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24%!多地監管部門引導消費金融公司下調利率業內人士認爲,在監管指導的標準利率內放貸,大部分消費金融公司仍有利潤空間

證券時報記者杜曉彤李穎超

近日,多地監管部門向轄內消費金融公司進行窗口指導,要求將產品年利率降至24%以內。據瞭解,此前國內並未明確設定持牌金融機構的放貸利率上限。

對此,有業內人士認爲,這既是一次監管“補漏”之舉,也是應對當前經濟環境的提振消費之策。

目前,還有一些消費金融公司產品的年利率緊貼36%來制定。同時,在多次監管指導下,已有不少消費金融公司完成利率下調。

有受訪的業內人士表示,消費金融公司的資金成本中位數在6%、7%左右,“在監管指導的標準內放貸,應該說大部分公司還是有利潤空間的”。

監管多次窗口指導

“現在基本上大家都收到了來自監管的窗口指導,但沒有正式發文。”一位華北地區消費金融公司人士向證券時報記者表示,“監管部門這次給了一個過渡期,過渡期內各機構都要調整自己的產品結構來達到監管要求。”

另一家東北地區消費金融公司也向證券時報記者證實了這一消息。

不過,記者在向一些西南地區、華東地區的消費金融公司求證時,得到的回應是“沒有收到相關消息”。一位華北地區消費金融公司人士告訴記者,他所在公司尚未收到監管指導,“但我們每月和每季度都會與監管溝通,他們對我們的產品利率情況都非常清楚”。

對於目前產品利率的調整情況,有消費金融公司表示“正在過渡期內進行調整”,亦有消費金融公司稱“早已將產品利率調降至24%以內”。事實上,監管部門對一些消費金融公司的利率情況早已做過摸底。此外,在2019年底也有東部地區的消費金融公司接到監管指導,要求進行個貸利率調整。

“整體來看,各地對這塊的政策進度不一,有些是之前就明確了的,有些到現在才明確。”有業內人士表示。

據瞭解,目前國內沒有直接針對持牌金融機構利率上限的法律法規,消費金融公司通常將2015年最高法規定的民間借貸司法保護上限24%或36%作爲產品利率設計的參考標準。具體而言,年利率在24%以內的部分會受到司法保護,24%到36%區間屬於自然債務區,36%以上的部分借款人可以要求出借方返還多出的利率。

根據裁判文書網披露的多份關於消費金融公司與客戶貸款糾紛的判決書,24%通常是法院支持消費金融公司向借款人追償的利率上限。例如在一份判決書中,訴訟雙方原定貸款年化利率爲35.5%,但法院判決借款利率一律調整爲按年利率24%計算。“對於過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多份文書中如是表述。

“司法沒有明確規定利率不能設到24%到36%,之前很多公司是直接緊貼35.99%這樣的一個水平。”一位消金人士告訴記者,“現在監管指導要求下,肯定比以前只參考司法判決的空間來得小了,畢竟司法和監管還是不一樣,金融機構看司法保護上限,主要是防止壞賬收不回來,需要通過司法手段解決,但監管是直接要求在產品設計的時候就必須低於24%。”

一位不願具名的分析人士也向記者表示,理論上來說,金融機構的利率是由市場機制決定的。根據《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規定,消費金融公司應當建立消費貸款利率的風險定價機制,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制定消費貸款的利率水平,確保定價能夠全面覆蓋風險。

“這也是在引導消費金融行業利率下調時,監管選用窗口指導而非正式發文的主要原因,要儘量讓市場供求發揮作用。”該分析人士表示。

“24%以下”

的要求高嗎?

