,商標服務範圍完整包含了所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經營範圍;其次要註明特許經營權轉讓及商業祕密保護的條件、特許經營期限、費用收取方法、貨物供應方式、質量標準、瑕疵商品的解決方式;最後要關注特許人對加盟商的培訓和指導問題及終止經營資格問題,防止合同漏項或者特許人在合同中“埋坑”。

第二、經營留痕,及時固定證據,防止證據滅失。在加盟過程中,每個溝通和運營環節都應當規範進行,留存證據,例如妥善保管特許經營合同、支付憑證,店鋪裝修進度日誌和照片的製作,瑕疵貨物的公證和保存,經營收益的計算和年度審計。留存好特許經營方的財務信息和財產信息,在發生糾紛後,可以第一時間進行財產保全,爲後續生效裁判文書的執行工作提供有利條件。

第三、提高維權意識,受害人不能自甘“躺平”。維權意識不僅是發現自身權益受損後,積極蒐集證據訴至法院,還包括積極維護公平的市場環境的意識。例如僱人排隊刷單,是一種消費欺詐和不正當競爭的行爲,不能作爲培育網紅店的潛規則來使用,當投資人考察特許方發現上述行爲,應當及時向行政機關舉報,而非默默效仿。不能因爲“套路加盟”的特許方是網紅,便在選址、裝修、選料中任其擺佈,發現異常,及時報警止損,防止最後賠了夫人又折兵。

善用法律方法,選一家好夥伴

雖然法律風險衆多,但確實有一些較有價值的品牌值得去加盟,這也是創業的一條途徑。想要加盟“網紅”連鎖,可以採取法律實務中盡職調查的方式將風險排除於未然。

在投資併購法律領域,盡職調查是一項重要工作,目的是使買方儘可能地發現有關他們要購買的股份或資產的全部情況。盡職調查指在收購過程中收購者對目標公司的資產和負債情況、經營和財務情況、法律關係以及目標企業所面臨的機會與潛在的風險進行的一系列調查。這是企業收購兼併程序中最重要的環節之一,也是收購運作過程中重要的風險防範工具。調查過程中通常利用管理、財務、稅務方面的專業經驗與專家資源,形成獨立觀點,用以評價併購優劣,作爲管理層決策支持。調查不僅限於審查歷史的財務狀況,更着重於協助併購方合理地預期未來,也發生於風險投資和企業公開上市前期工作。

盡職調查的內容一般包括15個方面:1.管理人員的背景調查;2.市場評估;3.銷售和採購訂單的完成情況;4.環境評估;5.生產運作系統;6.管理信息系統(彙報體系);7.財務預測的方法及過去預測的準確性;8.銷售量及財務預測的假設前提;9.財務報表、銷售和採購的票據的核實;10.當前的現金、應收應付及債務狀況;11.貸款的可能性;12.資產覈查,庫存和設備清單的核實;13.工資福利和退休基金的安排;14.租賃、銷售、採購、僱傭等方面的合約;15.潛在的法律糾紛。

法律事務盡職調查看似複雜,實際操作卻很簡單,即利用公開信息去核查特許方的經營狀況,以規避關鍵風險點。

第一、備案資質。加盟商在投資前調查覈實特許人的資質以及信息披露情況,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規定,特許人應當向商務主管部門進行備案,應當向加盟商進行完整、真實的信息披露。因此在商務主管部門的網站上可以查詢特許人的備案情況以及信息情況,目前在我國商務部商業特許經營信息管理平臺中可以查詢到上述信息。

第二、資格。根據國務院《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從事加盟連鎖的企業,除了具備成熟的經營模式和經驗,還應當具備相應的法律資格:1、特許人必須是企業,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爲特許人;2、特許人是否擁有真實可查的註冊商標、專利、企業標誌、專有技術等特有資源,加盟商可檢索查詢註冊商標證書、專利證書的真實性;3、特許人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加盟商對特許人的直營店要着重調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內容,是否是特許人直接投資經營,註冊時間是否符合要求。

第三、價值。品牌價值和商業前景不是靠軟文推廣,不是靠僱人排隊刷流量,而是特許經營人持有的註冊商標、專利、企業標誌、專有技術等特有資源價值的體現。加盟商可以諮詢知識產權代理機構或者專業諮詢機構,做一個初步的判斷。通過其資本運作狀況和實際經營狀況判斷特許人是否能長期爲被特許人提供經營指導和具有服務能力。

上述法律建議,不僅是加盟商投資法律指南,也是代言人選擇代言品牌的避坑方法。相信在法律不斷完善、監管能力不斷加強的現實條件下,加盟商依靠自身專業的知識和法律盡職調查方法,可以選擇一家靠譜的網紅連鎖店,並在不慎“套路加盟”後利用三種意識獲得救濟,明星們也能通過提高自身的注意義務,爲消費者和投資人優中選優。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