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消息,中国银保监会辽宁监管局今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锦州聚鑫保险代理宽甸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杨金鑫利用业务便利,为平安财险牟取不正当利益,被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辽银保监罚决〔2021〕21号披露,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宽甸分公司协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将其无保险代理资质4S店和综修厂车险业务,虚挂为宽甸分公司代理业务进行结算,涉及保费30.77万元、保单件数150件。锦州聚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收取上述业务手续费5.57万元,扣除费用后将剩余资金4.12万元返还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杨金鑫作为宽甸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依据相关法律,辽宁银保监局对杨金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辽宁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银保监罚决〔2021〕21号

当事人:杨金鑫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2106241991********

地址:丹东市宽甸县

职务:锦州聚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宽甸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锦州聚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宽甸分公司(原丹东中鹏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宽甸分公司,以下简称宽甸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你系该违法行为责任人员,我局已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宽甸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宽甸分公司协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将其无保险代理资质4S店和综修厂车险业务,虚挂为宽甸分公司代理业务进行结算,涉及保费30.77万元、保单件数150件。锦州聚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收取上述业务手续费5.57万元,扣除费用后将剩余资金4.12万元返还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你作为宽甸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保险专业代理合同、中鹏代理关于虚构中介业务的情况说明、行政处罚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银保监局

2021年8月4日

责任编辑:杨帆 SF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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