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維嘉疑似奶茶代言翻車

編輯丨張雅婧

來源丨北京商報

“李維嘉,你騙我血汗錢,你良心何在?”剛剛,李維嘉對此事作出了回應。

9月8日,有網友爆料李維嘉被罵失德藝人,起因是其代言的一家茶飲公司跑路,導致加盟商受騙,多人赴湖南臺維權。

值得注意的是,李維嘉並不是第一個在茶飲公司上摔跟頭的藝人,此前,馬伊琍所代言的茶飲公司也出現過類似事件。明星的光環總能吸引更多加盟商投資,這一次,李維嘉需要爲此負責嗎?

茶飲快樂方程式被曝跑路

代言人李維嘉回應

9 月 8 日,有消息稱,李維嘉疑代言奶茶店翻車被多名加盟商維權,引發關注。

據封面新聞,其中一位加盟商表示,這件事已經很久了,全國各地的加盟商都在維權,有的投資最多150多萬,去廣州申請退錢,只退還1.5萬到兩萬元。

2021年9月8日下午,網絡上爆出照片。照片顯示一家電視臺門口圍了不少人,其中幾人身穿 T 恤,上面寫着“李維嘉失德藝人”的字樣。緊接着,有網友爆料,這與主持人李維嘉代言的奶茶品牌“快樂方程式”爆雷有關,其背後的管理公司疑似已經跑路。

而據一位網友此前就在微博發帖稱:李維嘉代言的茶飲快樂方程式新銳公司跑路,騙加盟商的血汗錢,沒人管。有合同,有證據。維權艱難!請大家曝光!

9日下午,李維嘉作出回應稱,瞭解到代言條件發生了變化,已簽訂《合作解除協議》。從五月起一直在積極協調,處理此事,對於網絡上的不實言論和惡意詆譭,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從天眼查平臺可以看到,“快樂方程式”茶飲品牌的關聯公司爲廣州新銳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該公司成立於 2020年8月,註冊資本100萬人民幣,由周成和周金年共同持股。

天眼風險顯示,2021年8月12日,該公司被廣州市白雲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原因是 “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繫”。

此外,該公司在今年還多次因特許經營合同糾紛被起訴,同時涉及多條終本案件及限制消費令,並因爲其他規避執行被列爲失信被執行人。

馬伊琍代言茶飲公司也翻車

事實上,明星代言的茶飲公司出事並非個例,今年5月,馬伊琍代言茶飲品牌“茶芝蘭”就翻過車。上海警方早前破獲一宗“套路加盟”奶茶店詐騙案,涉案金額高達7個億,而該公司的代言人正是馬伊琍。

5月15日,馬伊琍工作室就代言品牌涉嫌違法犯罪在微博發表聲明,表示已於第一時間向該品牌提出解約通知,再次向各位加盟商受害者道歉。

隨後馬伊琍也在其個人微博轉發聲明並道歉:“非常抱歉,作爲該品牌之前的代言人,我再次向各位加盟商受害者道歉。目前我們正積極配合警方調查。我與工作人員也更要自省自糾,在今後相關工作中必須更爲嚴謹,合作前細緻覈查,合作中積極監督。”

據新聞晨報·周到上海報道,茶芝蘭奶茶店長期僱“託”充場,並製造虛假流水,以此打造了一個虛假的網紅品牌,並進行對外招商。在招商過程中,茶芝蘭招商顧問將這個品牌吹得天花亂墜;另一方面,爲了維持虛假繁榮,茶芝蘭還長期在各大兼職羣中招聘“演員”,門店熱鬧的排隊景象都是演出來的。

不少受害者表示,正是因爲相信馬伊琍,所以纔沒有對這家奶茶店起疑心。

茶芝蘭廣告中顯示,該品牌成立於2013年,目前是上海味湘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品牌。據啓信寶顯示,上海味湘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於2016年,註冊資本200萬元,法定代表人爲汪濤。

李維嘉是否需要擔責?

法學教授解惑

此次事件中,有不少網友爲李維嘉鳴不平,認爲這是無妄之災,但也有人表示,代言之前沒有做好品牌考察,李維嘉被罵不冤。

代言爆雷,明星到底要不要擔責?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學副教授吳景明說,廣告法關於廣告代言人的責任有明確的規定。如果產品出現問題,特別是廣告有問題的話,承擔責任的主體有廣告主,即經營者;廣告的製作者,如廣告公司;廣告的發佈者,即各種媒體;廣告代言人等。這些主體因虛假廣告給消費者帶來損失的,都負有責任。廣告法裏關於廣告代言人有一個特別規定:如果廣告代言人代言的產品關係到人的生命健康,只要代言了虛假廣告,不管主觀上是故意或者過失,都要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廣告代言人代言的產品無關生命健康,一般情況下不承擔責任,但是若代言人在明知自己代言的是虛假廣告,或應知而不知道的情況下代言,那麼也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吳景明介紹,連帶責任指民事賠償責任,即財產責任。除此之外,代言人還要承擔行政責任,例如法律明確規定,要沒收代言人的違法所得,即代言費,同時還可以判處違法所得一到兩倍的罰款。此外,有關部門還可以責令他們在3年內不得代言任何商業廣告。

那麼,對於公衆人物是否有意代言虛假產品的標準是什麼呢?

對此,中國傳媒大學文化產業管理學院法律系主任鄭寧直言,最重要一條就是看公衆人物在代言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在衡量明星的過錯時,應當以一般普通人的注意義務作爲審慎審查義務的衡量標準,而不應當以事後刑事案件的結果來倒推審查的義務。即使明星並非有意代言,在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中,仍然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僅在非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中,明星可以免於承擔法律責任。

鄭寧說,廣告法第二十八條中對“虛假廣告”進行了明確定義,並採用列舉的方式舉例說明了被列入“虛假廣告”範圍的情況。因此,藝人經紀公司或藝人在選擇代言產品時,應充分履行藝人作爲代言人的謹慎注意義務。如明星在代言廣告中作出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陳述,或存在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情形,則其應就個人所代言的虛假廣告產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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