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報訊(記者湯煒瑋、通訊員田第潘)7月31日,武漢市武昌區檢察院支持起訴的趙芳(化名)訴張某某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糾紛案開庭審理。這是湖北省首例檢察機關在辦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支持被害人監護人提起民事精神損害賠償訴訟的案件。該案採用“刑民一體”方式審理。

2020年2月,張某某通過網絡遊戲結識不滿14週歲的趙芳。同年8月,張某某從外地到武漢,先後三次在不同的快捷酒店同趙芳發生性關係。2021年3月,張某某因涉嫌強姦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武昌區檢察院檢察官在提前介入該案時發現,被害人在遭受侵害後行爲異常,出現罷學、家庭關係緊張、離家出走、自殘、自殺等現象。2020年9月,趙芳經醫院診斷患有抑鬱症,並被建議住院治療。

2021年3月25日,張某某被公安機關依法逮捕。5月20日,公安機關以張某某涉嫌強姦罪將其移送武昌區檢察院審查起訴。辦案過程中,檢察官及時對被害人遭受精神創傷的事實開展了調查覈實,並委託心理專家開展了心理疏導。經覈實,趙芳作爲刑事案件被害人在案發後未得到張某某的主動賠償,且通過民事訴訟得到相應侵權賠償存在一定困難。爲更好保護未成年人權益,檢察官向被害人監護人告知了民事支持起訴相關法規。

2021年6月18日,武昌區檢察院以張某某涉嫌強姦罪依法對其提起公訴。6月23日,被害人監護人就被告賠償趙芳醫療費用和精神損失費向檢察機關提出支持起訴請求。6月25日,武昌區檢察院作出支持起訴決定。

“張某某的犯罪行爲給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了嚴重精神損害,依據《民法典》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武昌區檢察院未檢部門負責人張薇表示。考慮到被害人的家庭經濟情況,武昌區檢察院和武昌區周冶陶公益服務中心協作,爲被害人申請了法律援助律師,無償爲其提供民事訴訟法律服務。

7月31日下午,武昌區法院先進行了該案刑事案件部分的審理,後開展了民事部分庭審調查舉證,武昌區檢察院檢察官張薇、劉朝欣出庭支持起訴,發表支持起訴意見,請法院綜合考慮精神損害賠償確定的基本原則、被告人行爲的過錯程度、危害結果、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被害人精神受損害的程度以及相關賠償標準,予以判決。

在辦理該案過程中,檢察官還發現涉案旅館存在訪客接待管理寬鬆的問題。未成年被害人趙芳在入住旅館時未進行實名登記,旅館前臺人員未經詢問或僅簡單詢問後就予以放行。爲進一步推動解決案件反映出的監管漏洞,武昌區檢察院依法向區公安分局發出了檢察建議,建議公安機關對轄區旅館業堅持開展常態化巡查監管,嚴格落實旅客實名登記、來訪管理、值班巡查制度,並引導旅館業商戶全面落實新修訂未保法的相關規定,嚴格執行未成年人入住旅館異常情況強制報告制度。

該案將擇期宣判。

來源:湖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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