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杭州治理政商關係突出問題,治什麼?怎麼治?

新京報快訊(記者 沙雪良)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8月23日發佈消息,杭州市部署開展影響親清政商關係突出問題專項治理。

此次治理的由頭是“爲進一步優化親清政商關係”,“以抓好中央巡視反饋問題整改爲切入點”。

2月6日,中央第四巡視組向浙江省委反饋巡視情況時指出,巡視發現浙江省委“構建‘親清’政商關係需持續用力,整治羣衆身邊的腐敗問題還不夠到位,糾治‘四風’特別是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還有差距”;“杭州市委一些重點領域權力運行監督制約還不到位,領導班子加強自身建設還有差距”。

防止利益衝突事項:全市近2.5萬名幹部自查

杭州此次專項治理主要聚焦三個方面:領導幹部防止利益衝突事項自查自糾、領導幹部違規借貸專項治理“回頭看”以及規範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爲。

“領導幹部違規借貸”和“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爲”比較容易理解,“領導幹部防止利益衝突事項”指哪些行爲?

2010年發佈的《浙江省黨員領導幹部防止利益衝突暫行辦法》明確列舉了一系列行爲:經商辦企業,從事經營活動;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證券;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力,以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條子、指定、強令等方式,影響市場經濟活動正常開展或者干擾正常監管、執法活動;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以集資、交易、委託理財等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利用知悉和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違規兼職或從事有償中介活動;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其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活動等。

杭州市此次治理的範圍,是全體在職以及近三年以來退休、離職的市管領導幹部;全市各地各單位則同步開展本級管理領導幹部自查自糾。

記者注意到,《浙江省黨員領導幹部防止利益衝突暫行辦法》規定:“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退休後三年內,不得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不得到與本人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擔任獨立董事、獨立監事;擔任與原業務工作無關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須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關程序。”

《浙江省黨員領導幹部防止利益衝突暫行辦法》的適用對象,爲機關和人民團體中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不過,杭州市此次治理範圍並不限於此。

據通報,杭州市重點明確了可能存在的10種利益衝突情形,要求領導幹部進行自查檢視。自開展專項治理以來,各地各單位共組織24849名相關幹部進行自查檢視。

違規借貸“回頭看”:曾有幹部因此被開除黨籍

“東南沿海經濟發達地區地下金融比較活躍,領導幹部違規借貸問題的治理不是第一次了。”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政企關係與產業發展研究中心主任聶輝華教授介紹。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2020年,爲淨化政治生態,推動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全國各地曾集中開展領導幹部違規借貸問題專項整治,堅決查處打着借貸幌子進行利益輸送、變相行賄受賄等行爲。文中還介紹了雲南、浙江、山西等地治理措施、成效等情況。

2019年以來,浙江省紀委監委曾針對領導幹部違規借貸開展專項治理,截至2020年8月全省共處理違規借貸272人,涉及金額4.18億元。

2019年底,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印發的《浙江省防止領導幹部違規參與民間借貸行爲規定(試行)》開始施行,其中明確領導幹部在參與民間借貸中不得實施八種行爲,如:與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單位或個人發生借貸、擔保、居間介紹等關係;向他人出借資金並收取高於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利息;以收取介紹費、中介費、有償擔保費等形式進行營利性活動等等。對違反規定的領導幹部,將根據領導幹部違規參與民間借貸的情節輕重,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組織處理直至黨紀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019年12月,杭州市紀委監委曾通報3起領導幹部違規借貸典型案例。其中,杭州西湖城市建設投資集團原黨委委員、總經理助理翁偉紅因違規借貸等問題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通報顯示,2015年至2017年,翁偉紅在擔任杭州西湖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總經理助理期間,先後兩次向管理服務對象借款共計45萬元,用於爲特定關係人購房,分別借用5個月、1年半後還清本金,未支付利息。2018年5月,在組織覈查期間,隱瞞借款事實,未向組織如實報告。此外,翁偉紅還存在其他違紀問題。2018年12月,翁偉紅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杭州市此番開展領導幹部違規借貸專項治理“回頭看”,市紀委監委牽頭有關部門組織對涉及相關人員及款項進行逐人逐筆覈實,對發現未按規定報告或者存在違規借貸問題的,進行嚴肅問責,涉嫌違紀違法行爲的堅決查處。

覈查個人事項報告,查找利益輸送線索

對於幹部配偶、子女經商問題的治理由來已久。

早在2001年2月,《中共中央紀委關於省、地兩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個人經商辦企業的具體規定(試行)》發佈,明確提出“不準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及相關代理、評估、諮詢等有償中介活動;不準從事廣告代理、發佈等經營活動;不準從事其他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等五個“不準”。

中辦、國辦2010年5月印發的《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即要求,副處級以上領導幹部需每年如實向組織報告婚姻、出國(境)、收入、房產、投資、配偶子女從業等14個方面的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黨組織監督。

杭州市本次專項治理要求,即便領導幹部本人沒有參與違規經商辦企,也不能置身事外。爲進一步規範市管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市紀委監委、市委組織部協同行動,組織部門結合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開展覈查,紀檢監察機關則根據覈查結果開展隨機抽查、重點查覈,對未如實填報、未按規定糾改或糾改敷衍了事、弄虛作假的予以問責,涉嫌以權謀私、利益輸送的一律嚴肅查處,並加大案件查辦曝光力度。

學者:改善政商關係,建議提高各類補貼透明度

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政企關係與產業發展研究中心主任聶輝華教授認爲,近年來,隨着中央及各地方對政商關係領域問題的治理整頓,尤其是一些地方在建章立制方面積極探索,一些灰色地帶得以明確,推動政商關係持續改善。

爲破解“親”而不“清”、官商勾結或“清”而不“親”、爲官不爲的問題,2016年4月,《廣東省紀委省監察廳關於推動構建新型政商關係的若干意見(試行)》印發實施,列出了政商交往的“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給政商交往提供一張“明白紙”。

比如,針對領導幹部經組織批准參加企業活動能否用餐的問題,《若干意見》規定:“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經批准,可以應邀參加企業符合規定的各類活動,可以按照有關差旅規定在企業所在地用餐或者由企業按照當地公務接待標準提供工作餐”。

2018年12月,青島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構建新型政商關係的意見》,要求黨政機關和公職人員要甘當“店小二”,靠前服務,真誠服務,做到“無事不擾、有事不拖、有求不推、有難不避”。爲便於實施,《意見》明確了“負面清單”和“正面清單”,引導公職人員守住底線、把好分寸,杜絕發生“闖禁區”的情況,同時鼓勵支持黨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大膽與企業及企業家接觸交往,促進政商關係在依法依規、界限分明、公開透明的軌道上良性互動。

聶輝華介紹,從全國範圍看,東部地區政商關係健康水平優於西部地區,東南沿海地區政商關係水平整體領先。從“親”“清”兩個角度分析,東西部在清廉方面差別不大,但在親近方面東部地區有明顯優勢,也就是說,在服務企業方面,東南沿海做得更好。

聶輝華分析,從學術角度看,目前在政商關係中,政府權力極大,很容易引發尋租和腐敗,而弱勢的商人則有可能“圍獵”官員以合謀腐敗。信息的透明度也需要提升,聶輝華指出,目前全國各地的各類補貼項目繁多、資金量巨大,但透明度很低,利益漏洞巨大,“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希望在改善政商關係的進程中這些漏洞能夠補上。”

新京報記者 沙雪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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