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列舉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構成侵權的八類情形。

現象:一些經營者濫用人臉識別技術

最高法通報,在爲社會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人臉識別技術所帶來的個人信息保護問題也日益凸顯。一些經營者濫用人臉識別技術侵害自然人合法權益的事件頻發,引發社會公衆的普遍關注和擔憂。

比如,有些知名門店使用“無感式”人臉識別技術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採集消費者人臉信息,分析消費者的性別、年齡、心情等,進而採取不同營銷策略。又如,有些物業服務企業強制將人臉識別作爲業主出入小區或者單元門的唯一驗證方式,要求業主錄入人臉並綁定相關個人信息,未經識別的業主不得進入小區。再如,部分線上平臺或者應用軟件強制索取用戶的人臉信息,還有的賣家在社交平臺和網站公開售賣人臉識別視頻、買賣人臉信息等。

因人臉信息等身份信息泄露導致“被貸款”“被詐騙”和隱私權、名譽權被侵害等問題也多有發生。甚至還有一些犯罪分子利用非法獲取的身份證照片等個人信息製作成動態視頻,破解人臉識別驗證程序,實施竊取財產、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等犯罪行爲。上述行爲嚴重損害自然人的人格權益,侵害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破壞社會秩序,亟待進行規制。

“人臉信息屬於敏感個人信息中的生物識別信息,是生物識別信息中社交屬性最強、最易採集的個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將對個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極大危害,甚至還可能威脅公共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萬明介紹,據APP專項治理工作組去年發佈的《人臉識別應用公衆調研報告》顯示,在2萬多名受訪者中,94.07%的受訪者用過人臉識別技術,64.39%的受訪者認爲人臉識別技術有被濫用的趨勢,30.86%受訪者已經因爲人臉信息泄露、濫用等遭受損失或者隱私被侵犯。

“這段時間,人臉識別成爲熱門詞彙,社會公衆對人臉識別技術濫用的擔心不斷增加,強化人臉信息保護的呼聲日益高漲。”楊萬明透露,民法典施行以來,截止到6月30日,各級人民法院正式以個人信息保護糾紛案由立案的一審案件192件,審結103件。“人臉識別第一案”也於今年4月9日二審宣判,依法保護自然人人臉信息等生物識別信息。同時,法院還依法嚴懲侵害信息犯罪,2017年6月至2021年6月,全國法院新收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10059件,審結9743件,生效判決人數21726人,對3803名被告人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比例達17.50%。

八類情形採集人臉信息構成侵權

針對今年“3.15晚會”所曝光的線下門店在經營場所濫用人臉識別技術進行人臉辨識、人臉分析等行爲,以及社會反映強烈的幾類典型行爲,《規定》列舉了八類信息處理者處理人臉信息情形,法院應當認定屬於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的行爲,包括:在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進行人臉驗證、辨識或者分析;未公開處理人臉信息的規則或者未明示處理的目的、方式、範圍;違反信息處理者明示或者雙方約定的處理人臉信息的目的、方式、範圍等;未採取應有的技術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存儲的人臉信息安全,致使人臉信息泄露、篡改、丟失;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向他人提供人臉信息等。

此外,《規定》還明確了五類信息處理者的“免責”情形:爲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緊急情況下爲保護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所必需而處理人臉信息的;爲維護公共安全,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在公共場所使用人臉識別技術的;爲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爲在合理的範圍內處理人臉信息的;在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的範圍內合理處理人臉信息的;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禁止小區必須“刷臉”進門

針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建築物管理人以人臉識別作爲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出入物業服務區域的唯一驗證方式的,《規定》明確,不同意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請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驗證方式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針對部分商家採用一次概括授權、與其他授權捆綁、“不同意就不提供服務”等不合理手段處理自然人人臉信息的,《規定》明確,處理自然人的人臉信息,必須徵得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的單獨同意;對於違反單獨同意,或者強迫、變相強迫自然人同意處理其人臉信息的,構成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的行爲。

另外,針對信息處理者通過採用格式條款與自然人訂立合同,要求自然人授予其無期限限制、不可撤銷、可任意轉授權等處理人臉信息的權利的,《規定》明確,自然人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請求確認格式條款無效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同時,信息處理者違反約定處理自然人的人臉信息,該自然人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該自然人請求信息處理者承擔違約責任時,請求刪除人臉信息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信息處理者以雙方未對人臉信息的刪除作出約定爲由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

《規定》還對舉證責任,多個信息處理者侵權責任的承擔,財產損失的範圍界定,人格權侵害禁令,以及對涉及個人信息的死者人格利益保護等做出詳細規定。

《規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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