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廣發銀行原支行行長收30萬元“好處費”,被行賄人舉報送進大牢丨局外人

記者|魏雨田(實習) 張曉雲

一封來自行賄人的舉報信,捅出廣發銀行一支行行長收受30萬元好處費”的事實,並最終將其送進大牢。

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則判決書顯示,20153月,廣發銀行一支行原行長曲某因一封舉報信被刑事拘留。取保候審6年後,這起案件迎來二審結果,曲某因利用職務便利放貸1300萬元,並受賄30萬元,二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據瞭解,曲某原是廣發銀行大連軟件園支行行長,案發時擔任大連金尚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及大連國富達投資諮詢有限公司總經理,本是前途無限,一片風光。

然而,一念天堂一念地獄,行賄人一封舉報信舉報至監察機關,此後曲某因涉嫌受賄罪被刑事拘留。

判決書顯示,200917日,經廣發大連分行黨委研究決定,曲某被聘任爲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軟件園支行行長,全面負責該行的營銷存貸款業務、信用卡個人業務及其他業務,直至20115月離任。

2010年,曲某在擔任廣發銀行大連軟件園支行行長期間,利用對該行貸款業務進行審查材料、簽報的職務便利,爲普蘭店市盛普鑄鋼有限公司在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行貸款人民幣1300萬元提供幫助,並與該公司負責人劉某約定了辦理貸款的好處費。

2010年103日,曲某與劉某約定在大連市中山區市委廣場附近見面。當日,劉某按照約定到達廣場附近,這時候曲某已經駕駛別克轎車停靠在路邊等候。劉某上車後將裝有30萬元好處費的購物袋放到曲某轎車的副駕駛位置上,二人簡單交談幾句後離開。

一審法院認爲,曲某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已構成受賄罪,故以受賄罪判處曲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此後,曲某不服一審判決並提出上訴。他認爲自己不是國家工作人員,而舉報信在庭審中未舉證,不能作爲證據。而劉某等人與自己有利害關係,證言不能作爲證據。曲某認爲自己無罪。

二審法院認爲,曲某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所以曲某的行爲已構成了受賄罪。

二審法院經查明瞭解到,廣發銀行是國家出資企業。所以廣發銀行大連分行黨委應被認定爲國家出資企業中負有管理、監督國有資產職責的組織,曲某經廣發銀行大連分行黨委研究決定被聘任爲支行行長,是代表國家出資企業從事工作的人員,所以依法應該認定曲某爲國家工作人員。因此,可證實曲某利用職務便利收受劉某賄賂款30萬元的犯罪事實。

二審法院認爲曲某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沒有事實和法律的依據,所以不予採納。最終,二審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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