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本市禁毒工作貫徹預防爲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並舉的方針,實行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衆參與、科技支撐的工作機制。

本市將禁毒工作納入平安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內容。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將禁毒經費列入本級預算,配備與禁毒任務相適應的工作力量,加強禁毒專業隊伍建設。

“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衆參與、科技支撐”工作機制的提出,在全國是首次;將“黨委領導”“科技支撐”寫入地方條例,在全國也屬首創,體現了首都禁毒工作的政治屬性和全科技中心的定位要求,更是有效壓實了黨委政府禁毒工作的第一責任。

《條例》第三、第四條規定,本市將禁毒工作納入平安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內容,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將禁毒經費列入本級預算,配備與禁毒任務相適應的工作力量,加強禁毒專業隊伍建設。這些規範內容,爲推動首都禁毒工作持續高質量發展提供了組織保障。

可以預見,依據《條例》,在各級黨委的領導下,各級政府部門積極運用行政管理等手段,統籌各方力量,充分調動社會各界參與禁毒鬥爭的積極性、主動性,一定可以形成全民參與、社會共治、羣策羣力、羣防羣治的良好局面,築牢首都禁毒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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