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大城市,包括農村,民辦教育學生比重達到了30%—60%,這種現象是全世界其他地方沒有的。”

7月23日,在博鰲教育論壇主辦的“教育新政下的民辦學校”研討會上, 21世紀教育研究院理事長、國家教育諮詢委員會委員楊東平表示,近期教育新政頻出,其中最重要的政策是規範和調整民辦教育發展,嚴厲監管校外培訓機構和高中階段普職分流。

隨着7月24日晚間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正式發佈《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雙減”政策靴子落地。教培機構的命運一夜之間被改寫,而與此同時,民辦學校的發展前途也同樣引發關注。

文 | 樊朔

本文轉載自微信公衆號“中國慈善家雜誌”(ID:cnscsj),原文首發於2021年7月28日,原標題爲《教育新政頻出,民辦學校何去何從?》,不代表瞭望智庫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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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升級

今年以來,湖南、江蘇等多地先後發文嚴控民辦教育在當地義務教育佔比,全省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在校生數佔義務教育學校在校生總數的比例降至5%以下。其中江蘇省明確爭取用2-3年完成調減目標,全省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在校生數佔義務教育學校在校生總數的比例降至5%以下,縣域內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在校生數佔義務教育學校在校生總數的比例降至15%以下。

今年6月,四川省教育廳發佈《關於暫停審批設立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的通知》,宣佈暫停審批設立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不得批准已有民辦義務教育學校設立新校區,不得同意已有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擴大辦學規模,此外要適當縮減2021年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招生計劃。

實際上,自2018年針對民辦義務教育的監管就已趨於嚴格。2018年全國教育大會提出要嚴控學前教育階段和義務教育階段民辦教育的逐利行爲。此後,2019年“公民同招”政策出臺,終結了部分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提前“掐尖”招生的傳統。

此外,在今年5月修訂頒佈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規定,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不得與利益關聯方進行交易。任何社會組織和個人不得通過兼併收購、協議控制等方式控制實施義務教育、非營利性學前教育的民辦學校。此舉被認爲切斷了民辦學校營利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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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化

楊東平指出,民辦教育政策調整的背景在於,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民辦教育在公辦教育之外已經形成了一個巨大的體量。在公辦和民辦學校之外,又出現了第三個類型——培訓教育,培訓教育的體量更大,使得教育的功能發生了很大的紊亂。“最突出的就是全民性的教育焦慮和學業壓力。全民性的教育焦慮、教育成本增加、學業負擔增加,最終引發了一個最高的決策。”

“儘管民辦教育在全國在校生中的佔比在10%上下,這是合理的,但是很多大城市,包括農村,民辦教育學生比重達到了30%—60%,這種現象是全世界其他地方沒有的。”楊東平認爲,民辦教育體量過大,跟政府的行爲變化有關。20年前討論民辦教育促進法時,主要的問題是突破意識形態上的障礙,對待民辦教育就像發展民營經濟一樣,“給它一個許可,鼓勵一下、支持一下”。

近幾年,民辦教育體量非常大的區縣在舉辦民辦教育時一般包含了兩種行爲:一是政府把大量市場推給了民辦學校,二是基於牟利性考量,很多地方教育局長退下來以後,去民辦學校當董事長,出現權錢交易的現象。

實際上,民辦教育引發的爭議早有先例。2018年,民辦教育佔比高達60%的湖南耒陽就曾因把一些公辦學校的學生分流到民辦學校,引發羣體事件。

楊東平認爲,現階段民辦教育已經形成了一種成熟的規模化的商業模式。以“第一高中集團”上市爲例,其在各地投建的衡水分校得到地方政府的財政支持,地方政府批地、投資建校舍,拉動房地產,打包上市。“通過與地方政府的合謀,與資本市場、房地產市場結合來營利。通過引進掛牌的民辦學校,拉高學區房價格,學校的最終目標是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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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民轉公”

隨着各地調減民辦教育比例,各地“民轉公”動作頻繁。

7月2日,四川眉山天府新區恆邦嘉祥外國語學校宣佈已被撤銷辦學許可,立即停止招生,學校將由民辦校轉爲公辦校。據瞭解,天府嘉祥外國語學校由四川恆邦雙林集團總投資12億創建,辦學涵蓋幼兒園到高中K12全學齡段,原定於2021年9月正式開學。

2020年,上海張江集團學校也正式由民辦轉爲公辦。這所學校由上海張江(集團)有限公司和上海中學聯合創辦,從建校以來常年保持浦東新區中考成績第一。

在“民轉公”潮中,各地不乏民辦學校舉辦者被迫“捐贈”學校的情況。北京中盾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永偉目前正在辦理江蘇宿遷宿渝中學充公案,他介紹,辦學人之一張公利由於借款辦學等問題被判挪用資金罪、職務侵佔罪,學校被迫“捐贈”給政府。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徐昕指出,在當前複雜多變的社會環境下,民辦學校和舉辦者的刑事風險都很高。

從已有的案件看,民辦學校的法律風險,排名最高的是合同詐騙罪;排名第二的是集資類、融資類犯罪,包括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排名第三是職務侵佔罪,主要的原因是企業股東相互之間的矛盾;排名第四是挪用資金罪;第五是非法經營罪;第六是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職能事故罪;第七是職務犯罪;第八是土地相關罪名;第九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第十是隱祕故意銷燬會計憑證罪。他認爲,未來民辦學校要防範風險,做好合規工作。公權力部門要開放辦學,做到民辦公辦同等對待,促進教育法和刑法的銜接,保持刑法的謙抑性。

“民辦教育面臨的最大問題,還是要預防和避免犯罪。”中國教育發展戰略學會民辦教育專業委員會副理事長李春光提醒,國家教育、財政部門應儘快規範民辦學校關聯交易的定義,基層教育行政部門,也需要有效防控工作人員的“職務風險”。

“要全面認識民辦教育制度優勢,清除一切強加於民辦教育的誣衊不實之詞。”浙江大學教育學院吳華表示,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就要切實保障民辦教育合法權利,激發完善民辦教育法治建設,依法規範民辦學校辦學行爲,政府首先要守法,依法行政、依法治校。

楊東平指出,根本解決民辦學校的制度困境,必須有面向未來的制度設計,應當在學習化社會的框架下,逐漸淡化學校的所有制性質,公辦學校、民辦學校都應該在“非營利組織”的框架中加以規範。

“國內的教育新政,首先必須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保護私人財產,保護民辦學校的合法權益。即便要做出一些政策調整,也應該是尊重歷史、照顧現實,在保護私有財產的前提下,做到通情達理、合情合理,該補償的補償,該贖買的贖買,不能採取沒收充公的粗暴方法。”楊東平說。

責任編輯:梁斌 SF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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