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劉晨光 來源:界面新聞

接受調查近兩年後,楊彪案終於迎來二審判決。近日,界面新聞記者獲取一份關於原央行上海總部金融服務一部副主任楊彪二審判決書。

判決書顯示,楊彪1964年8月28日出生,漢族,博士研究生文化,因涉嫌受賄罪於2019年10月29日被留置,2020年1月22日被先行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

判決書顯示,2012年7月至2015年10月,在楊彪擔任央行上海總部金融服務一部支付結算處處長和金融服務一部副主任期間,利用負責審覈第三方支付業務許可證、對第三方支付機構和各銀行業支付機構監管以及本部門日常管理的職務便利,爲他人提供幫助,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多次收受或索取他人賄賂款人民幣240萬元(以下幣種無特別說明均爲人民幣)、美元4.1萬餘元。

界面新聞記者瞭解到,楊彪曾長期在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從事支付結算監管工作,2015年1月,證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萬建華擔任首任董事長,楊彪擔任副總經理。2016年底,萬建華因“個人原因”請辭後迴歸通聯支付,楊彪等高管也隨之離職。

2013年楊彪所著《中國第三方支付有效監管研究》正式出版。據介紹,該書系統剖析我國第三方支付發展及監管現狀的基礎上,基於“市場失靈”理論,論述了對第三方支付實施監管的必要性。

除了在任上進行受賄犯罪行爲,離任之後,楊彪仍然在進行着犯罪活動。

判決書顯示,2016年11月,被告人楊彪從央行銀行上海總部離職後,利用其曾擔任較高職務的便利條件,讓其原下屬、現任央行銀行上海總部金融服務一部支付結算處清算組織管理科科長施某,在上海C有限公司名下子公司上海D有限公司分類評級中幫助提高分值,以順利通過央行上海總部對第三方支付牌照續展的審覈,後以借款爲由向上海C有限公司總經理黃某2索取賄賂款350萬元。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楊彪經奉賢區監察委員會通知主動至調查機關接受調查,並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原審法院認爲,被告人楊彪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又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共計260餘萬元,數額巨大,且部分屬索賄,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楊彪在離職後,利用原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35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已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被告人楊彪具有自首情節,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案發後被告人楊彪退出贓款265.6萬元。

一審判決顯示,被告人楊彪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退贓款人民幣二百六十五萬六千元予以沒收;違法所得繼續追繳。

對於一審判決,楊彪表示不服,繼續上訴。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的出庭意見認爲,原判認定上訴人楊彪犯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且審判程序合法。建議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幾個貪腐的具體問題上,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也給出了相關的解釋,其中就包括楊彪是否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收取的350萬元能否認定爲賄賂款。但是,楊彪及其辯護人所提楊不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及350萬元系借款的相關意見,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不予採納。

最終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爲,原審法院認定楊彪犯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原審法院根據楊彪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認罪悔罪態度、退贓情況,在法定量刑幅度之內對其所作判決,量刑適當。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出庭意見正確。

2020年12月4日,“PBC清廉金融”(中共中央紀委駐人民銀行紀律檢查組)公號發佈消息稱,人民銀行上海總部組織旁聽楊彪案件庭審。

根據彼時發佈的消息,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金融服務一部原副主任楊彪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上海總部紀委組織總部涉及“權、錢、人”等重點崗位四十餘名幹部旁聽庭審,把警示教育課堂開到楊彪案庭審現場,“零距離”接受警示教育。庭審中,楊彪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楊彪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並表示積極退賠相關款項,將改過自新,爭取發揮餘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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