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教育部門應當指導學校開展禁毒宣傳教育,督促學校落實禁毒教育責任。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根據不同年齡階段學生的認知特點,將禁毒教育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利用校園網、校園廣播、閱覽室、宣傳欄等開展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三條:

各級共青團組織應當加強對青少年的禁毒宣傳教育,對面向青少年開展的禁毒志願服務活動給予指導。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毒品危害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進行其他毒品違法犯罪活動。

青少年具有好奇心重、喜歡冒險和嘗試新事物等特點,容易受到毒品和不法分子的侵害,是毒品預防教育的關鍵羣體。

禁毒工作實行預防爲主,《條例》要求加強對於未成年人的宣傳教育,明確了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對於未成年人的宣傳教育義務和禁毒教育責任,健全了“家庭-學校-社會”全覆蓋的禁毒宣傳教育體系,以加強源頭管控爲目標,以提升識毒、拒毒、防毒意識和能力爲手段,線上線下齊進,針對青少年羣體全方位開展毒品預防教育,將進一步扎牢首都青少年毒品預防教育的籬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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