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資深記者 林平

在查辦一起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中,北京檢察機關探索適用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對違法行爲人處以十倍賠償金。

9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通報全國檢察機關“公益訴訟守護美好生活”專項監督活動開展情況併發布典型案例。

澎湃新聞注意到,自2020年7月起,檢察機關開展爲期三年的“公益訴訟守護美好生活”專項監督活動。前述典型案例共13件,其中涉及生態環境保護領域8件,涉及食品藥品安全領域5件。

其中,一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入選。案情顯示,2017年至2020年6月間,段某某在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保健食品批准證書等相關資質的情況下,購進膠囊外殼及含有西地那非和他達拉非的藥粉等原料,僱傭他人在陝西省咸陽市製作多種性功能保健食品,並銷往全國各地,經查,段某某以批發形式進行銷售,金額爲40餘萬元。

2017年至2019年11月間,王某某在明知段某某沒有保健食品生產銷售資質的情況下,仍從段某某處大量購進名爲“加拿大巨根”、“阿拉伯野燕麥”等保健食品,並夥同劉某某等四人,在北京市通州區、密雲區等地的多家農貿市場內散發宣傳性功能保健功效的廣告,再通過快遞郵寄等方式銷往全國多地。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通州區院)在辦理段某某、王某某等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時,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也同步立案,重點圍繞涉案保健食品的銷售價款、危害性、被告財產狀況等開展調查。

經查明,2019年1月至11月期間,王某某等五人從段某某處購買並對外銷售的保健食品金額共計229298元,從其它渠道購買並對外銷售的保健食品金額共計17174元。經鑑定,涉案保健食品中含有西藥成分西地那非或他達拉非。經諮詢專業機構,消費者在不知道食品中含有上述兩種西藥成分的情況下超量服用或與其他藥品合用,對心血管疾病和高血壓患者具有較大的安全隱患,對人體視神經和神經系統也會造成不良影響,因此對不特定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安全產生公益損害風險。

此後,在北京市人民檢察院主持下召開專家論證會,對該案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可行性進行充分論證,取得專家支持,對適用懲罰性賠償的依據、條件、計算標準和方式等形成了明確的意見,爲辦案提供了重要參考。

2020年11月18日,通州區院向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綜合考慮違法行爲人的過錯程度、持續時間、獲利情況和財產狀況等因素,根據立法精神和裁判規則,分別對生產者和銷售者主張不同範圍產品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請求判令被告段某某承擔銷售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2292980元;判令被告王某某、劉某某等五人承擔銷售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171740元;判令被告段某某、王某某等六人以在國家級媒體上公佈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事實的方式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警示危險。

同年12月30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判決,支持檢察機關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

“檢察機關辦理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應綜合考慮行爲人主觀過錯程度、違法行爲持續時間、受害人數、經營狀況、獲利情況、財產狀況等因素,提出合理的懲罰性賠償訴訟請求,必要時可組織專家論證會對相關問題進行論證。當生產者、銷售者同時在案時,應結合具體的違法情節認定各自責任。”最高檢指出,在食品安全領域民事公益訴訟中探索適用懲罰性賠償,是落實中央關於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的重要舉措。檢察機關通過組織專家論證的方式對相關問題充分論證,對辦案提供了重要參考,爲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完善積累了新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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