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8月31日電,市場監管總局發佈《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其中,在第八十四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爲未依法採取必要措施的法律責任中增加“情節特別嚴重的,有關部門可以限制其開展相關網絡經營活動,直至吊銷網絡經營相關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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