需要注意的是,持牌金融機構參考最高法關於民間借貸的利率要求也存在一些爭議。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修訂了《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將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修改爲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以當前1年期LPR爲3.85%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爲15.4%,較以往的24%和36%兩道“紅線”大幅下降。

彼時,最高法明確提出,這一標準不適用於金融機構,但市場關於小貸公司是否適用的爭議仍然不斷,不同地區法院也出現判決依據不一的情況。隨後,最高法再度在相關批覆中明確,包括小貸公司在內的持牌金融機構不受4倍LPR的利率上限約束。

基於這一情況,有業內分析人士認爲此次監管指導也有“補漏”的意味在。“要不部分金融機構仍在‘放高利貸’,與當前降低社會融資成本的大方向相悖,也不利於實體經濟發展。”該人士稱。

此外,促進消費金融公司降低個貸利率也有利於提振內需,而這正是當前國內經濟發展的迫切需求。前述分析人士認爲,從中國當前經濟復甦情況來看,構成內需的消費支出和固定投資兩部分增速均明顯滯後於工業增加值。

該人士認爲,目前國內內需恢復滯後,且進度不夠理想,上半年經濟增長強勁主要是因爲外需很強,“但現在海外疫情快速蔓延,外需面臨不確定性,未來如果外需增長放緩,我們就更需要內需儘快恢復”。

但同時,消費金融公司貸款利率下調也存在困難。“一是風險溢價相對高,消金公司面臨的個體客戶潛在信用風險相對銀行更大一些;二是消金公司的融資渠道較窄,資金成本較高。”前述分析人士表示。

“前兩年要求現金貸利率在24%以下,很多小貸公司就說沒法做了。”一位消費金融公司人士告訴證券時報記者,“消費金融公司資金成本雖然比小貸公司可能低一些,但也是高於銀行利率的,24%對一些公司來說就是個剛好能不賠本的狀態。”

蘇寧金融研究院研究員黃大智則認爲,對於大多數消金公司而言,貸款利率放到24%肯定是有利潤空間的。“消金公司的成本結構可以簡單拆分成資金成本、獲客成本、經營成本和風控成本。”

他說,“每家消金公司的融資結構不同,資金成本也就會存在一定差異。一般來說綜合資金成本達到8%、9%已經算高的了,行業的中位數水平應該在6%、7%。”

另一位不願具名的受訪人士也表示,實際情況來看,融資成本通常只會佔到消金公司產品成本的三分之一。“剩下的三分之二,除非一家消金公司壞賬率高達7%~9%,沒有獲客優勢,再加上3%~4%的導流成本和一些經營成本,可能基本上就達到24%了。但這種公司本身是不是就存在經營不善的問題?那麼爲什麼市場要留一個經營不善的公司?”該人士反問。

利率下行是大趨勢

此番接到監管指導的消費金融公司明顯早有預期。“目前,消費金融行業整體的大趨勢就是要持續下調利率的狀態。”有消費金融公司人士向記者表示,這意味着消費金融公司需要面對利差持續收窄帶來的經營挑戰。

黃大智認爲,如果將時間維度拉長到10年、15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利率下行確實是一個比較明確的趨勢。這主要是基於對經濟大環境的判斷。其中影響因素包括個人收入的提升、信用制度的完善、個人徵信行業的發展,以及利率下行帶來金融機構融資成本的下降等。

“但如果從消費者角度來看,消費金融公司的貸款利率是否一定會下降?我認爲是不一定的。”他進一步表示,利率走勢主要影響消費金融公司的融資成本,但構成其他成本的獲客、壞賬等情況無法預估。因此,利率下行傳導到消費金融公司貸款端,也不一定會導致消費者獲得貸款的成本下降。

儘管如此,黃大智也提示,未來消費金融行業來自監管的調控措施並不會放鬆,“本身金融就是強監管行業,加上從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角度來看,金融機構發放高利率的貸款肯定是不適宜的。”

另一位分析人士表示,當前的監管指導是特殊年份採取的調控手段。“受到疫情影響,這幾年都是特殊年份,需要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向實體經濟讓利,通過多種手段,降低社會融資成本,激發微觀主體活力,穩就業、促內需。”他認爲,從中長期來看,還是需要市場在配置資源中起決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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