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原告刘某1起诉弟弟刘某2,要求刘某2立即停止侵犯刘某1姓名权的行为,撤销A公司工商登记中关于刘某1为该公司股东、监事的虚假登记,确认刘某1并非A公司的股东、监事,并要求刘某2向刘某1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

兄弟俩之间到底发生了何事?

刘某1称,他于2015年5月收到法院传票,系B公司起诉刘某1和刘某2身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案件。

刘某1表示,他此时才得知自己为A公司的股东和监事,但是他从未出资与刘某2一起设立公司,也从未在A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材料中签字,A公司工商档案材料中出现的所有刘某1签名均为伪造。因此,刘某1认为,刘某2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他的姓名进行了虚假的工商登记,侵犯了他的的合法权益。

真相究竟如何?

A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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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的工商档案显示:刘某1、刘某2为该公司股东(发起人),刘某1为该公司监事,刘某2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A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交存入资资金报告单、指定(委托)书等材料中多处有刘某1签名。

· 2 ·

在A公司设立前,刘某1曾将自己的身份证原件给刘某2,由刘某2帮助刘某1办理C汽车配件商店的工商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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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1的C汽车配件商店与涉案A公司的经营地相邻。

B面

· 1 ·

经鉴定,工商档案中全部的“刘某1”签名字迹与样本中的“刘某1”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 2 ·

刘某2同意刘某1的意见,陈述:A公司成立时刘某1不知情,未对A公司出资;是刘某2将刘某1列为公司的股东和监事,没告诉刘某1;A公司工商档案材料中刘某1的签名均非刘某1签署,而是由刘某2或者代办机构代刘某1签署,刘某1对上述代签情况均不知情。

· 3 ·

刘某1称,刘某2借着给他办理C汽车配件商店营业执照的机会,盗用或者冒用他的身份证原件用于注册成立A公司。

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刘某1被登记为A公司的股东、监事,其姓名是否被盗用或冒用。根据刘某1的陈述,其诉讼主旨在于通过确认姓名权被侵权从而达到确认其并非A公司的股东、监事之目的,从而避免对A公司的债权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案涉及股东资格争议与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因此对刘某1所诉的姓名权侵权审查须格外慎重。考虑到刘某1曾将自己的身份证原件交予刘某2用于办理C配件商店执照,且C配件商店与A公司经营地相邻,加之刘某1与刘某2系亲兄弟关系,刘某1对刘某2使用其身份设立A公司完全不知情不符合常理。虽然A公司工商档案中刘某1的签名系他人代签,但代签可以在被代签者明知或默认的情形下发生,并不等同于被盗用或冒用姓名。刘某1将身份证件交予刘某2同意其设立A公司的可能性更大。

结合前述事实、在案证据及日常经验,法院无法排除其他合理怀疑,难以认定设立A公司并非刘某1的真实意思表示,故A公司工商档案中刘某1的签名虽并非其本人所签,但并不构成对刘某1姓名权的侵犯。

法官释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活跃发展和公司注册登记程序的便利化,注册公司不再是一件难事。但多起案件显示,使用他人身份证件进行公司登记的现象屡有出现,这不仅使被冒名登记的人合法权利受损,而且还会带来经营漏洞频发、恶意逃避债务等问题,从宏观角度来看更不利于构建诚实信用、透明公正的交易秩序。

但是需要甄别哪些真的是被冒名登记,哪些是假的。一种情况是当事人的身份证件信息被他人通过各种不当手段获取,并被不法分子用于公司登记,例如,当事人遗失身份证后,虽然去公安机关进行挂失,但其身份证件信息仍被用于公司注册登记。还有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向别人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并被用于办理公司登记。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在依法审查侵犯姓名权的构成要件之外,司法机关还应尊重工商登记信息的公示效力、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理信赖利益,应考量被冒名人是否与公司曾存在劳动关系,与其他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亲属、朋友关系等,进而排除一开始当事人以明示或默示形式同意他人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登记材料上代为签字,后又因反悔或产生矛盾而主张冒名登记的可能。

法官提示

01

不要将自己的身份证件轻易借给他人使用;

02

如果身份证件丢失,应尽快挂失并保留挂失证明;

03

如果发现存在犯罪事实,应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内容来源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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