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贵州证监局披露关于对贵州省铜仁市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蔡江、蔡银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贵州省铜仁市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按募集说明书约定在2021年4月30日前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该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蔡江、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蔡银新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贵州证监局决定对贵州省铜仁市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蔡江、蔡银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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