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下班去男友家留宿發生交通事故,“90後”女員工不滿工傷認定狀告人社局,法院的判決說得很明白

小兩口或者情侶在大城市爲了美好生活一起奮鬥打拼司空見慣,若下了班爲了早一刻見到她或者他,路上出現意外傷亡,算不算工傷呢?下面就有一個類似的案例。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一則行政判決書顯示,劉某某繫上海XXX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員工,1991年7月20日生,擔任外貿銷售一職。

2016年11月9日17時17分許,劉某某在下班返回其男友餘某某的居住地時發生交通事故,劉某某承擔次要事故責任,人社局對劉某某受傷情況未予認定工傷。

2017年9月21日,劉某某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017年12月22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餘某某的居住地並非劉某某的經常居住地,亦不符合工傷保險相關法律所規定的其它居住地址。因此,事發當日劉某某下班後的行進路線不屬於法定的下班途中範疇,其受傷不符合工傷認定的法定情形。

劉某某不服,遂起訴到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劉某某認爲,其在較爲固定的男友住處往返於工作地點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且屬於在合理時間內並未改變以上下班爲目的的合理線路範圍內,應當認定爲工傷,故訴請撤銷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爲“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認爲,“上下班途中”是指職工爲了上下班而往返於居住地和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路途。劉某某往返於男友餘某某的居住地的路線非上述規定中的“上下班途中”,理由說得很明白:

第一,工傷認定中“上下班途中”一般指從固定居所到工作場所之間的正常路線。公司爲劉某某提供住宿,也具有長期在宿舍居住的事實,而劉某某在8、9月份在男友餘某某處居住系基於兩人戀愛關係的留宿,而非基於生產、生活的經常居住。在缺乏證據證明劉某某具有其他合法居住地時,公司提供的宿舍即應爲劉某某的居住地;

第二,基於工傷認定保障勞動者因工受傷後能夠得到救濟的法律原則與精神,除經常居住地外,對於“居住地”可以進行適當擴大解釋,根據相關法律規範的規定,一般包括:當事人戶籍所在地,父母、配偶、子女居住地,基於生產、生活而具有合法居住基礎及居住事實的居住場所等,但劉某某男友的居住地仍不屬於上述任何一種情形;

第三,對“居住地”的擴大解釋一般應考量以下因素:日常工作生活需要,基於所有權、租賃關係等而具有合法居住權利,基於家庭生活、近親屬關係等具有居住事實,具有較爲頻繁、固定的居住規律。

劉某某雖具有下班後前往男友居住地的事實,但其既沒有戶籍、所有權、租賃關係等居住基礎,也不屬於配偶、父母、子女等居住地的範疇。所以,男友居住地並不能等同於劉某某的居住地,其實質系劉某某基於戀愛關係而留宿男友處,在遇到人口普查登記地址時劉某某以登記在單位爲由未予登記也可予以佐證。

綜合具體情況,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認爲,劉某某男友餘某某的居住地,並非劉某某的日常居住地,而是劉某某基於兩人戀愛關係的留宿地,故劉某某在下班後前往餘某某居住地發生交通事故而受傷的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應當認定爲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人社局據此作出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並無不當。人社局在經補正程序受理劉某某工傷認定申請後,經調查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並送達各方當事人,程序合法。

綜上,法院判決如下:駁回劉某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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