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信託控股的非金融子公司遭強監管:3+1年清退,每家僅保留一個“獨子”!

作者:朱英子

信託公司旗下控股子公司面臨清退風暴。

7月30日下午,銀保監會官網發佈《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信託公司非金融子公司業務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1〕85號(下稱“85號文”),劍指信託公司控股的非金融子公司。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答記者問中指出,近年來,部分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直接或間接設立從事私募股權投資等業務的境內一級非金融子公司。這類公司在服務實體經濟、加強與母公司戰略協同等方面發揮了一定積極作用,但部分公司由於經營管理相對薄弱、合規意識相對淡薄,在展業過程中也滋生了市場亂象,累積了風險。如,開展監管套利、隱匿風險的通道業務;與母公司之間存在融出資金、轉移財產、輸送利益等違規關聯交易問題等等。

上述負責人表示,基於此,銀保監會辦公廳發佈85號文,從壓縮層級、規範業務角度出發,整頓規範信託公司非金融子公司,治理市場亂象。

不得新增子公司數量和投資

85號文明確定義了清理的信託子公司範圍,上述信託公司境內一級非金融子公司,是指信託公司在境內以固有資產直接投資設立或以投資資管產品等方式間接投資設立的,具有控制權且未持有金融業務許可證的公司。

其中在第二條中明確規定,自85號文印發之日起,信託公司不得新增境內一級非金融子公司,已設立的境內一級非金融子公司不得新增對境內外企業的投資。

對於存量的境內一級非金融子公司,信託公司可選擇保留一家“獨子”,且要求目前經營範圍涵蓋投資管理或資產管理類業務。

保留的這家子公司僅可作爲私募基金管理人受託管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且不得控制、共同控制被投資方或對被投資方施加重大影響(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有關規定進行判斷),不得參與被投資方的日常經營,投資年限不得超過5年。

此外,這家保留的子公司的基金業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到期後不得直接或變相新增和續作,其餘業務在合同期滿或項目結束後不得繼續開展。

其餘的境內一級非金融子公司則面臨清退的結局。

清退限期不超3+1年

85號文中要求,信託公司應當有計劃地以轉讓股權等方式對其餘境內一級非金融子公司及其在境內外投資的企業進行清理。此外,上述選擇保留的“獨子”,也需要清退其在境內外投資的企業。

上述清退的期限均不得超過3年。

存量業務方面,若上述清退企業有存續基金業務的,應當於相關項目清算後1年內完成清理。清理工作完成前,上述企業原則上不得新增業務。

當然,85號文指出,清理確有困難的,信託公司應當在清理期限屆滿前2個月向屬地銀保監局提交延長清理期限報告。清理延期不得超過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

與此同時,信託公司應當全面梳理境內一級非金融子公司及其在境內外投資企業的基本情況,合理擬定清理規範工作方案,列明時間節點安排,明確存續子公司並表管理措施等,並於4個月內將方案報送至屬地銀保監局,經審查後實施。

85號文提出,各信託公司應當加強存續非金融子公司並表管理,按季度向屬地銀保監局報送方案實施進展情況,並在依法合規完成清理規範工作後,及時上報經董事長簽字確認的工作報告。

監管方面,各銀保監局應當切實承擔屬地監管責任,加強全程督導跟蹤,認真審查方案內容,嚴防信息漏報瞞報;通過現場檢查、督導等方式,適時查驗階段性工作進展與質量;加強轄內信託公司並表監管,發現非金融子公司與母公司之間違法違規交易行爲的,依法依規對信託公司採取監管措施或進行行政處罰;清理規範工作完成後,組織專項驗收,並向銀保監會報送正式報告。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爲有序開展整頓工作,85號文明確信託公司應承擔的主體責任,強化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細化各時間節點安排,確保清理規範工作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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